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中要附很多信用截图,有些是投标人可以不用提供的,但有些截图少一张就会废标。有哪些截图是必须交的呢?缺少“失信被执行人网站查询截图”会被废标么?
一、就这样废标了
2026年2月9日,某市级人民医院的“XXX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信心满满的A公司,本以为就算不中标,也能凭借实力走到最后,没想到直接在资格审查环节就被“卡”了。没过多久,评审意见出来了:“缺少失信被执行人网站查询截图,资格审查不通过,否决投标。”
A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觉得憋屈,“我们公司经营这么多年,一直规规矩矩,信用记录干干净净,从来没上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截图不是多此一举吗?凭这个废我们的标,太冤了!”这位项目负责人没打算认栽,他知道,政府采购有明确的质疑和投诉渠道,不能吃这个哑巴亏。
二、质疑之路
2026年2月11日,距离中标结果公告过去仅2天,A公司正式向被投诉人提交了质疑函。质疑函里,A公司把道理说得明明白白:第一,公司信用无问题,不存在失信情形;第二,根据相关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能自行查询的信息,不该要求供应商额外提供截图,以此否决投标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重新评审。
本以为能得到一个合理的答复,结果2月14日收到的质疑答复,直接浇灭了A公司的期待。被投诉人一口咬定,缺少截图就是资格审查不通过,废标决定合理合法,拒绝重新评审。
“这就太气人了!明明是他们自己能查到的信息,非要让我们额外提供,还以此废标,这不是明摆着违规吗?”A公司不认可回复内容,下定决心走投诉流程,一定要讨个说法。2月24日,A公司整理好所有证据,包括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公司信用记录证明等,正式向当地财政局提起投诉。
投诉请求也列得清清楚楚:一是撤销否决投标的决定;二是责令两家被投诉人按照财库〔2016〕125号、财库〔2019〕38号文件规定,通过“信用中国”自行查询公司信用信息,重新进行资格审查;三是确认投标文件有效,恢复后续评审资格。
三、法律法规
经过当地财政局的深入调查,结合采购文件、质疑函、答复函等全部材料,终于在3月23日给出了最终的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这份处理决定书里,直接引用了关键法律法规,把被投诉人的违规行为扒得明明白白,所有投标人都该好好看看:
核心依据1:不得要求提供可自行查询的信息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一查就有,属于采购人、代理机构能自行查询的信息。被投诉人却以此要求A公司提供截图,还以此否决投标,明显违反了这条规定。
核心依据2:采购人需自行查询信用记录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也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做好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说白了,查供应商信用是采购人、代理机构的法定义务,不是供应商的“附加作业”。让供应商额外交截图,本身就违背了这条规定。
拿到这份决定书的时候,A公司的团队终于松了一口气。“不是我们较真,是政府采购必须讲公平、讲法律。不能凭这种不合理的理由,就否定我们的努力。”负责人坦言,这次维权,不仅是为了这一个项目,更是为了所有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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