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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警示语虽已深入人心,但仍有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为震慑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对近期查处的9起典型醉酒驾驶案例进行曝光,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 2026年3月9日23时07分许,梁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库车市阿格乡俄矿新井口服务区由北向南行驶时,撞向路边停放的一辆小型客车后驶离现场,库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调查后迅速锁定肇事逃逸车辆,并发现梁某身上有酒味,遂立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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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6年3月11日09时32分许,阿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库车市天山东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追尾前方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库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阿某满身酒味,有酒后驾车嫌疑,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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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6年3月13日01时17分许,朱某驾驶豫N***A号牌小型汽车,在阿克苏市南工业园区宁波路路段,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阿克苏市公安局执勤巡逻警察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8.9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正在接受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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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6年3月14日15时25分许,魏某驾驶新N***2号牌小型汽车,在阿克苏市水韵路路段,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阿克苏市公安局执勤巡逻警察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7.0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正在接受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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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2026年3月14日01时15分许,阿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乌什县英阿瓦提乡7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7村3组路段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吐某发生碰撞,随后阿某驾车逃逸现场。乌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迅速展开调查,最终在家中将其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2mg/100ml,随即带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查,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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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2026年3月16日9时10分许,玉某驾驶新NH3***号小型轿车,在拜城县文化街行驶时,与行驶至该路段的多某某驾驶的豫A3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现场民警对双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多某某检测值为0mg/100ml,玉某检测值为210mg/100ml。初步核查,玉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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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2026年3月16日9时26分许,亚某酒后驾驶新N72***号红色小型轿车,在拜城县解放路与建设路十字路口被执勤民辅警查获。检查时亚某面色通红、带有酒气,并试图逃离现场,被当场控制。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目前,该案件正在依法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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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2026年3月17日11时47分许,艾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新N·P***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温宿县茂华搅拌站前路段时,被温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北外环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65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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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2026年3月18日03时10分许,牙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新和县新和镇建设路12号报警点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执勤民警将牙某带至新和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检验鉴定,牙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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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交警温馨提示:

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心存侥幸,挑战法律底线。阿克苏交警将持续加大对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全力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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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丨阿克苏市、库车市、温宿县、新和县、拜城县、乌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编 辑丨宋 玲

初 审丨谭 廷

二 审丨王 丹

签 发丨蔡 国 梁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