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雷锋精神工作委员会理事张添强,编辑大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小区公共收益成“糊涂账”?业委会年支10万,电话费、值班费遭业主灵魂拷问!

最近,大连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示“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未见小区公共部分对外出租全年收益情况及业主如何分配,反而看到业主委员会一年的财务支出情况竟然超过10万元,引发小区业主的议论和猜疑。

业主张师傅说,小区业主委员会去年总共召开三次大会,会务费竟然高达38255元,平均一次12752元,自己开会时连一口水都没喝,这也在假了吧?

业主孙女士说,业主委员会公示电话费8532元,这怎么可能,难道说几个业主委员会成员全年的手机通信费全部由业主买单?

业主何师傅说,小区业主委员会还公示去年值班费用13080元,联络员工作补贴4200元,难道业主委员会还雇佣人员值班、联络?如果是真的,业主委员会与值班人员和联络人员就构成劳动关系,值班人员和联络人员一旦发生工伤谁负责?

全国普法工作先进个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法律定位为自治性、公益性组织,委员由业主选举产生,职责是代表全体业主监督物业、管理共有事务,并非受雇于任何单位的劳动者。

业主委员会在代表业主维护小区利益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由依照全体业主表决通过的议事规程处理,而不是以“公示”的方式将小区公共部分对外出租的收益进行简单的抵扣。

王金海律师说,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公共部分对外出租,属于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收取相关费用,属于代全体业主保管,无权擅自处分。

对于用小区公共部分对外出租的收益如何处理,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马铭泽律师说,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七)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因此,业主委员会不能简单地通过“公示”将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相关费用进行简单“抵扣”,而是要经过审计出合理价格、并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决定,并对外公示。

目前,大连市部分小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放津贴,此津贴绝非“劳动报酬”——它本质是业主对志愿者额外付出的合理补偿,必须满足“业主大会决议+管理规约约定+专款公示+总额可控”四重前提,将津贴列支纳入监管框架,体现“自治有据、用钱有度、监督有力”的业主委员会治理导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未经原创作者授权,转载与搬运文图需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