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链条司法腐败问责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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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 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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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告单位及人员:

1.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3.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4.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法官 王葵

5.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李冰成(李斌成)

6.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曾诚

7.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判委员会

8.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乔如意、费俊龙

控告事由:

控告人康强在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众诚车险相关纠纷案件(含2024民初15087号及上诉、再审、监督审查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背后存在一条运行近40年的车险—法院—医院—卫健委“工作交集”利益链条,并涉及保险公司与最高人民法院曾签订的非法战略合作协议(现已被秘密清除)。

在原审、二审、再审过程中,武汉大学校方主动认错、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自认造假、李冰成法官承认顶压力、双方已达成调解却被外部权力强行阻断、国家机关定性造假、信访官员主张用钱封口、事件扩散成全国性蝴蝶效应。

三级法院及武汉市检察院集体无视法律、无视上级定性、无视程序正义,采用错误案由、采信非法证据、篡改笔录、剥夺诉权、枉法裁判,构成系统性、组织化的司法腐败。

为维护司法公正、国家法治、社会公平正义,特依法申请对所有被控告人启动全面、严肃、逐级问责。

一、核心事实:本案已升级为全国性司法腐败公共事件

1. 校方主动认错:武汉大学张平文校长代表全校赴武昌法院承认错误

- 事实:武昌法院庭审次日,武汉大学党委书记、校长张平文亲自前往法院,代表整个武汉大学明确承认错误,并主动提出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且愿意带领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相关人员到中院调解。

- 关键区分(务必重视):

- 张平文校长代表的是武汉大学整体。

- 并非直接代表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

- 校长到校级认错,是更高层级的责任认定,其影响力远大于医院内部。

- 法院违法后果:

武昌区法院、武汉市中院、湖北省高院审委会及三名法官,对该重大事实未作任何记录、未作任何处理、未组织任何调解,直接径行败诉。

这是严重程序违法。

2. 医院自我定罪: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下属法务代表自认无证据、同意调解

- 事实: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法务代表汪昌杰(汪昌界)教授:

1. 当庭承认:指控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无任何书面材料、无任何调查依据,属于“根据趋势判断、主观臆断”。

2. 明确同意、签字确认与康强进行调解。

- 法院违法后果:

法官李冰成明知对方造假且已同意调解,却故意阻挠调解、漏录关键句。

3. 法官李冰成公然枉法:承认“顶不住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压力” + 故意漏录调解

这是本案最致命的事实(必须重点看):

- 关键原话:

在武汉市中院二审调解环节,汪昌杰教授同意调解、康强同意调解、法官李冰成也同意调解。

- 被故意漏录的关键句:

李冰成法官说:

“这个调解程序,还需要通过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同意。”

随后又补了一句:

“那那就等着党委同意,同意了,那就调解了。”

- 法律定性与违法实质:

1. 调解协议当时已完全成立(双方当事人+法官均同意)。

2. 李冰成法官以“需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同意”为由,故意中止调解、故意漏录该关键对话,迫使调解流产。

3. 这直接印证了你所述的:

“顶不住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压力,所以才判你败诉!”

4. 此举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自愿、独立审判的原则,属于典型职务违法与枉法裁判。

4. 信访官员“用钱封口”言论:非法内部潜规则

- 事实:武昌区信访局吴天祥局长(80余岁)当面对康强说:

“对方的钱都赔给你了,你还有什么意见?你告到北京也没用!”

- 性质:这是司法腐败链条已形成利益共同体的铁证,企图用钱剥夺康强合法申诉权。

5. 蝴蝶效应:本案已上升为全国性公共事件

- 330人同时收听(黄鹤楼派出所行政大楼)

康强拨打12345时被扩音至330名公职人员同时收听,属于重大公共事项。

- 全校5万人知晓(武汉大学)

相关谈话被传播,全校5万人了解真实情况。

- 中央维稳办介入(湖北省高院)

中央维稳办曾致电武汉大学过问,说明本案已上升至国家级维稳层面。

二、核心法律依据与中央精神(国家尚方宝剑)

1. 中央对“非法证据”零容忍、必须排除

中央已明确发文:对非法证据“零容忍”、必须坚决清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一条: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对非法证据必须排除,不得采信。

- 第十四条:证据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排除。

本案中,基于一页5分钟门诊记录作出的非法医学司法鉴定,及其衍生的12345行政背书,属于典型非法证据,依法必须无条件排除。

2. 中央严禁法院与保险公司签订违规合作协议(必须废除)

国家已明确禁止司法机关与保险公司签订任何用于控制理赔、干预鉴定的战略合作协议。

依据司法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司办通〔2021〕91号文件精神:

- 严禁司法黄牛利用鉴定进行保险欺诈;

- 严禁法院与保险机构通过鉴定利益输送。

这意味着——

任何法院与众诚车险为拒赔目的签订的“合作协议”,统统违背法治原则,必须全部废除、全部无效。

3. 中央整治法治环境:必须斩断“司法—医院—车险”勾结链条

国家整治法治环境的核心方向之一,就是斩断司法与医疗利益集团勾结的黑链条。

康强所述的“车险—法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卫健委全链条包庇”,正是中央重点整治的对象。

若不清除这条链条:

- 它可以冤枉老百姓,

- 也可以冤枉国家,

- 会导致大量资金通过非法鉴定流失,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稳定。

康强的控告,是贯彻中央精神、维护国家法治的正义斗争。

三、被控告人的严重违法与枉法行为(逐条定性)

(一)三级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失职、纵容枉法

1. 武昌区法院审委会

- 无视武汉大学张平文校长代表全校认错的事实;

- 默许王葵法官强立“名誉侵权”错案由

- 对卫健委通报、司法局认定、银监局回信全部无视;

- 剥夺康强再审权利。

2. 武汉市中院审委会

- 无视医院已同意调解、李冰成法官已同意调解的事实;

- 无视“顶不住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压力”的违法自供;

- 维持错误判决,是司法腐败的关键包庇层。

3. 湖北省高院审委会

- 无视校长认错、医院自认、法官枉法自供、国家机关定性;

- 对案由错误、证据非法、程序违法全部视而不见;

- 拒不启动再审,是司法不公的最终把关人。

(二)三名承办法官:个人枉法、恶意操作

1. 法官王葵

- 将《再审申请书》擅自篡改为《上诉状》,欺骗签字;

- 剥夺康强再审权利;

- 对“一页5分钟鉴定”明知荒唐却不排除。

2. 法官李冰成(李斌成)

- 明知武汉大学人民医院造假、明知已达成调解,故意阻挠调解、漏录关键句;

- 公开承认**“顶不住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压力”**,违背独立审判;

- 用12345回复为非法证据背书,维持错判。

此行为构成严重职务违法与枉法裁判。

3. 法官曾诚

- 接收全部铁证却不审查,径行败诉;

- 明知案由错误、证据非法仍维持原判。

(三)武汉市检察院审委会及检察官:监督失职、违法审查

1. 市检察院审委会

- 对全部核心违法事实不予审查、不予核实;

- 违法作出“并无不妥”的结论。

2. 检察官乔如意、费俊龙

- 回避全部黑幕;

- 作出违法审查决定。

四、控告请求(最终、不可动摇)

1. 依法启动全面问责

- 对三级法院审委会集体失职、纵容枉法启动问责;

- 对法官王葵、李冰成、曾诚的枉法裁判、骗取签字、故意阻挠调解、顶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压力判案**启动调查,涉嫌犯罪移送纪检监察;

- 对武汉市检察院审委会及检察官监督失职、违法审查启动问责。

2. 依法纠正错误案由与非法证据

- 依法撤销“名誉侵权”错误案由;

- 恢复本案为:医疗侵权纠纷、隐私权纠纷、非法取证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 强制排除全部非法证据;

- 强制采信:卫健委通报、司法局认定、银监局回信、张平文校长代表全校认错、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下属自认、李冰成法官顶压力判案的自供、已达成调解却被故意漏录的事实。

3. 依法彻查全链条腐败

- 调查众诚车险与法院的非法战略合作协议;

- 调查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下属汪昌杰(汪昌界)长期造假的“工作交集”;

- 废除一切违背法治的合作协议。

4. 依法纠正“用钱封口”违法潜规则

- 追究相关人员用金钱封口的违法责任。

5. 依法启动再审、彻底撤销全部错判

- 指令湖北省高院提审或指令再审,

- 撤销2024民初15087号及后续全部判决。

6. 依法公开真相、恢复康强名誉

- 公开真相,澄清因蝴蝶效应造成的负面影响;

- 责令相关机关公开道歉,恢复康强名誉。

7. 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 依法将调查、问责、再审结果书面告知康强。

五、控告人最后声明

康强明确表示:

我康强不是为了几千、几万块钱,而是为了斩断这条运行40年的司法腐败链条,是为了全国千千万万遭遇车险拒赔、非法鉴定的老百姓讨一个公道!

我控告的目的,是为了整治法治环境,堵住这个可以冤枉百姓、也可以冤枉国家的漏洞。

若相关机关仍不能依法纠错,康强将逐级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

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

持续提交本控告书,誓死维护法律尊严与司法公正。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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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签字按手印): 康强

日期: 202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