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恋爱关系中,男方因与其他女性交往将传染病传给女友,因此与女友签订50万元补偿为内容的《分手协议》,上述协议是否有效?3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明确,经审查若补偿协议有效,则过错方应依约履行经济补偿义务。
典型案例显示,李某(男)与张某(女)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23年,双方签订《分手协议》,载明因李某在与张某恋爱期间仍与其他女性交往,并将疾病传染给张某,导致张某身体受到伤害,经双方友好协商,李某愿意对张某做出经济补偿50万元,每年打款5万元整给张某,分期10年还清。协议签署后,李某在协议约定期限到期后仍未给付张某第一笔款项,张某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李某一次性给付5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李某辩称案涉协议内容不真实,协议系其受张某胁迫所签订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约定的50万元实为“分手费”“青春损失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故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分手协议》是否有效及李某是否应向张某给付50万元经济补偿。首先,李某与张某签订《分手协议》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系由李某执笔书写,协议上有李某及张某的签名及手印,协议具备生效的形式要件。
其次,李某虽称系受张某胁迫签订协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再次,李某与张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在签订《分手协议》前具备正当的感情基础并处于同居关系,现因李某在恋爱关系中存在过错而分手,势必对张某身心造成一定伤害,双方约定由李某给予张某一定经济补偿,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最后,受胁迫以及对双方费用支出存在重大误解均属于可撤销合同范围,而非无效合同范围,李某一、二审中均未主张涉案《分手协议》属于可撤销协议,从协议内容来看,也不应把50万元认定为“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所以也不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故对李某表示合同无效的主张,不应予以采纳。综上,涉案《分手协议》应为有效协议,李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张某履行给付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一次性给付张某50万元并按到期款项分段向张某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恋爱关系的维系与发展,建立在平等、尊重和相互负责的基础之上,无论是恋爱还是同居阶段,情侣双方均应恪守基本的道德底线和行为准则,不得因自身过错行为损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对于恋爱、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实践中并非一概认定为“分手费”“青春损失费”,从而否定其效力,而是结合协议签订的背景、约定的内容、双方的实际情况等综合判断。本案判决表明,恋爱关系的终止,并不意味着相关权利义务终止,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合法协议,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应依约履行。本案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妇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治共识,弘扬诚信、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健康、文明的恋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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