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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上海隽宜律师事务所

作者 | 张友友

2026年3月29日下午,华语乐坛被一场网络公开对峙炸开,知名音乐人李荣浩在社交平台连续发文,公开喊话新生代歌手单依纯,称其在自己明确婉拒授权的情况下,单依纯仍在深圳演唱会上“强行侵权演唱”代表作《李白》。随后,单依纯在同一社交平台发文致歉,表示将“尽快搞清楚状况”。然而,李荣浩并未就此止步,进一步晒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确认邮件,质问对方“用什么立场、什么权利、什么角度、什么心态演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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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作为曾服务知名音综节目及电视台的娱乐法律师,代理平台方、节目组处理过多起词曲纠纷案件。现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业界操作帮大家吃明白这个瓜。

第一问:李荣浩说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什么组织或单位?

根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官网介绍,其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除港澳台地区外)唯一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音著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协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综合而言,音著协是有权对于音乐词曲作品进行集体管理的组织(其管理范围也不仅限于词曲版权)。大家平时欣赏的有人声演唱的歌曲,其权利组成具体可拆分为三大部分:词曲作品的著作权、歌手演唱的表演者权、将配乐和演唱录制为可收听音频的录音制作者权。

根据法律规定,在音综节目、演唱会(包括其他商业场合)中歌手重新翻唱歌曲的,都需取得词曲作者的授权,如此造成需要大量词曲授权的节目或电视台,其前期版权清理工作是庞杂的。音著协作为依法设立的词曲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便具有简便、高效的存在意义,经词曲作者加入音著协并授权音著协统一代管,音著协可以代作者对节目组或电视台等各类社会主体授权并收取费用,音著协再与词曲作者结算。

第二问:李荣浩和音著协是什么关系?

经查询音著协官网公示的会员名录,李荣浩为音著协会员,同时其作词作曲的《李白》亦在音著协管理作品名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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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的意义,就在于李荣浩入会时与音著协签署有授权协议。之前音著协官网会公示会员与其签署的授权协议格式内容,但如今难在官网找寻到协议版本痕迹。根据笔者之前办案经验,音著协会与其会员约定,会员同意将其拥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及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表演权、复制权(亦称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信托方式授权音著协进行集体管理。

由于单依纯在演唱会中演唱《李白》,涉及《李白》词曲作品的表演权,如果还有演唱会的音、视频的录制及后期发行,还会涉及《李白》词曲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又基于上述音著协公示的代管李荣浩《李白》版权的信息,所以才会有李荣浩发文开头中的“单依纯针对演唱会致电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版权公司征求授权”这一情节。

至于李荣浩特地晒出音著协无授权的邮件,是因李荣浩作为词曲作者认可的《李白》词曲管理权利人只有两个,一个是自己的版权公司,另一个是音著协。现两个权利来源都明确未授权单依纯,所以李荣浩质疑其演唱的权利来源。

第三问:为啥单依纯在《歌手》节目里能唱《李白》,演唱会就不能唱了?

词曲版权的授权在业内是一次性的,即在词曲授权时会明确在几月几号哪一场的演出中哪位歌手行使权利,同时亦会明确授权是否包含该次演唱后期的录制及网络传播,甚至进一步明确允许网络传播的期限。

《歌手》节目作为演出组织方,依法负有获取词曲版权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所以单依纯在《歌手》节目中的演唱(包括修改)应是节目方负责获得的版权,且获得的授权是仅针对《李白》词曲在《歌手》节目中的演绎。《李白》词曲版权权利依然归李荣浩所有,不发生转移和变化,单依纯每次再演唱《李白》都需要事先获得授权。

第四问:李荣浩“强行侵权”的主张,

法律后果严不严重?

如果李荣浩的主张有证据支撑,这对单依纯估计不太有利。

业内前期对与词曲版权确实存在“先上车后买票”的情况,即由于各种情况可能先使用未获明确授权的词曲作品,后再面临纠纷。当时的司法实践,词曲作品的侵权后果基本也是可预测、可控制的。词或曲版权的侵权案件的判赔一般是10万左右,如果词曲版权一起被侵权了,金额可能更高一些,但不太会超过20万,所以有些单位就抱有侥幸心理。

但随着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业内对词曲版权的清理就越发慎重和谨慎。根据该司法解释,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该解释第三、第四条对“故意侵害”“情节严重”的构成情形做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第四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至于本次纠纷是否确实构成侵权及是否构成惩罚性赔偿条件,笔者不予置评。当事双方作为社会知名公众人物都有资源链接到专业律师,笔者希望当事双方能在专业意见下尽快妥善解决、平息是非,避免走到必须诉讼调停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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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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