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公诉与辩护虽立场有别,但均以证据为根本遵循。近日,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该案历经两次补充侦查、检察委员会集体审议,在证据规则框架下实现检察官与律师良性互动,以严格司法守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办案底线。
2025年3月,龙陵县一施工工地内,工人郝某某与罗某某因车辆通行问题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事后,罗某某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郝某某亦诊断为脑震荡。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郝某某赔偿52600元并取得谅解,案件随后以故意伤害罪移送龙陵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6年1月,案件进入审查环节后,证据疑点逐步显现。承办检察官全面阅卷审查,辩护律师张兴君经阅卷后,就证据矛盾、事实认定等问题提出专业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依法采纳合理疑点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关键事实与证据逐项核查。
审查期间,伤情鉴定相关CT影像资料成为焦点。检察机关发现,影像反映的医学特征与部分言词证据存在不一致,辩护人亦就影像材料提出专业分析。控辩双方围绕核心证据多次专业研讨,以证据规则重新审视案件事实,确保认定审慎严谨。
“刑事诉讼不是简单的指控与辩解,而是在证据框架下不断接近真相的过程。”辩护律师张兴君表示,律师通过专业分析揭示证据疑点,推动案件在充分审查中接受法律检验。
因案件证据复杂、关键矛盾难以排除,龙陵县检察院依法提交检察委员会集体审议。检委会认为,经两次补充侦查,本案关键证据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未达到法定起诉证明标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该院依法对郝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刑事追诉必须以充分可靠证据为基础,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时依法不起诉,既是恪守法律规定,也是捍卫司法公正。”龙陵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是证据规则下检律制度协同的生动实践,检察机关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严格把控证据标准,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助力排查证据瑕疵,二者在程序中各司其职,在证据面前同向发力,以制度化协作防止错误追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郭炜)
已达成谅解,案件为何仍可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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