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3月30日,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周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反家暴典型案例,明确界定了语言暴力、长期限制社交、经济控制等多种隐蔽性家暴形式。最高法介绍,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事由。离婚诉讼中,如果对家庭暴力查证属实,受害人主张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坚持当判则判,绝不“和稀泥”,及时、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同时,人民法院也在探索通过先行判决方式更好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

最高法通过典型案例亮明对家暴型离婚当判则判绝不“和稀泥”的司法态度,彰显了依法助力家暴受害人从破裂的感情和伤痕累累的婚姻关系中及时抽离的决心和行动力,彰显了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果决性,有助于家暴受害人找准维权方向,把握好维权节奏,建立明确的诉讼预期、维权预期。

尽管家暴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但其带给受害人的伤害和痛苦却具有一致性。家暴通常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受害人经年累月遭受家暴,身体和心理都备受煎熬,承受着非常大的压力。受害人不堪家暴之痛,提起离婚诉讼,其目的就是解除与加害人的婚姻关系,与加害人拉开距离,摆脱加害人的伤害与威胁,重启新生活。显然,在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法院早一点作出离婚判决,就能让受害人的权益早一点受到保护。如果法院当判不判,当判拖判,就可能会拉长受害人的离婚周期。而在拉长的离婚周期内,一些受害人很可能受到进一步的家暴伤害,甚至是更严重的伤害——离婚期间,夫妻双方矛盾容易加深,加害人受到刺激后,有可能做出过激行为——在这方面,不乏悲剧性案例。

法院对家暴型离婚当判则判,既符合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需要,也符合离婚判决的基本法则。根据民法典,在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的离婚案件中,调解是判决的必经程序,但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意味着,法院对于家暴型离婚案件,不能无限期调解,不能一门心思地“劝和”,即便加害人不同意离婚,若受害人离婚的态度坚决,法院可在组织一次调解、确认双方感情没有挽回的可能后,果断开庭审理,作出离婚判决。如果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争议较大,或者加害人有明显悔改之意,受害人也有谅解的迹象,法院可组织2次、3次甚至多次调解,力求通过调解消除分歧,缓和矛盾,教育约束加害人,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离婚诉讼是家暴受害人的维权路径,离婚判决是反家暴的司法抓手。法院对调解无效的家暴型离婚案件当判则判,本质上与让加害人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少分财产、在争取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项中“减分”等不利因素一样,都是倾向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让加害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样的判决理念体现了对家暴受害人的支持,等于向家暴作出了负面的法律评价,对加害人进行了“惩戒”,从一个小切口向反家暴工作注入了积极的法治力量。

典型案例是司法审判的标杆,各地司法部门应以保护受害人权益为导向,在家暴型离婚诉讼中拿捏好调解和判决的时机和尺度,在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和情形时,当判则判,当断则断,用果断有力的法槌声向家暴说“不”,支持受害人走出“家暴围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