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9日,欧盟通过WTO发布G/TBT/N/EU/1195通报,规范一次性塑料饮料瓶(重点为PET瓶)中再生塑料含量的计算、验证与报告规则,废除欧盟2023/2683号实施决定。
一、再生塑料及相关产品界定
再生塑料:
仅限消费后的塑料废料,并经回收(含分选)所得。2027年11月21日后可纳入OECD成员国符合环保标准的再生塑料,以及与欧盟签订环保协议的非OECD国家的再生塑料。
消费后塑料废料:
已投放市场的塑料产品产生的废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预消费废料不被计入,过期未售产品包装视为消费后废料。
PET瓶:
以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为主要成分的一次性塑料饮料瓶(容量≤3L),包含瓶身、瓶盖、标签、瓶套(非塑料部件占比≤5%,不影响核算),排除医用特殊食品用瓶、玻璃/金属瓶的塑料盖。
合格材料:
消费后塑料废料及其衍生材料,化学回收中未重新聚合的中间材料均归为此类。
二、进口验证与核算要求
验证要求:
需经欧盟认可的第三方验证机构验证,常规企业每年一次现场验证,中小微企业可豁免为每三年一次。验证内容包括供应链风险分析、核算数据真实性、合格材料分配合理性、账实一致性等,验证后出具欧盟互认的证书。
进口材料验证:
从第三国进口的再生材料,成员国需核查其附带的核算与验证文件,确保符合本法规要求。
核算规则:
根据回收技术类型(机械回收、化学回收)选择对应核算方法(直接核算或质量平衡核算),明确核算节点,确保再生塑料含量计算准确,其中混合回收需按节点分别核算。
主体义务:
需向欧盟客户提供每批次产品的再生含量声明,保留供应商声明及合规证据至少5年;非聚合物原料/产出的加工商,需建立完整核算体系并留存相关凭证。
三、地理范围与时间节点
塑料废料出口禁令:
2026年11月21日起,欧盟禁止向非OECD国家出口塑料废料,直至2029年5月21日;非OECD国家可申请豁免。
第三国再生塑料计入时间:
2027年11月21日起,OECD成员国符合环保标准的再生塑料可计入欧盟目标。非OECD成员国家需与欧盟签订环保协议,并满足延伸生产者责任、提升塑料回收比例等标准。
生效时间:
新规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生效。
建议相关出口企业需完善合规体系,建立健全再生塑料含量核算、数据留存、文件管理体系,确保每批次出口产品的再生含量声明、验证文件齐全有效,留存期限不低于5年。优化产品结构,加大机械回收技术升级力度,合理布局化学回收技术研发,提升再生PET质量,同时关注欧盟环保协议谈判进展。加强客户对接,及时与欧盟客户沟通新规要求,确认产品核算标准、验证流程及文件要求,避免因供需双方认知差异影响贸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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