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大成、浩略、尚权、中同、泽亨、京师、泰和泰(北京)、中讯、星来九家律所联合发起的「北京九所刑事联训」,首期「应知应会——刑辩律师的基本技能」实务论坛于2026年3月29日下午在北京市东城区哈德门广场东塔2层会议室举行。
本期论坛汇集多位资深刑辩专家,围绕刑辩实务核心环节展开深度分享,聚焦实战技能,助力律师夯实专业根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于兴泉律师的发言题目《外国人犯罪辩护实务》。
发言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称,2024年,起诉涉外刑事犯罪4.98万人,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293件。2025年,起诉涉外刑事犯罪5.5万人,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254件。外国人在内地犯罪的数量明显增加,这与经济发展有关系,也与近年来大量引进外国人有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刑事案件除了辩护案件,还可能包括境外追赃追逃、境外取证等需要通过司法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
于律师自执业以来向后承办了美籍D非法经营案、韩国朴某组织偷越国境案、韩国籍朴某盗窃案、马来西亚Y某控告(强奸)案等,并接待了大量的诸如非洲某王子交通肇事案、非洲某国大使馆车辆被用于诈骗案等专项咨询。于律师演讲中介绍,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了一些与普通犯罪不一样的程序,需要辩护律师特别注意。主要有:
A、委托手续方面,外国人犯罪,普遍适用近亲属委托,但如果近亲属的委托资料如从境外邮寄,则需要特别的程序:《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外国籍当事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委托书,以及外国籍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提供的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这种公证+认证的方式,实际操作中,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刑事案件通常家属委托后比较着急要求律师会见,则这种方式很慢满足要求。
还有一种方式较为可行,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领事官员有权探访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国国民,与之交谈或通讯,并代聘其法律代表。”因此,外国籍当事人的国籍国驻华使领馆为涉嫌犯罪的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律师。
B、会见方面。
外国籍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省级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会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案件简要情况,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法律依据等,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公安部。
其家属可与其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联系,获取该外籍当事人涉案情况。
接受委托的律师申请可以会见;同时,审判期间,该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可直接会见(向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需要指出的是,审判期间,近亲属可以申请会见(向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是内地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具有的权利。
C、采取强制措施通知。
在对外国籍犯罪人员执行刑事拘留前,办案单位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及时将外国籍当事人涉嫌犯罪的案情、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机关并抄送外交部。
外国籍当事人被拘留后,应及时通知被拘留人所属驻华使领馆。
对于通知的时限规定,如果当事人所属国家已同我国签订有领事条约的,按条约规定办理。
如未签订,则应在拘留24小时内通知。
D、关押场所及待遇。
曾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外国籍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都是关押在设区的市级看守所,有的城市还有专门的关押外国籍犯罪分子的看守所。在生活待遇上,与内地犯罪犯罪分子也有不同(此处不便多说)。
E、开庭及辩护注意事项。
因为各国的法治进程不一且法律传统意识等有所不同,因此,对一些两国明显不一样的法律规定,律师要耐心进行解释,引导其遵守内地法律。尤其是在国际环境复杂多变的时间段,案件的进展可能发生变化。
F、服刑移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外国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外国籍被判刑人。因此,如果某一国的被告人在触犯内地法律后,经过内地法院审理进行判决,判决生效后,律师可以帮助其申请移管。
尤其是在该国的监狱服刑更容易保释(或监外执行)的情形下,将其移管其原籍国,不失为一种好策略。
于律师介绍,外国人犯罪的诉讼程序还有一些具体细节的不同,这方面应加深研究。
(作者于兴泉:大成北京总所刑事部主任,资深刑事律师。自1998年从事律师工作,专业研究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风险预防与辩护,承办了大量经典案例。兼任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法学院的刑事实务课程讲师或研究生指导教师。在《中国商界》《中国律师》杂志及《法制日报》等媒体发表刑事类专业文章40余篇,关注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关注民营企业家犯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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