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学》2020年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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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6年第2期要目
【法治中国】
1.论人工智能统一立法应缓行
——渐进式治理范式的构建
房保国
2.低空经济发展视域下无人驾驶航空标准规制的法治重塑
邹新凯
3.“健康中国”的法理内涵及实现路径
田蒙蒙
【数字法学】
4.数据占有行为的刑法规制限度
龚珊珊
5.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权能拓展
——以大型平台企业为视角
孙铭
【部门法学】
6.相对贫困背景下社会救助工作福利适用契约规则的反思与完善
王健
7.论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的规则建构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闲置土地公益诉讼第三人为例
李松杰
8.人工智能致害犯罪中刑法因果关系的范式嬗变与归责边界
朱亮宇
9.“企业—国家”协同型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治理模式之提倡
李智伟
【纪检监察专栏】
10.纪检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关系论纲
刘用军
【法治中国】
1.论人工智能统一立法应缓行
——渐进式治理范式的构建
作者:房保国(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当前全球人工智能统一立法的热潮,忽视了技术不确定性与法律稳定性之间的根本性冲突。基于技术哲学与制度理性的内在张力,揭示激进立法模式在本体论、目标论及方法论上的多重悖论,批判其引发的监管错位与创新抑制。通过剖析欧盟规制僵化与美国分散治理等域外实践,证成统一立法将付出高昂治理代价。主张我国立法应暂缓法典化模式,转而构建“时间—空间”弹性框架:在时间维度建立技术成熟度触发立法与反身性迭代机制;在空间维度形成国家元规则锚定与领域理性具象化的分层治理。法治智慧在于以制度谦抑性容纳技术不确定性,通过渐进式治理范式平衡创新激励与风险防控,为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韧性。
关键词:人工智能立法;渐进式治理;监管沙盒;法治韧性
2.低空经济发展视域下无人驾驶航空标准规制的法治重塑
作者:邹新凯(西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标准与技术法规不仅是低空经济的基础性技术规范,更是无人驾驶航空标准规制的两大典型工具,当前存在央地技术法规制定不当与实施失据、部分技术标准制定程序参与度不足、技术标准与行政管理标准容易混同等问题。法治重塑的首要之义是厘定央地无人驾驶航空的事权配置理路,为制定无人驾驶航空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提供权力来源和正当基础,进而健全无人驾驶航空各级法源引用具体标准的行权规则。在此基础上,证成备案审查之于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监督的革新意义,拓补无人驾驶航空技术法规中技术标准的审查框架、审查重点、审查处理规则,提高无人驾驶航空标准规制的法治化水平。
关键词:无人驾驶航空;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事权配置;备案审查
3.“健康中国”的法理内涵及实现路径
作者:田蒙蒙(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健康中国”战略相比传统的健康权保障,实现了理念升维与制度的全面协同。以个体与群体为二元主体,以健康权与健康环境权为核心权利内容,构建起“健康中国”战略的基本法律框架。“健康中国”的实现有公私法的路径分殊,私法路径强调个体健康权被侵害后的救济,公法路径更为注重群体权利的整体实现。作为一项国家战略,“健康中国”聚焦于实现公民健康权的国家义务,即公民健康权的实现,要求国家建立具有预防功能的公共卫生与健康促进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健康环境权的实现,要求国家在推进环境保护事业过程中融入健康权保护理念,推进环境与健康的高质量立法,健全体系完整和职能明确的环境执法机制以及深化能动司法。
关键词:健康中国;健康权;健康环境权;国家义务
【数字法学】
4.数据占有行为的刑法规制限度
作者:龚珊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占有行为作为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新型状态性控制方式,因其权限模糊、技术中立及主观意图不明,难以被刑法规制。尽管理论及实践倾向于扩张现有罪名以回应此类行为,但在法益识别层面,该类行为未必会造成对隐私、财产或公共秩序的实质侵害,缺乏明确的法益对应关系;在构成要件解释层面,其状态性特征与既有条文中“获取”“使用”等要素存在显著错位;在主观归责层面,行为人常处于权限不明、管理失误等非恶意情境中,难以满足故意或过失的构成标准。若纳入刑法规制,将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归属逻辑,造成适用泛化与归责失衡。基于刑法谦抑原则,应限定刑法的干预边界,推动构建以行政监管、民事责任与行业自律为主的多元治理体系,回应数字时代的数据规范挑战。
关键词:数据占有;法益识别;主观归责;罪刑法定;刑法谦抑
5.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权能拓展
——以大型平台企业为视角
作者:孙铭(安徽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大型平台企业主导的数字生态中,传统“控制即自决”理论范式受限于个体中心主义以及静态控制与单向行权逻辑,难以应对数据价值共创现实与平台系统性权力挑战,致使个人发展权益落空。个人信息自决权从控制到发展的理论范式转向根植于人格自由、分配正义与系统治理三重法理,通过重构权利内涵与行权方式,确立个人作为参与数据价值分享与数据规则塑造的能动主体地位。该理念的实现需要双重权能拓展:一是创设个人数据收益权,通过构建数据信托机制,保障个人公平分享数据贡献产生的衍生价值;二是创设治理参与权,通过在平台内部建立含用户代表的数据治理委员会,并依托消费者协会拓展外部职能,赋予个体参与平台数据规则制定的资格。两项权能从经济与治理维度重塑平台与用户间的权力—权利关系,为保障数字时代个人自主发展提供制度方案。
关键词:平台经济;个人信息自决权;数据信托;个人数据收益权;治理参与权
【部门法学】
6.相对贫困背景下社会救助工作福利适用契约规则的反思与完善
作者:王健(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相对贫困背景下,为提升贫困群体再社会化的能力,保障其发展权,有劳动能力的受助者需要履行一定的工作义务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救助给付。在这一进程中,工作福利与私法属性的契约规则逐渐融合。通过契约双方的互惠性、平等性和协商性,使得工作福利不仅在形式上与社会控制相去甚远,也在实质上有助于促进受助者的再社会化。然而,工作福利适用契约规则往往会出现受助者的不利后果限缩国家兜底保障责任、受助者无法真正享有平等的自由协商权以及工作福利契约法律性质模糊等问题。因此,为防止国家通过行政高权来加重受助者的工作义务而推卸自己的兜底保障责任,未来我国社会救助立法应当严格兜底保障受助者的生存权、充分赋予受助者相应的程序性权利以及明确工作福利契约内容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关键词:相对贫困;社会救助;工作福利;公法契约;生存权
7.论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的规则建构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闲置土地公益诉讼第三人为例
作者:李松杰(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在处置闲置土地的工作中发挥关键作用。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逻辑来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涉闲置土地行政公益诉讼。基于行政公益诉讼裁判的既判力理论,可将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分为权利关系第三人和义务关系第三人。前者不认可行政机关处置闲置土地的行政行为,后者不认可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处置闲置土地的行为。权利关系第三人属于不必要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可以单独提出诉讼请求,可以举证和质证,可以上诉。义务关系第三人属于必要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可以单独提出诉讼主张,可以举证和质证,可以上诉。应从健全检察听证程序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参与权,完善司法机关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诉讼规则释明权,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在涉闲置土地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等方面完善配套机制。
关键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行政公益诉讼第三人;检察机关
8.人工智能致害犯罪中刑法因果关系的范式嬗变与归责边界
作者:朱亮宇(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犯罪的归因与归责困境源于其技术特性对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的颠覆性挑战。区别于传统犯罪的线性因果链条,人工智能决策的相关性运行机制以及多元主体的协作模式致使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流程陷入非决定论领域。既有的解决方案中,算法透明原则难以实现不同系统的有效转译且无法独立奠定归责基础;人工智能主体论存在自由意志证伪困境与功能责任论的社会认同悖论;前置化规制理论无法完全替代事后惩戒的规范价值。人工智能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应当在“归因—归责”一体化取向下,提取算法机制的基本关联为线索素材,以统计法则的高概率性为基础,量化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归责阈值;通过前端行为与后端行为的关联性分配多元主体的责任范畴。
关键词:算法黑箱;刑法因果关系;反事实检验;统计法则
9.“企业—国家”协同型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治理模式之提倡
作者:李智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营经济作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生力军,其内部腐败犯罪日益呈现出职权私域化、手段经营化与风险结构化等特征,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严峻挑战。然而,现行治理体系长期固着于“公权中心主义”,存在监察视域盲区、罪名配置重叠及程序衔接断层等问题,难以有效应对非公领域复杂的腐败样态。基于此,提倡构建“企业—国家”协同型治理模式,旨在通过将企业置于治理结构的前端,确立其作为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的主体地位,从而超越传统国家单向规制的局限。在理念维度,主张推动腐败治理由身份本位向行为本位转型,将民营企业视为反腐共同体的核心成员。在制度维度,通过明晰监察与司法管辖边界、健全“行政—刑事”衔接机制、加强公司法与刑法规范的逻辑兼容,重塑权责结构。在实践维度,依托纪检监察的适度嵌入、行业组织的自律协同以及内部举报人保护机制的完善,形成多元主体互动的嵌入式治理格局,以系统规制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民营企业腐败;“企业—国家”协同;协同治理;自我监管
【纪检监察专栏】
10.纪检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关系论纲
作者:刘用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内容提要:纪检监察监督和检察监督的关系是政治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关系,处理好这一对关系对于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相统一,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确立中国特色的反腐败话语体系,协同推进反腐败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些观点认为实践中存在监察中心倾向,应当构建监察主导、结构平衡或者检察制约至上的模式,都是对纪检监察监督和检察监督关系的误解。纪检监察监督和检察监督分属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在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这是《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赋予的不同功能要求,但两者也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纪检监察监督涵盖检察工作全过程,检察监督针对职务犯罪的调查处置和刑事追究,既有衔接,又有监督,形成衔接与制约相结合的有机统一关系。实践中由于存在与监察机关“沟通”的大量要求,两者的关系会带来操作上的偏离,弱化双向监督制约,主要应防止如下四种错误:既要防范以政治监督阻碍检察监督,以调查处置拒绝检察监督,又要避免以检察监督抗拒政治监督,或使检察监督沦为形式。
关键词:纪检监察监督;政治监督;检察监督;法律监督;制约关系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是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1986年创刊,2012年由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更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本刊秉承“格物致知、明礼弘法”的办刊理念,坚持办刊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关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前沿问题、热点、难点问题及其背后的深层次法理研究,注重制度建设;包容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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