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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7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广西梧州苍海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曾令春犯受贿罪一案宣判,以被告人曾令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退出的行贿款人民币47.5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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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6至2018年,曾令春利用其担任蒙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47.5万元。

法院认为,曾令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7.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受贿罪。法院根据曾令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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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字:黄明竹

一审一校:刘泳敏

二审二校:欧阳豪 程顺辉

三审三校:黄立艳 覃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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