清明将至

祭扫活动逐渐进入高峰期

当前正值春季

天干物燥

森林火灾风险增加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文明祭扫,严防山火

切勿因一时疏忽酿成大祸

以案释法

敲响警钟

3月16日,潮阳区谷饶镇乌窖村谷石山发生一起山林火情。经查,系一名醉酒男子吸烟后随意丢弃烟蒂引发。涉事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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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注意!

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令》,2026年2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为我市森林禁火期。期间,全市所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登记,主动交出携带火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自然资源、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红线不可触碰!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2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年修正版)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一)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750亩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条2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森林防火 牢记“十不要”

1、不要携带火种进山。

2、不要在林区吸烟、打火把照明。

3、不要在山上野炊、烧烤食物。

4、不要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5、不要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等。

6、不要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

7、不要在野外烧火取暖。

8、不要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9、不要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

10、不要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

星火可毁千顷绿

警惕呵护万亩林

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

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

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选择文明、安全、绿色的祭扫方式

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清明假期

一旦发现火情

请立即拨打

森林火警电话

12119报警!!

信息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编辑整理:濠江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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