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宁(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清华法学》2026年第1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司法终局性与科学不确定性之间的根本矛盾,导致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与技术标准在确定性要求上产生分歧。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将“明确性要求”扩大解释为“确定性要求”,禁止法官采纳不确定性意见;现行技术标准则构建起文字分级和数值量化相结合的不确定性表述体系,允许鉴定人出具不确定性意见。为弥合这一分歧,有必要从认识论和方法论两个维度进行破局:在认识论维度,鉴于归纳逻辑在鉴定推理中的基础性地位,应承认不确定性是鉴定意见生产中的固有属性,所谓的确定性意见只是一种相对确定;在方法论维度,基于对美国科学证据确定性标准的历史考察,可将鉴定意见的不确定性由我国当前定位的证据准入范畴调整为证据评估范畴,并针对不确定性鉴定意见构建起以“意见表述是否符合技术标准”为独特准入要件、以印证方法和补强规则为核心评估机制的审查框架。

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不确定性;证据审查;证明力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规范分歧:审查标准与技术标准的冲突样态 三、认识论纾解:不确定性是鉴定意见生产中的固有属性 四、方法论调适:不确定性是证据评估要素而非证据准入要素 结语

问题的提出

如何应对科学证据固有的不确定性,是各国司法系统在构建科学证据审查制度时必须直面的一个实践难题。正如布莱克门大法官在道伯特案判决书中提到的,“在法庭里探求事实真相与在实验室里探索真理之间,有着重要区别。科学结论将受到延绵不绝的修改。而法律,则必须终局性地快速解决争端”。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以下简称《委托鉴定审查规定》)第11条将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同一认定意见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要求鉴定人对其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该规定直接否定了不确定性同一认定意见的证据资格,意味着法官不得将这类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与之矛盾的是,许多同一认定鉴定项目的技术标准却将不确定性意见作为允许出具的鉴定意见种类,例如《笔迹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9-2018)《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1-2018)规定了“可能”“很可能”和“极可能”三个级别的不确定性意见;《语音同一性鉴定技术规范》(SF/T 0122-2021)规定了“倾向”意见;《法庭科学 鞋底磨损特征检验技术规范》(GA/T 1678-2019)《生物学全同胞关系鉴定技术规范》(GB/T 43641-2024)甚至没有规定确定性意见,只允许出具“倾向”意见,等等。这种规范层面的矛盾无疑会导致法官在审查不确定性鉴定意见时面临多重困境。

第一,科学、可靠的不确定性意见是否要排除?“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是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可靠性的形式要件之一,这在刑事和民事领域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体现。如果根据现有鉴定条件确实无法得出确定性意见,且相关技术标准亦允许出具不确定性意见,那么此时鉴定人依据该标准作出的不确定性意见,自然也符合科学、可靠的鉴定要求。在此情况下,将这样的鉴定意见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显然不具备正当性。

第二,证明力超过证明标准的不确定性意见是否要排除?鉴定意见的确定性大小实际上是其证明力高低的表征,同一认定意见中常用的“极可能”“很可能”“倾向”等不确定性表述所传达出的证明力已经满足了关联性门槛,接近甚至超过了“较大可能性”或“高度可能性”的民事证明标准。若此时法官依据《委托鉴定审查规定》排除不确定性意见,似乎有悖发现真相的诉讼价值。实际上,有极少数的法院并未机械地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而是认为倾向性同一认定意见已经达到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并据此作出裁判。

第三,非同一认定的不确定性意见是否要排除?《委托鉴定审查规定》第11条将不确定性意见的排除范围限定在了同一认定鉴定项目,这可能是因为立法者考虑到同一认定需要解决是与不是的问题,如果不能明确地回答肯定同一或者否定同一,就无法帮助法院解决专门性问题。然而,对于非同一认定鉴定项目的不确定性意见,即使没有类似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法院仍以“不确定”作为排除要素对其不予采纳,扩张了上述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近年来,国内不少学者已经关注到这些问题。有学者指出,通过附加作出不确定性意见的鉴定人特有的说明、解释与论证义务,以及将不确定性审查转向可靠性审查,可以纾解不确定性意见的适用难题;还有学者认为,只有当技术标准没有规定不确定性表述时,才能就此直接排除不确定性意见。不确定性既是鉴定活动的固有属性,也是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标注,上述研究并未基于这两个本质特征来系统探索不确定性鉴定意见审查困境的破局之道。有鉴于此,本文特作出如下结构安排:第一部分聚焦在规范层面,通过全面梳理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与技术标准关于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相关规定,凸显两者在鉴定意见确定性要求上的冲突样态;第二部分从技术角度深刻揭示鉴定意见不确定性的生成机理,旨在从认识论维度纾解这一规范冲突;第三部分则回归到司法实践,探讨构建以证明力为核心要素的不确定性鉴定意见审查机制,尝试从方法论维度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调适。

规范分歧:审查标准与技术标准的冲突样态

根植于裁判要求的终局性与科学固有的不确定性之间的冲突,司法审查标准与鉴定技术标准对于鉴定意见确定性呈现出不同的容忍程度。一方面,清晰、明确的鉴定意见有助于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作出准确的裁判,鉴于鉴定人可能为规避责任或掩饰能力不足而采用模糊性措辞以致无助于法官裁判,相关司法解释对不确定性意见作出了排斥性规定;另一方面,客观条件的有限性决定了科学结论必然会出现不确定性,因此大多技术标准均允许出具不确定性意见,某些技术标准甚至只允许出具不确定性意见。

(一)司法解释对不确定性意见的排斥

司法解释对不确定性意见的排斥性规定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领域均有体现。值得注意的是,与民事诉讼相比,刑事诉讼虽采用更为严格的证明标准,但其对鉴定意见确定性的要求反而更低。这可能是由于刑事诉讼领域对于印证的推崇增加了事实认定者的证据采纳需求。

1.刑事审查标准:强调“明确”但不强制排除

在刑事诉讼领域,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高检发研字〔2010〕13号,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3条将“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写入了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的十个要点,此后一直被2012年、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刑诉解释》)所沿用。

从《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到《刑诉解释》,鉴定意见审查标准一直延续的是“指引—排除”的主体架构。“指引”条款分别从鉴定主体、鉴定材料、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意见书的形式要件以及鉴定意见的关联性、明确性和内容真实性等方面罗列了鉴定意见的审查重点;而“排除”条款则几乎一一对应“指引”条款,对于不符合“指引”条款中各项要求的鉴定意见,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条款中的“鉴定意见是否明确”这一要求,并没有在“排除”条款中对应体现。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是否明确”仅仅是作为鉴定意见的提示性审查要点而存在,“不明确”情形并未伴随制裁性后果;此外,“明确”是否被解释为“确定”,立法者也未对此进行释明。因此,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仅因“不明确”而排除鉴定意见的情形并不多见。相反,基于认定事实以及证据印证的需求,法官更多地表现为对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接纳,例如对“不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的死亡原因鉴定意见的采纳案例、对“倾向同一”的人像鉴定意见的采纳案例,以及对“倾向同一”的笔迹鉴定意见的采纳案例,等等。

2.民事审查标准:惩戒“不明确”与排除“不确定”

在民事诉讼领域,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第29条规定,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明确的鉴定结论”。2019年修改后的新《民诉证据规定》虽然在第36条关于鉴定书的审查内容中删除了“明确的鉴定结论”这一项,但在其他条款中增加了对“鉴定意见不明确”的惩罚式应对。如第39条规定,因“鉴定意见不明确”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鉴定人自行负担。而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立法者将“鉴定意见不明确”简单地评价为鉴定人工作不当。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委托鉴定审查规定》第11条对鉴定意见书的审查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应当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人民法院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对于这一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第一,将“明确性”解释为“确定性”。立法者认为,同一认定需要解决是与不是的问题,应当明确地回答肯定同一或者否定同一。这也符合司法实践中法院和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明确”的通俗理解——肯定或否定的确定性结论。第二,确立了对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补正—惩戒”双重控制机制。当面对一份不确定性鉴定意见时,法官将通过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前置程序给予鉴定人修改原鉴定意见中不确定性措辞的机会;如果鉴定人未将原鉴定意见的不确定性措辞修改为确定性措辞,则可以利用“退回鉴定费”这一措施对鉴定人予以惩戒。然而,鉴于大多数技术标准均在鉴定意见种类部分规定了不确定性结论的表述方式,法院基于自身立场对鉴定意见的确定性作出这样的刚性要求是否科学、合理,有待商榷。从科学层面而言,受限于鉴定成本、技术水平以及检材质量等客观条件,鉴定意见只是一种基于归纳推理而获得的不确定性结论。不过,由于在实践中习惯使用确定性措辞来表示不确定程度很小的相对确定结论,人们容易错误地认为鉴定意见有绝对确定与不确定之分。第三,“确定性”被作为鉴定意见的证据准入要素。启动重新鉴定、责令退还鉴定费的惩戒方式,是对不确定性鉴定意见证据资格的直接否定。首先,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40条第4款的规定,“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就意味着,一旦启动重新鉴定,先前出具的不确定性鉴定意见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次,立法者认为,鉴定人的任务是为法院提供证据、解决专门性问题,而不确定性结论无法帮助法院解决需要同一认定的专门性问题,相当于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因此收取的鉴定费应当返还。既然鉴定人因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返还了鉴定费,那么之前作出的鉴定意见自然也就失去了证据资格。

自此,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惩戒“不明确”和排除“不确定”的鉴定意见确定性审查标准得以正式形成。可以看到,很多法院开始适用这些相关规定,对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同一认定意见一律不予采纳。例如,有法院要求鉴定人对“倾向肯定同一”意见进行补充鉴定并最终采纳了补充鉴定后的“肯定同一”意见;也有法院是通过排除“倾向肯定同一”意见而采纳重新鉴定后的“否定同一意见”;还有法院甚至没有要求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直接排除“极有可能非同一”“倾向否定同一”这类不确定性意见。

(二)技术标准对不确定性意见的接纳

按照司法鉴定所要解决的命题类型,大致可以将鉴定项目划分为特征比较和过程重建两类。在特征比较鉴定项目中,鉴定人需要比较检材和样本的特征是否足够相似,以解决检材与样本是否同一或者同类的问题:解决“同一”问题即“同一认定”,例如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和DNA鉴定等;解决“同类”问题即“种属认定”,例如毒物鉴定、塑料鉴定和油漆鉴定等。而在过程重建鉴定项目中,不存在用以比较的实际样本,鉴定人需要基于检材与某一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回答什么活动导致了检材的形成:过程重建又可细分为“已知命题重建”和“未知命题重建”,“已知命题重建”只需要对预先确定的一对命题进行判断,例如朱墨时序鉴定、变造文件鉴定和录音录像真实性鉴定等;“未知命题重建”则涉及多个命题的检验,例如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和火灾原因调查等。如图1所示,根据这样的划分,同一认定是特征比较中的一类鉴定项目,非同一认定则是指包括特征比较中的种属认定以及过程重建的鉴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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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基于司法鉴定命题类型的鉴定项目分类框架

相关司法解释将不确定性表述的禁止范围限制在同一认定型鉴定意见,也就是说,对于非同一认定型鉴定项目的不确定性意见,法律似乎并不排斥。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对不确定性非同一认定意见体现得较为包容,一些法院更是明确提出非同一认定意见不适用司法解释有关同一认定意见的规定,因而不必因其使用不确定表述而将其排除。然而,无论是同一认定型还是非同一认定型鉴定项目,对应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基本都规定了不确定性表述的使用情形。本节将依托上述分类框架,系统梳理我国技术标准中涉及不确定性意见的相关规定,旨在揭示现行技术标准与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

1.同一认定鉴定项目的意见类型

在较为主观的同一认定项目中,相关技术标准主要通过使用“极可能”“很可能”“倾向”“可能”和“未发现”等程度副词来构建鉴定意见的不确定性表达梯度;而在较为客观的同一认定项目中,相关技术标准则是借助“似然率”参数来精确量化鉴定意见的不确定程度(如表1所示)。

表1 技术标准中规定的鉴定意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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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在文书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痕迹鉴定这几类较为主观的同一认定项目中,这些项目的技术标准分别按照一至四级不确定性梯度对鉴定意见进行了分类。例如,笔迹鉴定和印章印文鉴定对鉴定意见采用的是四级梯度分类,包括“肯定/否定”同一的确定性意见,以及“可能”“很可能”和“极可能”三级不确定性意见。录音设备鉴定、录像设备鉴定和照相设备鉴定等对鉴定意见采用的则是三级梯度分类,包括“肯定/否定”同一的确定性意见,以及“未发现”非同一迹象和“倾向”两级不确定性意见。其中,“未发现”非同一迹象表达的是检材与样本同一的可能性比“倾向”肯定同一低,但又尚不足以得出“倾向”否定同一的意见。印刷文件同机(同版)鉴定、语音同一性鉴定、人像鉴定和物像鉴定等对鉴定意见采用的是二级梯度分类,仅包括“倾向”这一级不确定性意见。而公安部发布的鞋印检验标准甚至没有规定确定性意见,只允许出具“倾向”认定/否定的不确定性意见,即采取的是一级梯度分类。

DNA鉴定因特征和结论的量化程度较高,被认为是最为客观的同一认定项目。以个体识别和全同胞关系鉴定为例,鉴定人在出具文字意见时一般会附以似然率(LR)数值来表示意见的不确定程度。在个体识别中,鉴定意见分为“支持”和“排除”两种,均为确定性表述。当检材与样本的基因型不相同时,给出“排除”意见;当检材和样本的基因型完全相同时,根据所检测基因座的等位基因频率计算LR,实践中一般建议LR值大于全球人口总数才能出具“支持”意见。在全同胞关系鉴定中,不存在确定性意见,只允许出具“倾向于认为”全同胞关系/无关个体的不确定性意见。当似然率(在全同胞关系鉴定中被称为“全同胞关系指数”)大于10000时,倾向于认为两名有争议个体为全同胞关系;当似然率小于0.0001时,倾向于认为两名有争议个体为无关个体;如果似然率处于0.0001至10000之间,则无法给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增加检测的遗传标记来达到出具前两种倾向性意见的阈值。

2.种属认定鉴定项目的意见类型

在较为主观的种属认定项目中,相关技术标准主要使用“未发现”和“客观描述”来表述不确定性意见;而在较为客观的种属认定项目中,相关技术标准则是通过使用“相对误差”“相对相差”或“不确定度”参数以实现对不确定程度的精确表征(如表1所示)。

具体而言,文件材料鉴定、塑料物证鉴定以及油漆物证鉴定等涉及物质种类鉴定的项目,虽然借助了理化仪器进行分析,但仍然需要依靠鉴定人的主观经验作出最终意见,因此相关技术标准对鉴定意见主要采取的是两级梯度分类。文件材料鉴定的现行国家标准规定了“相同/非同种类”的确定性意见以及“未发现”非同种类的不确定性意见,其中“未发现”非同种类是指需检文件材料是同种类的可能性较大但又尚不足以得出“相同种类”意见。与此不同的是,塑料物证鉴定、油漆物证鉴定、纤维物证鉴定和玻璃物证鉴定等微量物证鉴定领域的相关技术标准使用的是“客观描述”已检特性的检验结果来表述不确定性意见。根据相关技术标准中的定义,客观描述已检特性的检验结果是指根据已使用的检验方法,未发现检材与样本特性存在本质性差异,但尚不足以得出相同种类、非同种类鉴定意见。

毒物鉴定主要依赖色谱和质谱技术对待测物质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而色谱和质谱的特征参数均可以转化为数字化表征形式,因此结合测量学中的误差理论,可以为结论的不确定程度评估提供客观依据。定性分析意见的文字表述为“检出”或者“未检出”目标物,而如果检出目标物,必须附上定性特征参数的相对误差,以表明结论处在允许的不确定性范围之内;定量分析意见采用的是单点数值表述形式,通常以两次平行测量的平均值作为定量分析结论,同时附上两次平行测量结果的相对相差以表明两次测量的不确定性处在控制范围之内。例如,在血液中的酒精检测中,出具“检出”的定性结论要求检材和标准样品的色谱保留时间的相对误差在±1%以内;定量结论要求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不大于10%,最终含量按两次结果的平均值计算,必要时可以平行测定五到六次并附上不确定度。

3.过程重建鉴定项目的意见类型

过程重建依赖于鉴定人对特征稀有性以及特征与活动间因果关系的主观评估,因而其结论的不确定性主要使用体现置信水平的程度副词来分级表达(如表1所示)。具体而言,已知命题重建只涉及对一对命题的判断,如文件上的字迹是否先于印文形成、文件是否被篡改伪造以及录音录像是否经过剪辑处理等。在这些鉴定项目中,通常使用“倾向”或者“未发现”来表达结论的不确定性。例如,朱墨时序鉴定规定了“倾向”先字后印/先印后字的不确定性意见,变造文件鉴定规定了“倾向”存在变造事实、“未发现”存在变造事实两类不确定性意见,录音录像真实性鉴定规定了“倾向”肯定剪辑处理/否定剪辑处理、“未发现”剪辑处理两类不确定性意见。

未知命题重建需要从多个命题中筛选出最有可能的命题作为结论。例如,死亡原因是中毒死、猝死还是机械性窒息,死亡方式是自杀、他杀还是意外,火灾原因是电气故障、纵火还是自燃。在命题筛选过程中,鉴定人通常采用的是排除法。因此,相较于已知命题重建,未知命题重建往往会出现“不排除”的不确定性意见:在死亡原因鉴定中,按照信心程度由高到低,鉴定意见可分为“认定”“符合”“倾向”和“不排除”四级不确定性梯度;在火灾原因调查中,鉴定意见分为“认定”和“不排除”两级梯度。

认识论纾解:不确定性是鉴定意见生产中的固有属性

司法鉴定过程主要涉及以抽样数据代表群体特征的归纳思维,这从根本上决定了鉴定意见的概率本质。因此,从绝对意义上而言,鉴定意见总是一种不确定的结论。不过,在不同案件中,由于抽样数据的代表性存在程度之分,对应意见的不确定性自然也存在大小之别。从相对意义上而言,当不确定性小到容许阈值以下时,此时意见就被视作确定性结论,通常使用“肯定”“否定”“支持”“排除”等确定性措辞来表述;随着不确定性的变大,相应的表述开始使用“倾向”“可能”“未发现”“不排除”这类不确定性措辞,以与那些容许阈值以下的不确定性相区别。本节将在前述鉴定项目分类框架下,系统阐释特征比较和过程重建项目所涉及的归纳逻辑,旨在揭示鉴定意见生成过程中固有的不确定性。

(一)特征比较中的归纳逻辑

特征比较是通过分类原理来判定检材来源,即当观察到检材X与样本A呈现相同特征时,便将X归类于A所属的特定类别。特定类别是一个样本集合,具体而言,当该集合除A外还包含B、C等其他样本,此时的分类过程实际上就是种属认定;若A是该集合的唯一样本,那么该分类过程便为同一认定。

想要通过这种分类过程得出绝对确定的答案,需要解决两个主要问题:第一,必须识别出检材和样本的所有相同特征,否则理论上总会存在检材与样本在观察到的部分特征上相同而在未观察到的其他特征上存在差异的情况;第二,对于同一认定而言,还必须保证具备这些特征的样本是唯一的。然而,在实践中,由于鉴定成本、技术水平以及检材质量等客观条件的限制,鉴定人几乎不可能识别出检材和样本之间所有的相同特征,更不可能把地球上所有样本都观察一遍以证明拥有这些特征的样本是唯一的。因此,在特征比较中,切合实际的做法是依靠归纳逻辑得出盖然性结论,而非绝对确定的结论。也就是说,鉴定人在推理过程中,需要从部分特征相同“飞跃”至整体特征相同,从有限样本集合中的唯一性“飞跃”至全球样本集合中的唯一性。

这种归纳逻辑在DNA鉴定和指纹鉴定中得以充分体现。在DNA鉴定中,如果DNA检材和DNA样本来自同一个体,那么理论上两者的所有遗传标记均应相同。但实际上,通常只需要检测13个常染色体遗传标记,就能够实现个体识别,得出同一认定结论。一方面,检测两者的所有遗传标记需要巨大的工作量,在一定时间内即使目前最好的技术也只能检测部分遗传标记;另一方面,检测13个常染色体遗传标记已经能够满足统计学意义上的同一认定要求(似然率大于当地人群总数)。在个别案件中,如果在检测13个遗传标记后没有达到同一认定要求,只需增加检测几个遗传标记即可。也就是说,鉴定人是通过DNA检材与DNA样本之间存在有限数量的相似遗传标记来推断DNA检材与DNA样本的所有遗传标记均相同。同样,在指纹鉴定中,国内大多数指纹鉴定专家认为要得出两枚指纹源自同一个体的结论,一般需要从检材和样本中找出8个以上的相似特征点。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了较为罕见的相似特征点,也会存在仅依据3个或4个特征点得出同一认定结论的情况。因此,鉴定人是通过指纹检材与指纹样本之间存在8个以上甚至3个、4个相似特征点来推断指纹检材与指纹样本的所有特征均相同。

基于归纳逻辑得出的特征比较结论永远无法达到绝对确定性。即便是技术标准中允许出具的确定性意见,也只是因其不确定程度非常低而采用肯定/否定、支持/排除等确定性措辞来表述一种相对确定性而已。正是考虑到这一点,2009年美国国家科学院(NAS)的法庭科学审查报告指出,许多法庭科学学科缺乏对结论的不确定程度的评估,并建议所有法庭科学结果都应报告结论的不确定程度。随后,2010年国际鉴识协会(IAI)正式撤销了其1979年关于禁止“概率性”专家证词的决议;2011年美国摩擦脊分析标准制定小组(SWGFAST)通过修正同一认定的定义首次承认了指纹同一认定结论的概率本质;2011年欧洲法庭科学研究机构联盟(ENFSI)的指纹工作组强调,指纹同一认定结论无法在绝对意义上排除地球上每一个潜在个体。在我国,大多数特征比较鉴定项目的技术标准也都规定了不确定性的表达方式,或通过程度副词来分级修饰,或通过统计学参数来精确量化。

(二)过程重建中的归纳逻辑

过程重建是通过溯因原理来推断检材的形成方式,即当检材与某一活动存在因果关系时,便将该检材的形成归因于该活动的发生。溯因一般包括解释的形成和检验两个阶段:在解释形成阶段,鉴定人需要根据其对特征与活动间因果关系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对当前观察到的检材特征提出活动层面的合理解释,并预测可能存在的其他特征;在解释检验阶段,若这些预测的特征在后续检验中被发现,即可验证初始解释的有效性,并据此形成最终结论。

已知命题重建较为简单,由于其只需要对预先确定的一种解释进行溯因,即根据检材特征判断“是否发生了某一活动”,因此相当于省略了解释形成而直接进入了解释检验阶段。未知命题重建则相对复杂,其需要根据一些初步观察提出多个合理的解释,并需要对其一一进行检验以筛选出最佳解释,即根据检材特征判断“究竟发生了哪一活动”,因此包括完整的解释形成和检验两个阶段。以死亡原因鉴定为例,在解释形成阶段,鉴定人在观察到尸体颜面部瘀血发绀肿胀等窒息征象后,会将这些特征与“机械性窒息”“中毒”“猝死”等可能发生的解释进行因果关联;在随后的解释检验阶段,鉴定人可能会继续从尸体上识别出缢沟、瘀点性出血等特征,再结合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案情资料及其他书证材料,排除“中毒”“猝死”等解释后,就可筛选出“机械性窒息死亡”的最佳解释。无论是形成还是检验解释,都离不开归纳逻辑的运用,因此溯因经常被视作归纳推理的一种变体,这也是导致过程重建结论存在不确定性的根源。

在解释形成阶段,理论上鉴定人应当通过发散性思考,全面充分地考虑所有可能发生的解释,而不是单一或者特定的解释。但由于知识储备缺陷和主观认知局限等现实条件,鉴定人不可能回溯出与检材存在因果关系的所有解释。这就导致,最终筛选出的解释仅仅是鉴定人基于其专业知识和经验所回溯的若干解释中最有可能的一种,并不能排除存在其他未被考虑的解释更适合作为检材的形成原因。因此,解释形成仍然是以部分代替整体的归纳结论,而正是这种不完整性,从绝对意义上决定了过程重建的结论无法摆脱不确定性。

在解释检验阶段,鉴定人需要持续识别其他检材特征,并结合大量背景信息,对回溯出的多个解释逐一进行甄别与排除。那么,某个特定解释究竟会导致哪些特征?这些特征是否都能够被清晰、完整地识别?同样,受限于知识储备与认知能力,鉴定人只能根据有限数量的检材特征、背景信息来检验某个特定解释的可能性,这种推理方式本质上仍是一种从部分到整体的不完全归纳。当根据已有的部分特征和信息能够将多个可能的解释排除至只剩一个解释时,鉴定人通常会忽略结论的不确定性而以确定性措辞来表述结论;而当已有的部分特征和信息并不充分时,可能存在多个解释均能作为形成检材的原因,此时结论的不确定性较大,使用“倾向”和“不排除”等不确定性措辞来表述结论更为合适。比如,在前述死亡原因鉴定示例中,CO中毒、闷死、电击甚至猝死等都不属于机械性窒息,也没有机械性暴力作用,但尸体上都可能存在完全相似的窒息征象。鉴定人进行检验时如果没有进一步发现具有特异性的特征,就只能出具“无法认定”或者“不排除机械性窒息”的结论。解释检验阶段的不完整性,从相对意义上决定了结论的不确定性在个案中的不同大小。

真相停留在过去无法再访,过程重建只能根据有限的观察数据对过去的活动作出不确定性解释。与特征比较相比,过程重建更为主观、复杂,并且几乎不存在特征与活动之间关联程度的量化数据。为此,欧洲法庭科学研究机构联盟(ENFSI)建议,无论是解决来源层面问题的特征比较,还是解决活动层面问题的过程重建,均应在贝叶斯逻辑框架下传达结论的不确定性。在我国,过程重建鉴定项目主要集中在法医病理鉴定、火灾事故调查等涉及现场重建的领域,相关技术标准主要是通过“倾向”“不排除”等程度副词来分级表达结论的不确定性。

方法论调适:不确定性是证据评估要素而非证据准入要素

要调和不确定性鉴定意见审查标准和技术标准之间的矛盾,除了观念层面的转型之外,仍然要落到实践层面,构建更具包容性的司法审查标准。现代证据审查体系以“证据准入—证据评估相分离”作为核心特征。证据准入是审查证据进入审判程序的资格,这种资格的要求是法律上的要求,包括关联性、合法性和可靠性(真实性);证据评估则一般交由裁判者基于日常经验和逻辑法则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除了补强规则以外通常没有正式的刚性规则来加以规制。现行司法解释将鉴定意见的不确定性作为证据准入要素进行处理,法官可以以不确定性为由直接排除鉴定意见。这样的规定完全混淆了不确定性对应的证据审查范畴。鉴定意见的不确定性本质上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其属于证据评估要素而非证据准入要素。在美国,科学证据的确定性标准经历了从证据准入要素逐渐演变为证据评估要素的历史变迁。从比较法视角来看,这一转变对我国不确定性鉴定意见审查标准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域外经验:美国科学证据确定性审查标准的演进轨迹

1.第一阶段:确定性作为可采性前提

从近代科学革命中建立起的经典力学体系,通过启蒙运动的哲学转化,成功塑造了一种机械论世界观:机械、永恒的自然法则主宰着整个宇宙的秩序,而这些法则能够为牛顿的方法论所发现并验证,人类因此可以掌握绝对的真理。在这一认知框架下,普通法将科学证据的确定性设置为可采性的一个额外前提。例如,在俄亥俄州一起强奸案件中,专家作证说从被告衣服上提取的毛发检材与受害者身上的毛发样本相似且“可能”(likely)有着同一来源,最终俄亥俄州最高法院认为使用“likely”这一措辞的专家证词没有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确定性程度,因而不应被采纳;而对于人身损害因果关系这类专门性问题,法院的普遍观点是只有专家意见足够明确和确定才能帮助陪审团推断事实,使用“possibility”“probably”以及“could”等可能性措辞的专家证词将被排除。

1975年《联邦证据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颁布后,由于普通法对科学证据的确定性要求并没有被写入这部成文法典,许多法院开始援引《规则》403或者702对使用不确定性措辞的专家证词加以排除。一些法院认为,如果专家使用不确定性措辞来表述意见,那么这种专家证词的证明力将非常低,以至于相伴随的误导陪审团、不当拖延等危险会在实质上超过其证明力,因而符合《规则》403所规定的运用自由裁量权排除相关证据的情形。另一些法院则认为,《规则》702明确要求专家证言应“有助于事实认定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不确定性意见因其措辞的模糊性,显然无法满足“帮助事实认定者”的标准。

2.第二阶段:允许使用不确定性措辞与禁止使用确定性措辞

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叶,相对论、量子力学以及认知心理学等一系列突破经典力学框架的理论体系相继涌现,主导了一场奠定现代科学基础的知识革命。这些核心标志性成果包括:海森堡提出的测不准原理揭示了微观粒子运动规律的确定性描述存在本质局限;爱因斯坦创立的相对论时空观颠覆了经典力学的绝对时空预设;西蒙发展的有限理性模型论证了人类决策系统的非完全理性特征。这些发现不仅构成了现代科学范式转换的里程碑,更瓦解了机械论世界观的理论基础。科学共同体开始不断反思:绝对真理是否真的存在?

放宽确定性要求的第一步,允许使用不确定性措辞。现代科学对于机械论立场的反思与转变,最终影响到了法律领域;只不过,法律领域对科学证据确定性要求的松动,在时间上明显滞后。在1993年道伯特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参考著名物理学家尼古拉斯·布隆伯根的“法庭之友陈述”之后指出,“要求科学证言的内容必须达到绝对确定的程度是不合理的;可以说,在科学中不存在确定性”。大多数涉及道伯特案件的文献,主要讨论的是该案在科学证据可采性问题上将“普遍接受”标准替换成“可靠性”标准的标志性后果。实际上,该案关于科学确定性的论调,对科学证据的审查标准同样有着深远影响。在该案判决前,突破确定性要求的案例零星可见;而如果以该案判决后十年作为一个观察期间,可以发现,允许专家使用不确定性措辞作证的做法已成常态。这些转变立场的法院认为,不确定性影响的是专家证词的证明力而非可靠性,而证明力正是陪审团负责评价的内容,因而使用不确定性措辞不会使得专家证词失去可靠性而被直接排除。

放宽确定性要求的第二步,禁止使用确定性措辞。在现代科学立场对司法观念的进一步塑造之下,特别是2009年美国国家科学院(NAS)关于法庭科学的审查报告发布后,法院甚至开始禁止某些领域的专家提供具有绝对确定性措辞的意见。理由之一是确定性措辞会误导陪审团高估专家证词的证明力,因而通过《规则》403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对专家证词予以排除;理由之二则是根据道伯特案的观点,既然在科学中不可能达到确定性,那么使用确定性措辞的专家证词就不具有可靠性,因而适用《规则》702“可靠性”标准对专家证词予以排除。例如,针对笔迹鉴定,一些法院只允许专家提供检材与样本之间的相似性意见,禁止其对笔迹书写者的身份作出任何绝对的结论;而针对枪弹痕迹鉴定,自2005年格林案以来各个法院更是形成了基本共识,即专家证词只能限制在类似于“more likely than not”“cannot exclude”以及“reasonable certainty”的措辞之上,认定某一枪支是弹壳来源的专家证词将会被直接排除;对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法院除了禁止专家仅提供单点数值作为测量结果外,还进一步要求专家必须考虑固有的测量误差,以区间估计的形式来报告测量的不确定度。

(二)中国镜鉴:印证方法与补强规则的司法适用

美国早期的判例是将科学证据的确定性作为证据准入要素予以审查,这实际上是将确定性误解为了科学证据的可靠性指标。联邦最高法院在道伯特案中澄清了这一误解,“可靠性的关注点必须完全是原理和方法,而不是它们所产生的结论”。确定性指向的是结论,属于证据评估要素;可靠性指向的是基础原理和应用过程,属于证据准入要素。美国法院在道伯特案后将科学证据的确定性从证据准入要素转变为证据评估要素,对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方向具有重要启示。鉴定意见的不确定性,本质上是证据的证明力大小问题,由法律对此作出刚性的规定有违现代证据审查的基本范畴划分。沿着这一思路,针对不确定性鉴定意见,可以首先依据既有的鉴定意见准入标准对其证据资格进行把关,然后借助印证方法或者补强规则对其不确定性进行评估。

1.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证据准入要素

对于证据准入要素,不确定性鉴定意见与确定性鉴定意见适用的标准是一致的,即《刑诉解释》第97条和《民诉证据规定》第36条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可靠性三个方面所确立的审查要素:一是关联性要素,主要依据日常经验和逻辑法则来判断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二是合法性要素,应当分别审查鉴定材料来源和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三是可靠性要素,对于鉴定所依据的原理可靠性(基础可靠性),主要是审查是否有相关文献资料披露技术的重复性、重现性和错误率;对于鉴定人是否正确适用了科学原理(应用可靠性),则着重审查鉴定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质、鉴定材料是否保管完整、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技术标准、鉴定意见书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需要注意的是,可靠性要素并不强调与客观真相相符,这与“真实性”的概念存在区别。我国现有法律界定的“真实性”包括形式真实性和实质真实性,后者通常需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综合认定,故其应属于证据评估事项而非证据准入事项。基于此,理论界在证据准入阶段讨论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时,普遍以“可靠性”代替“真实性”,本文亦采取这样的观点。

相较于确定性鉴定意见,不确定性鉴定意见在证据准入阶段的审查应当更关注于应用可靠性中的“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具体而言,需重点审查不确定性表述是否属于技术标准中规定的鉴定意见种类,以及不确定性表述是否符合技术标准中规定的判断依据。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为例,对于“未发现剪辑处理”的不确定性鉴定意见,法院可以对照相应的技术标准进行如下审查:第一步,审查“未发现剪辑处理”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鉴定意见种类,如果不符合,便可据此直接否定该鉴定意见的可靠性;第二步,如果符合,则可进一步审查作出“未发现剪辑处理”结论所依据的数据和理由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所规定的“未发现存在异常或发现的异常能够得到合理解释,但尚不能完全排除存在根据现有技术手段难以发现的剪辑处理痕迹的可能性”。

2.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证据评估要素

基于科学迷信、争议转移和责任规避等考虑,事实认定者对鉴定意见预设了过高的证明力,期望使用鉴定意见指向的结论直接认定事实;而不确定性鉴定意见可能因其证明力较低而无法单独满足法律所要求的证明标准。“以鉴代审”的实践期待与不确定性意见证明力不足之间的矛盾,促使事实认定者更加青睐确定性意见,甚至将确定性作为鉴定意见准入要素。要想解决这一矛盾,关键是要正确对待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证明力:第一,不能因证明力较低而否定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只要其能够通过关联性、合法性和可靠性的检验,同样应当采纳;第二,鉴定意见通常是间接证据,本身就无法单独证明案件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认定事实;第三,从绝对意义上而言任何鉴定意见都是基于“有限”特征的归纳结论,从相对意义上来说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有限”程度比确定性鉴定意见的“有限”程度更大,因而出现错误的可能性更大,在审查判断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时应当更加谨慎。

出于上述考虑,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评价机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向进行系统调整:第一,删除民事审查标准中关于排除不确定性同一认定意见的刚性规定,这是将确定性从证据资格门槛调整为证明力要素的前提;第二,民事法官应借鉴刑事审判实践中的印证方法,以综合审查包括不确定性鉴定意见在内的证据证明力是否达到了相应的证明标准;第三,刑事和民事证据审查均应确立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补强规则,以抵抗不确定性证据固有的错误风险。其中,印证方法和补强规则可以视不确定程度的大小进行分类适用。

当鉴定意见的不确定程度较小时,使用自由裁量空间更大的印证方法进行证明力评价更为适宜。如果事实认定者认为鉴定意见本身的确定性已大于高度可能性、排除合理怀疑等证明标准,或者综合所有在案证据后判断证据的整体证明力已满足相应的证明标准,就可据此定案。例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份民事裁定书中对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笔迹鉴定意见作出如下认定:“二审判决书结合了在案证据及其他事实共同对《委托凭证》中梁铭锋的签名真实性作出综合认定,并非单独使用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认定并无明显不当。”实际上,适用印证方法评价科学证据证明力也早已成为英国法院的通用做法。在多尼与亚当斯案中,英国上诉法院指示陪审团必须根据科学证据对整个案件的贡献来综合评估其证明价值:“如果你们认可控方提出的科学证据,即在英国可能只有四、五个白人男性是该精液的来源而被告正是其中之一,那么你们必须根据所有证据作出决定,是确信被告留下了那块精斑,还是怀疑具有相同DNA特征的其他男性留下了那块精斑。”

当鉴定意见的不确定程度较大时,适用更为刚性的补强规则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滥用心证、减少错误风险。不确定程度较大的鉴定意见是一种在证明力方面存在一定缺陷的瑕疵证据,其附带的错误风险较大,因此需要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补足其证明力后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刑事诉讼中,补强规则一般适用言词证据。而在民事诉讼中,补强规则已经扩张至实物证据。例如,《刑诉解释》第143条规定了作证能力存在缺陷的言词证据以及与被告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两种补强情形;《民诉证据规定》第90条针对五种证明力较低的瑕疵证据作出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补强规定,既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也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未来,可以考虑将“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鉴定意见”增加为《刑诉解释》第143条的第三种情形以及《民诉证据规定》第90条的第六种情形,从而在司法解释层面正式确立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补强规则。

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事实认定者期待鉴定人能够提供绝对确定的意见,因为唯有这样的意见才能最大程度地帮助他们解决专门性事实的认定难题。然而,与司法实践对确定性的期待相反,建立在归纳逻辑之上的科学活动本身并不具备绝对确定性。正如波普尔所指出的,科学并不在于其可被证实,而在于其可被证伪。因此,鉴定意见对事实认定者的实际帮助,仅限于在明确说明其自身局限性之后所能提供的有限帮助。当鉴定人以绝对确定的措辞来表述意见时,非但无助于事实认定,反而极易产生误导。这样的意见通过掩盖自身的不确定性,暗示事实认定者无需考虑任何与鉴定意见相悖的其他证据,从而规避应有的综合审查,导致“以鉴代审”。

在爱因斯坦与玻尔关于量子力学的世纪论战中,爱因斯坦用“上帝不会掷骰子”表达了他对量子力学概率性本质的质疑,强调物理规律应是确定性的。面对这位伟大对手的理论诘难,玻尔幽默地回应道:“规定上帝怎样行动不是我们的工作。”这场争论最终以玻尔的几次完美反驳而结束,成功捍卫了量子力学的有效性。面对科学领域已然揭示的不确定性特征,司法裁判实无必要固守机械决定论的思维窠臼,而应积极探索与“掷骰子”科学共存的制度智慧,建构刑民统一、更为包容的科学证据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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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2026年第1期目录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更加科学有效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江必新(5)

【专论】

2.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共性问题

张明楷(26)

3.也论洗钱罪的保护法益

王彦强(45)

4.涉企犯罪侦查公私合作的权利侵蚀风险与程序规制

史蔚(63)

5.不确定性鉴定意见审查的困境与出路

何宁(81)

6.论地方性法规的国家立法属性

——兼论地方立法的地域效力范围

江辉(99)

7.论破产管理人之双务合同解除权下的共益债务

李永军(116)

8.职务代理的权限构建与规范分合

殷秋实(133)

9.“邻接权兜底保护”路径之反思

——从古籍点校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蒋舸(152)

【新利益法学专题】

10.新闻报道中公共利益与人格利益保护的衡量

施鸿鹏(170)

11.实际股权人的排除强制执行

——一种基于新利益法学方法的分析

王真真(188)

12.证券市场自愿性公开承诺的民事责任

——以新利益法学为方法展开

吕成龙(207)

《清华法学》杂志于2007年1月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创办。秉承清华大学“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行胜于言”之精神,《清华法学》以严谨、求实、自律为办刊宗旨,以“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为座右铭。本刊创刊伊始即以学术质量与学术规范为刊物的生命,刊物出版几期之后即深为学术界与实务界所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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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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