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

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对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以下简称直服设施)的审批管理作出规定。2025年7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用地规范》(LY/T 3426—2025,以下简称《规范》),明确了直服设施占用林地标准,并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当前,海南省直服设施占用林地需求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为进一步规范直服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以及《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林业局会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琼林规〔2026〕2号,以下简称《通知》),在严守森林资源保护底线的前提下,统筹考虑海南林业生产经营实际,进一步细化了直服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使用、监管的政策要求,对直服设施进行全过程监管,促进林业直服设施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知》总体思路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相统一,聚焦审批、使用、监管全链条,完善海南省直服设施政策。

(一)严格规范建设内容。在遵循《规范》总体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日常审批、监管实际,细化了部分林业直服设施的审批要求、规模指标。一是明确保护管理用房是在林场、林区、自然保护地区域内修筑的设施;管护点的设置需结合辖区日常巡护工作,原则上由各市县公益林管护单位为主体统筹设置。二是明确林业经营者建设的生产管护设施,要充分结合其经营林分的可及度(采、集、运条件及日常看护距离等),分级控制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物层数不宜超过一层,设定高度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和规范,不得设置地下室。生产管护设施应根据经营林分的位置分散布设,确保能够有效服务林业生产经营区域。三是统筹考虑海南岛季节性干旱缺水的特点,以及热带特色林业产业发展实际,明确灌溉用蓄水池用地面积按照《规范》中供水基础设施执行,一般不超过200㎡;对需水量较大、重点支持发展的林业产业,经科学论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灌溉用蓄水池用地规模指标(用地面积不超过900㎡),报省林业局备案;林内消防水池建设要结合森林防火实际,统筹考虑当地水源分布、扑救半径等,可兼顾消防、灌溉等多用途,但不得用于养殖,用地面积不得超过900㎡。此外,强调设施要贴合林业生产经营实际需求,最大限度减少对林地的占用和破坏,提升林地利用效率。

(二)严格规范实施审批。聚焦审批的重点难点,细化审批要求,确保审批严谨规范。一是严格审核审批。明确符合直服设施用地规范的项目要依法依规办理直服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手续,超标准项目需办理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审核手续;涉及林木采伐的,应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二是严格审查把关。要求市县直服设施占用林地审批部门要依法依规审查项目申报材料,杜绝化整为零、超面积审批、不符合用途审批等违规行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内的林业直服设施建设活动,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直服设施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两年,逾期自动失效。三是强化审管衔接。审批结果通过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实时推送至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强化部门协作,确保监管无缝衔接。

(三)严格事中事后监管。聚焦批后监管的薄弱环节,明确监管重点,构建全过程监管体系。一是加强林地用途管制。明确直服设施不得改建为住宅、私家庄园、民宿等,禁止利用直服设施从事餐饮、娱乐等与林业生产经营无关的经营性活动,不得变相转让使用权。二是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要求各市县切实履行森林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健全直服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市县林业、直服设施占用林地审批部门不定期核查设施建设使用情况,建设单位在建设完成后需报请查验;直服设施不再继续使用或不再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林业经营者在1年内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三是强化部门监管合力。要求市县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并明确细化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下一步,省林业局将会同省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培训和宣贯,指导各市县林业、审批等部门认真落实好国家《规范》和本《通知》要求,在推动直服设施项目高效落地的同时,共同守护好海南绿水青山。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琼林规〔2026〕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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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琼林规〔2026〕2 号).pdf

来源:海南省林业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