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3月27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旅游消费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五年案件审理情况,发布法律提示与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邹某花1517元参加“瀑布一日游”,却因旅行社未告知需自费坐船且司机找不到路,最终未能抵达景点。邹某以欺诈为由,要求“退一赔三”。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隐瞒关键行程与费用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需退款并支付违约金。但因旅游产品真实存在,其行为属履约瑕疵而非欺诈,故不支持三倍赔偿。
邹某在某公司网站公示的旅游产品中购买了一款名为“某瀑布一日游(英文司机+VIP包车+酒店接送)”的产品,旅游费用总计1517元。旅行当日,邹某未能抵达目的地某瀑布。邹某主张因某公司之故,未能于合同约定时间游览宣传页面载明的活动景点某瀑布,具体表现为工作人员于出行前一天下午才通过微信联系邹某确认订单拉群但并未沟通行程安排和游玩细节,旅游当天包车司机所行驶路线无法前往景点,某公司并未协调解决司机找不到路等问题,邹某需自费坐船才能前往景点但某公司在此前并未向其告知。邹某及某公司均表示在合同中未明确一日游需要坐船且坐船费用由邹某自行承担或者需与船家沟通。邹某主张某公司构成欺诈及虚假宣传,起诉要求某公司退还合同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三倍合同价款。
生效裁判认为,当事人均表示在合同中未明确一日游需要坐船且坐船费用由邹某自行承担或者需与船家沟通,现有证据证明邹某因上述原因未能到达约定的景点某瀑布,其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某公司在提供的旅游服务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向邹某明确旅游的道路名称、途经地点信息,特别是关于乘船及相关费用负担等问题,是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主要原因。关于某公司是否构成欺诈及虚假宣传,因某公司在公开网站上所示旅游产品客观真实存在,只是在向邹某提供旅游服务中存在违约行为,该行为尚不能构成欺诈。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退还邹某旅游费用1517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的20%作为违约金。
法官表示,游览既定景点是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宣传承诺提供游览服务,全面、完整告知消费者费用负担、出行计划等重点事项。当宣传内容约定不明确时,服务提供者应及时与消费者沟通服务细节,确保游览计划之实现。旅游服务提供者未全面披露行程重要细节及其他必然发生的费用,致使消费者未能游览景点,旅游服务提供者构成违约,应当退还旅游费用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编辑 杨海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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