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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王先生入住某酒店,并按指引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地下停车场。其间,受强台风“贝碧嘉”影响,数日连降暴雨,导致酒店地下停车场进水,多辆汽车受损。
王先生的车辆也被水淹,受损严重,经评估,损失达八万元。王先生认为,酒店未尽到保管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酒店方辩称,停车场由物业公司管理,且王先生停车未告知,损失应自行承担或向物业公司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酒店与王先生间的保管合同是否成立,酒店对外宣传提供“免费停车场”,且前台有二维码提供明确的服务指引,该停车场应视为酒店服务的延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在住宿等活动中,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成立保管合同。
因此,王先生与酒店之间成立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酒店提出它并非停车场产权及管理人的抗辩,但酒店在享受了停车场为住宿业务带来商业利益的同时,不能以其内部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约定对抗善意消费者。
关于违约责任承担,虽然本次事故是由台风暴雨这一自然因素直接引发,属于不可抗力,可以减轻过错方的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义务人应在能力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预见风险、避免和减轻损害。
对此,某物业公司已通过在停车场闸机处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提醒,但酒店未能通过客房通知、前台电话告知、短信提醒等直接有效的方式确保警示送达,未能尽到经营者充分的、积极的告知和协助义务,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同时,政府气象和宣传部门已通过各种方式将台风暴雨这一恶劣天气广而告之,应当认定为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车辆所有人,对自身财产的安全亦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作为自身财产的第一责任人,王先生未能及时关注车辆状况并采取挪车等避险措施,对损失的发生亦存在相当的过错。
综上,法院综合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各方过错,酌定由酒店承担王先生20%的车辆损失。判决后,双方均息诉服判。
在面对不可抗力时,法律并非简单地将损失归于一方,而是会审查各方是否尽到了与自身角色相匹配的谨慎义务。唯有各方都尽到应尽的义务,才能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风险。
对经营者而言,“免费”不等于“免责”。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者,依法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与风险提示义务。提示方式必须直接、有效,确保能实际送达消费者。简单的张贴公告可能不足以为“已尽告知义务”提供充分证明。
对消费者而言,自己是自身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收到公共预警信息时,必须对潜在风险保持必要的警觉,并主动、及时地采取合理措施规避风险,不能将全部希望寄托于他人。
法官提醒
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暴雪)并非免责 "万能牌",酒店、商场等经营者作为保管人,需履行以下义务:
预警义务:关注气象预报,提前通过短信、电话、现场通知等方式提醒消费者移车;
防范义务:对停车场进行定期维护(如检查排水系统、加固挡水设施、准备应急抽水设备);
救助义务:灾害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如紧急拖车、封堵进水口),并记录处置过程(如拍照、录像)。
同时,如果经营者将停车服务委托给第三方物业公司管理,建议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约定第三方的保管责任,如停车场需达到的安全标准、应急预案;
明确违约责任,如第三方未尽义务导致车辆受损,需向企业赔偿;
留存第三方服务记录,如巡检日志、维修凭证,以便发生纠纷时追溯过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滨湖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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