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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8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7.8.2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b)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效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c)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留存施工图纸或线路改造记录;

d)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e)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f)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g)应定期进行防雷检测;应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h)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8.5 学校

8.5.3 集体宿舍 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器具; 使用蚊香等物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

8.5.4 宿舍内不应卧床吸烟和乱扔烟蒂。

8.5.6 宿舍内严禁私自接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过载保护装置。

8.5.7 集体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

(内容转载自平安西财大微信公众号)

西安财经大学商学院

排版:邹清博

责任编辑:邹清博

审核:胡笳 杨岳 鱼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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