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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国家发展规划法之所以具有标志性意义,不仅在于其回应了生态文明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更在于它们通过法的形式把国家目标转化为长期有效的制度承诺,从而把不确定的社会诉求、政策目标与治理要求,转化为可预期、可遵循、可监督的法治秩序。

三部法律的通过,标志着“十五五”开局阶段我国正在把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命题,从政策层面进一步推向法治层面。它既说明发展要高质量,立法同样必须高质量;也说明今天衡量立法水平,已经不能只看文本是否完备,更要看其是否能够回应时代问题、塑造稳定预期、促进公平正义、服务长远发展。

由此,高质量立法之所以是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根基,就因为它不仅在保障发展,更在定义发展;不仅在维护秩序,更在塑造秩序。(作者系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副校长、教授)

原标题:《高质量立法不仅保障发展,更定义发展|王永杰》

栏目主编:任思蕴

文字编辑:孙欣祺

本文作者:王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