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辽宁省委书记许昆林并省纪委书记李猛一封举报信

高大全反映其叔叔高其家,辽宁大府恒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辽宁大府集团恒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辽宁恒锐废物回收市场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辽阳县巴治国,涉嫌使用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诈骗、行贿、职务侵占、扰乱司法秩序、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多项罪名,各追究刑事责任。巴治国现已经涉嫌严重破坏司法环境,同时又严重破坏营商环境,现已涉嫌构成恶势力犯罪行为。

一、2011年7月13日,巴治国与高其家合作投资为由成立了辽宁华城置地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当时巴治国没有注册资金,巴治国从高其家公司处借款490万元验资入股,占比49%股权,高其家验资入股510万,占比51%的股权,公司成立两个月后,巴治国抽回投资490万元,将验资入股时的借款还给高其家公司,巴治国并向高其家承诺,后续我投资资金3000万元过一段时间都全部到位。高其家相信巴治国的承诺,当时高其家经营多家企业,工作很忙,主动让巴治国主管负责辽宁华成置地有限公司(大润发项目),合作了2年多,巴治国承诺的后续投资资金一直未到账,合作经营期间巴治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伙同财会刘芳做假账后提出辽宁华城置地有限公司退股,要求高其家多次退股,高其家没同意退股,但巴治国利用软暴手段,工地停工,煽动回迁户百姓上访告状等手段,给高其家加大精神和经济压力,辽阳市大润发项目工地的所有事情都控制在巴治国手中,法定代表人巴治国正常不办业务不签字、不管项目工地事情等手段,阻碍工地正常施工,最终工地停工近一年,后来高其家无耐的条件下向巴治国答应退股,挽回了项目的更大经济损失,高其家向巴治国准备好的协议内容条款签订退股协议3200万,等到退股后,高其家实际经营期间发现巴治国的退股协议财务金额和其他事实所述鉴定的协议事实和金额与实际账目不一致。与此同时,巴治国已经向法院虚假诉讼高其家3200万元的投资款、借款和其他费。经辽宁省辽阳市中级法院最终判决,巴治国取得了虚假诉讼的3200万元标的结果,并且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立案执行,把高其家的一个多亿的资产(辽宁华诚置地有限公司100%股权)全部执行给巴治,巴治国一分钱都没投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证人利用诈骗的手段,虚构事实,伪造、变造、虚假企业账目,虚假诉讼合同诈骗高其家非法取得一个多亿的财产,经大股东高其家委托,通恒司鉴字(2022)第002号鉴定报告结论认定,辽宁华城置地有限公司实际上并不欠巴治国钱,反而是巴治国欠辽宁华盛置地有限公司的款1600多万元。并且,高其家和巴治国合作该公司经营期间,辽宁华诚置地有限公司并未产生利润,且亏损500来万元。另外巴治国还欠辽宁华城置地有限公司49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这就是典型的空手套白狼。

该案件发生期间是2011-2015年之间,最高人民法院认定,2015年11月1日以前的虚假诉讼案件以触犯诈骗罪结论,本案发生期间是2011年2月份应当巴治国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属于重特大案件,严重破坏营商环境,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二百二十四条、三百零五条等多项规定,以符合虚假诉讼罪、合同诈骗罪、伪造证据罪等等罪名,追究嫌疑人巴治国的刑事责任,改善营商环境,优化司法秩序。还法律的公正、公平的尊严。

二、2015年巴治国为了办理辽宁华城置地的人防工程一事,从华城置地财务处支取人民币20万元,行贿给辽阳市人防办郑永红10万元,当时巴治国伙同公司会计刘芳共同行贿,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追究巴治国和刘芳刑事责任。

三、2015年,巴治国办理华城置地有限公司大润发项目人防工程事,从华城置地财务处支取人民币20万元,行贿给辽阳市人防办郑永红10万元,剩余10万元,巴治国利用职务上便利,占为已有。巴治国己构成职务侵占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巴治国刑事责任。此案件高其家举报到辽阳县公安局已侦查完毕,巴治国有犯罪事实,但辽阳县公安局惧怕巴治国不敢立案,请求辽宁省公安厅回避辽阳地区公安局异地公安立案侦查,保证法律的公正公平。

四、巴治国从 2013年开始多次控告陷害高其家,利用非法手段,威胁恐吓政法委领导及辽阳地区的公检法的有关领导和办案工作人员,严重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严重扰乱司法环境,严重影响司法领域的公正公平,巴治国利用黑恶势力、软暴力等手段严重干预司法领域,在辽阳市地区,公检法和政法委等机关部分领导只能听丛巴治国的意愿办案就没问题,这些领导为了帮助巴治国,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只能无耐的条件下给巴治国充当保护伞,帮助巴治国以刑事手段陷害高其家,巴志国在辽阳地区严重妨害司法公务,寻衅滋事等罪,巴治国已构成犯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已妨碍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追究巴治国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确保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辽阳市地区司法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向巴治国提供了特权。请求辽宁省公安厅异地协办巴治国的案件,因为在辽阳地区公检法没有人敢侦办巴治国的案件,也无法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的结果。

高其家在辽阳地区经营多家企业,每年给国家缴税5000万元左右,巴治国多次报案高其家有犯罪事实,但侦查结论是高其家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可是巴治国威胁恐吓司法人员及政法委书记等领导,没办法这些人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只能选择向巴治国充当保护伞。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给高其家刑事立案,达到巴治国的意愿。这就是巴治国在辽阳地区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司法领域导致司法腐败,造成高其家多起冤假错案,请求辽宁省政法委责令辽宁省公安厅异地督办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巴治国等等人的犯罪事实立案侦查,优化司法秩序,改善营商环境。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财务伙同与律师高安群和财务工作人员刘芳等人进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法庭涉嫌多起犯罪案件,已严重破坏受害人高其家多家企业,造成上亿元重大经济损失,至百余名员工失业20来名残疾员工失业,企业停产给国家造成重大税收损失。该案件是涉嫌重特大犯罪案件,也是辽宁地区典型的破坏营商环境的案件,利用黑恶势力和保护伞严重干扰辽阳地区司法秩序,请辽宁省委省纪委领导对该案给予重视,对辽宁省公安厅批示督办,给予回避辽阳地区公安,进行异地用警成立专案组加大力度彻底侦破此案,还辽阳市一个安全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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