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行为纳入职称失信清单
来源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6年3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本次修订共修改10条、新增5条,重点围绕申报范围、资格限制、非公人才渠道、失信行为认定、信用监管等方面完善制度,推动职称评审更加公平、规范、透明。
一、明确申报资格:两类人员不得申报
《征求意见稿》对申报人范围作出明确界定: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取得职称。”
➤第三款修改为:“申报人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在政务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其他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畅通渠道:非公与自由职业者同等参评
《征求意见稿》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自由职业者等申报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其申报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具体要求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畅通了非公领域人才和自由职业者职称申报渠道。
三、严管失信:四类行为纳入职称失信清单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本次重点对信用管理方面条款做了修订。
一是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健全职称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称活动中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职称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二是明确评审单位实施信用管理的具体职责内容,包括制定职称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具体办法,在所实施的职称活动范围内按照规定认定失信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理,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记录和汇总失信行为信息并按照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归集。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在职称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申报人存在承诺不实、申报评审材料造假、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等情形;
(二)评审专家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评审专家资格,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存在明显不公,在职称工作中未遵守保密、回避等规定,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或者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
(三)职称评审工作人员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在职称工作中未遵守保密、回避等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者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
(四)其他失信违规情形。
人社部门将健全信用管理制度,评审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对失信信息记录、归集并依法处理,强化全流程约束。
意见征集方式»»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1. 登录人社部官网(www.mohrss.gov.cn)“政策法规—意见征集”栏目提交;
2. 信函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人社部法规司,请注明“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修改征求意见”;
3. 电子邮箱:renshelifa@mohrss.gov.cn。
本次修订旨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分类评价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更好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发展。
责编|Atai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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