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征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指出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质量,市场监管总局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研究形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相关文件介绍,食品抽检司组织对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进行修订,形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主要修订内容方面,把发现问题和风险隐患作为抽检工作的出发点,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分为监督抽检和风险抽检,并分别单列一章。强化风险抽检工作,拓宽风险抽检实施主体,明确风险抽检实施情形、使其抽样和检验更灵活,并规定了风险抽检结果研判和报送方式。
同时,优化信息公示内容,建立食品抽检不合格结果信息公示撤销机制。一是优化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抽检信息公示内容,不再详细列出不合格结果信息应当包含的具体内容,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二是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规章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示期满三年后及时撤销,停止公示。
此外,聚焦重点难点,解决基层反映强烈问题。一是食用农产品抽检方面。针对基层监管部门和承检单位反馈的食用农产品陪同抽检困难,效率低下等问题,不再强制要求食用农产品陪同抽检。明确食用农产品抽样可采取均质备份的方式进行。二是网络抽检方面。明确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以消费者购买食品的方式实施抽样,购买样品时不需告知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购买目的和用途,并明确相应抽样文书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三是不合格结果复验方面。明确承检单位应当建立检验结果复验程序,在检验结果不合格或存疑时,对样品再次检验并保存相关记录,确保结果准确可靠。针对微生物、螨、寄生虫项目不合格,明确由相关检验领域关键技术人员(与样品检验人员非同一人)对检验过程中影响结果的关键因素进行复核。
(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编辑:王璨 林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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