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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路上,每一个关切都值得被认真回应。今年,德化法院推出新栏目“法说日常”。从民事纠纷到刑事边界,从审判台到执行现场,以法官的专业视角,开展全景式普法,解读生活中的法治脉络,与您一同感受法治的力量与温度。

本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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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荣平

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

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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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德化法院结合扫黄打非工作要求,审结了三起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三名被告人均以分享为目的在群中转发、上传淫秽视频,达到一定数量。本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结合各自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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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不少人误以为,只要不牟利,在私聊界面等与朋友、网友分享观看淫秽视频、音频、图片/文章就不违法。这是典型的误区。

误区一

私密转发不构成犯罪

事实上只要淫秽内容脱离本人控制、他人可获取,即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传播”行为,并非只有公开传播才构罪。

误区二

未获利就无危害

即便非牟利动机,内容扩散达到追诉标准仍会被追责。

误区三

数量少就不追责

以非牟利目的传播淫秽视频40个以上、音频200个以上、图片/文章400个以上,即可构成犯罪

误区四

群组里“只建群、不管理”就没事

微信群、QQ群等群主或管理员,若明知群内大量传播淫秽内容却放任不管、不履行删除义务,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共犯,承担刑事责任。

误区五

云盘分享“不算发文件”

通过网盘分享淫秽内容链接、提取码供他人获取,与直接发送文件无异,均属法律意义上的“传播”,达到入罪标准即会被追责。

误区六

向未成年人传播“没什么大不了”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因对未成年人身心危害更大,司法机关将依法大幅加重量刑。

误区七

转发的内容“不是我原创的”就没事

转发即传播,原创与否不影响定性。单纯转发他人发布的淫秽内容,同样推动淫秽信息扩散,不能以“非原创”主张免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来源:德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