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加强出租房屋规范管理,落实出租房屋登记制度,保障居民居住安全与生活秩序,延庆警方持续强化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及时发现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全面营造“房安全、人安居”的良好治安环境。

案例一

近日,延庆公安分局旧县派出所民警在对延庆区旧县镇烧窑峪村进行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梁某未按规定执行出租房屋实名制。公安机关依法对出租人梁某处行政罚款的处罚。

案例二

近日,延庆公安分局永宁派出所民警在对延庆区永宁镇南关村进行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宋某某未按规定执行出租房屋实名制。公安机关依法对出租人宋某某处行政罚款的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出租人应如实登记本人出租的房屋信息和租住人员信息,并确保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履行主动申报登记的治安责任。

法律法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延庆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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