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黄星)日前闭幕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直面学校安全管理面临的新问题,为全省千万师生筑起一道坚实的校园安全法治屏障。

《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教育、人社等学校主管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对公安、市场监管、消防、卫健等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中应承担的具体职责进行界定,并将保护范围延伸至校园周边200米,明确这一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条例》强化学校主体责任的落实,规定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构建家校协同的安全防护网络。幼儿园、中小学校建立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向学生监护人告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学生遵守情况,形成“信息互通”的闭环管理。

具体而言,在卫生保健方面,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异常情况的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在心理健康方面,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心理健康辅导、生命教育,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干预机制,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社会工作者。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

针对校园内部交通安全痛点,《条例》明确要实施人车分流。学校应当设置交通安全警示牌,合理施划停车泊位,限速行驶;在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通道、场所,设置疏导标志或者警示标志;在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安排专人疏导。不具备人车分流条件的中小学及幼儿园,除应急、第三方服务保障等特殊需要,禁止机动车进入校园。对于高等学校,则要求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规范停放、充电等行为。

对于设立食堂的学校,《条例》要求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应选择取得相应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

《条例》还以立法形式巩固“校长陪餐制”,要求学校建立健全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就餐制度,并支持家长志愿者共同监督食品安全。同时,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进行公开。

此外,在防控校园欺凌、让教育惩戒更有尺度和温度等方面,《条例》对什么是欺凌作了明确界定,强调应当合理区分欺凌行为与正常嬉戏玩笑的边界,并且进一步完善了欺凌处置工作制度,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吸纳家长代表、教师代表、法治副校长等作为委员会成员,负责学生欺凌认定和处置工作;应当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学生的监护人参与认定和处置环节,监护人有权就学生欺凌以及处理措施提出异议或者申辩。

作者:黄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