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开始实施,这是原条例自1997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殡葬行业的公益属性,明确禁止住宅专门用于安置骨灰等,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殡葬管理要求。强调殡葬事业是重要的公益事业。
明确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规定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殡葬服务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并动态调整;明确建立与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殡葬事业投入机制。
加强收费管理。对殡葬服务实行清单化管理,禁止在清单之外设立项目、收取费用;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管理,遏制过高收费;细化殡葬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具体情形。
加强全链条监管。加强执法协作配合,规范“逝、殡、葬、祭”各环节服务管理。
《条例》还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明确推行不占地或者少占地的安葬方式,鼓励和引导骨灰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倡导使用绿色环保丧葬用品,减少墓地石化、硬化。对实施生态安葬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条例》同时提出,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以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等地区建造坟墓。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规定,禁止将居民住宅专门用于安放骨灰。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汪浩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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