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刑责,老祖宗十岁追责,美国无下限,我们的这个数字从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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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校园霸凌的施暴者仗着未满14岁有恃无恐,当低龄恶性犯罪屡屡突破公众底线,当那些作恶的少年在法庭上相视一笑,笃定“法律拿我没办法”时,无数人心中都憋着同一个疑问:那条横亘多年的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红线,到底因何而立,又为何在民意沸腾中,始终不肯轻易松动?

有人翻出老祖宗的法度,古时八岁知善恶、十岁担罪责,清代九岁孩童杀人,皇帝都能亲自批下斩立决,用最严苛的惩戒,守护最朴素的公平;有人对比国外法治,称美国多数州不设最低刑责年龄,恶意犯罪便要付出代价,留美中国学生施暴,直接被判终身监禁,反观国内,不少恶少却能凭借年龄漏洞全身而退,这般反差,怎能不让人心寒?

我们从不否认,设立最低刑责年龄的初衷,是保护未成年人。毕竟在立法之初,社会普遍认为未满14岁的孩子心智未熟、是非不清,理应以教育挽救为主,而非一罚了之。这份善意,本是法治的温度,是文明社会对懵懂少年的包容,可如今,这份善意却被少数人肆意利用,变成了他们作恶的免罪金牌。

时代早已变了模样,当年的立法前提早已荡然无存。现在的孩子,足不出户便能接收海量信息,身心发育远超以往,不少未满14岁的少年,心智成熟度堪比成年人,他们深知法律的漏洞,更懂得用年龄当保护伞,肆意欺凌同学、甚至犯下伤人命案。受害者在阴影里度日,家庭在绝望中挣扎,而施暴者却毫发无损,甚至变本加厉,这样的“保护”,到底保护了谁?

更值得深思的是,所谓“照搬西方法律”的争议。清末中华法系解体后,我们的法律体系借鉴西方经验,可借鉴从不是生搬硬套,更不是弃本土民情、弃民心所向于不顾。美国并非无底线纵容,而是以“恶意补足年龄”为准则,不看数字只看恶行,只要能证明其存有犯罪恶意,便绝不姑息;我们老祖宗的法度,也从来不是苛责孩童,而是坚守“恶有恶报”的底线,无论年纪大小,漠视生命、践踏公理,就必须承担代价。

有人说,下调刑责年龄是重刑主义,是违背法治精神。可真正的法治,从来不是死守冰冷的条文,而是守护公平正义的初心;真正的包容,从来不是纵容恶行,而是保护无辜者不受伤害。我们要挽救的,是一时迷途、心存善念的孩子,不是那些漠视生命、屡教不改的恶徒;法律的天平,从来不该偏向施暴者,而要对得起受害者的眼泪,对得起万千家庭的期盼。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12周岁定为特定重罪的刑责起点,已是法治向前迈出的一步,可这一步,远不足以平息公众的焦虑。民众紧盯低龄犯罪案件,反复追问14岁红线的意义,从来不是非要置少年于死地,而是怕正义迟到,怕漏洞长存,怕自己的孩子、身边的亲人,某天成为年龄免责下的牺牲品。

这从来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之争,而是法治究竟为谁服务、为谁发声的原则问题。法律的意义,从来不是维护某一个群体的特权,而是守护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是让每一个守法之人都能安心,每一个作恶之人都难逃惩戒。

14岁这个数字,不该成为正义的阻碍。法治的完善,从来都离不开对现实的回应、对民意的尊重。我们期盼的,不是盲目下调年龄,而是让法律不再有可钻的漏洞,让惩戒有尺度,让正义有温度,让每一份恶意都被约束,每一份善良都被守护。

毕竟,法治的终极信仰,从来都是不让年龄成为恶的挡箭牌,不让正义因年纪而缺席。这,才是老百姓心中最渴望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