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阜宁“老大众”租赁供销社白天鹅广场6000平米房屋开店十余年,却始终未拿到产权证;停业后,出租方阜宁县供销社(集团)总公司(下称“阜宁供销总公司”)两次起诉追租,仅凭租赁协议未提供房产证便获阜宁法院支持,相关款项已执行到位八十余万元。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南京多家律所律师联合解读,直指阜宁法院判决存在多重违法问题,承租方已起草再审申请书,拟提交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租十年无产权证 停业后遭三次追租
2015年12月底,“老大众饭店”经招商引资,承租阜宁供销总公司下属上海路409号白天鹅商业广场六层整层,签订17年转租赁合同。十余年经营中,饭店经营人王斯俊家族累计缴纳房租、水电费共382万元,却始终未拿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2021年7月,饭店因房屋相关问题停业。此后,阜宁供销总公司先后两次起诉追租,均凭租赁协议、未提供房产证等合法建设证明,获阜宁法院支持,执行到位八十余万元。2025年,该公司再次起诉,向王斯俊追索2023-2025年度房租165万元。
2026年1月19日,王斯俊向阜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信息公开,官方回复明确:案涉房屋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无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亦无不动产权证书,属于违法建筑。
法律界痛批:法院判决三大核心问题违法
一地多家律所律师结合法律法规,对阜宁法院的判决提出尖锐质疑,直指其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等问题。
1. 未审查房屋合法性,错误认定合同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建设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案涉房屋仅能提供规划许可证副本,副本不具备与正本同等效力,无法证明房屋合法规划。但阜宁法院未要求出租人提供规划许可证正本,未审查“仅有副本”的合法性,直接认定合同有效,属于典型法律适用错误。
2. 忽视法定交付条件,判决违背强制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明确,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阜宁县住建局已答复,案涉房屋无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全套材料,未完成竣工验收,依法不得使用。
阜宁法院未审查房屋法定交付条件,在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禁止使用的情况下,判决承租人支付租金,直接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3. 未审查权属,出租方无合法出租权
不动产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定凭证,出租人出租房屋需享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本案中,阜宁供销总公司无法提供房产证,且因无规划正本、未竣工验收,客观上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不具备合法出租的权利基础。
阜宁法院未审查出租方的权属及出租资格,在权属不明、来源违法的情况下支持租金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此外,律师指出,合同效力是法院应主动审查的事项,阜宁法院未主动审查合同无效情形,也未向当事人释明,同时仅凭借租赁协议认定租赁关系,未核查核心合法证据,存在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
律师团队强调,案涉租赁合同依法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承租人无需支付全额租金,仅需结合过错和实际使用情况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法院判决支付全额租金,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完全相悖。
后续进展:启动再审 追责相关人员
目前,针对前两次判决的《民事再审申请书》已起草完毕,即将提交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承租方将通过再审程序请求撤销原错误判决。
王斯俊表示,将依法追究枉法裁判法官的行政责任。关注事件的法律人士“江南大侠”*鸿也指出,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应认定无效,阜宁法院未审查核心事实,裁判结果明显违法,依法应予纠正。多名律师明确,将为“老大众饭店”系列案件提供全程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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