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魏广宝 通讯员 郭贝 聂传青
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将庭审现场搬到群众“家门口”,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3月27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将巡回法庭设在赵店乡赵店村部,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当地15个村余50名村干部及群众代表到场旁听,零距离感受司法公正,接受法治教育。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李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李某车辆受损后,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了代位赔付。随后,该保险公司以行使代位追偿权为由,将张某诉至内乡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维修损失13000余元。
庭审现场
庭审中,承办法官秦峻潭围绕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非机动车方是否需要赔偿机动车方的财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仅规定了机动车一方应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应当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考虑到机动车在制造性能、避险能力方面均优于非机动车一方,机动车一方的安全驾驶技术要求和谨慎注意义务相较非机动车一方也更为严格,机动车一方因投保了相应车辆损失险,其财产损失也可以通过保险理赔程序获得相应赔偿。同时,非机动车一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机动车一方存在较大财产损失时,若要求非机动车一方对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可能出现非机动车一方得不到赔偿甚至倒赔的情况,与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因此,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方、行人主张赔偿责任或保险人基于车损理赔主张代位追偿权,均无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后释法
庭审结束后,内乡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团队陈萍萍法官结合案情针对农村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防范进行普法,重点强调当前农村车辆增多,交通事故频发,大家要重视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避免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同时,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可通过购买保险转移风险,守护家庭平安。最后,赵店乡政府工作人员结合“一保五滤”政策,向在场群众普及保险知识,引导大家增强投保意识,有效应对交通事故带来的风险。
此次巡回审判,将庭审搬到乡村一线,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让村民们直观学习了交通法规和保险知识,有效提升了群众的法治意识和安全出行观念。下一步,内乡法院将持续深化巡回审判常态化机制,让司法服务更接地气、更贴民心,为建设平安、法治、和谐的乡村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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