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出于好心帮朋友补业绩、帮同事解燃眉,从未想过要占一分钱便宜。可到头来,却被判承担近20万元的不实债务,14万余元的还款被法院漠视,生活被彻底打乱。”
说这话的是李春燕,浙江宁波奉化人。她手里攥着厚厚的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判决书,满心委屈却始终坚定。一场始于2017年的好心帮忙,让她卷入两起关联民间借贷纠纷,历经一审、二审,始终未能得到公正判决。如今,李春燕依旧走在维权路上,只为查清事实,讨回清白。
好心援手,埋下冤屈隐患
李春燕与王某连同为宁波富满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员工,日常相处和睦;徐某文与李春燕系老乡,平日多有往来。李春燕从未想过,自己的两份善意,会让她陷入长达数年的诉讼泥潭,背负起本不该属于她的债务。
2017年,李春燕经历了两件“帮忙”的事:一件是向同事王某连借款5万元,解决自己的信用卡到期问题;另一件是帮朋友徐某文填补公司业绩缺口。这两次好心,最终都成了王某连起诉她的“借口”。
5万元借贷
理财收益权转让抵债,两笔收益已转付
2017年8月,李春燕信用卡到期,急需5万元周转,向同事王某连提出借款。考虑到自己名下有一份5万元的理财产品,双方口头约定:李春燕将该理财产品的收益权转让给王某连,用以抵扣5万元借款。
借款当日,王某连按李春燕指示,将5万元直接转入其姊妹账户,用于偿还信用卡。当天,李春燕将理财产品第一笔收益3800元转给王某连;2017年9月19日,又将第二笔收益9104.10元转给他,两笔合计12904.10元。
李春燕认为,通过理财收益权转让及两笔收益转付,5万元债务已经抵清。事实上,王某连在诉讼中通过法院微平台提交了那份5万元的《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也就是李春燕用来抵债的理财合同。这意味着,王某连手中确实持有这份协议原件。然而,在一审庭审中,这份关键证据并未得到质证;二审中,法院也只是“一笔带过”,未作深入审查。协议原件在债权人手中,本身就是双方达成转让合意的重要佐证,法院未对此作出任何评价,属于程序上的重大瑕疵。
法院对此不予认可。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李春燕未提供将理财产品转让给王某连的书面凭证,抵销主张不成立;3800元和9104.10元转账系理财收益,而非还款。判决李春燕仍需偿还5万元本金及利息。
20万元借贷:
被哄签字,非实际用款人
同样是2017年,老乡徐某文找到李春燕,说他所在公司业绩缺口20万元,恳请她帮忙周转,反复承诺仅为临时过渡,很快偿还,绝不会让她承担风险。出于朋友情面,李春燕答应了。
李春燕先向案外人杨某秀借款20万元,拿到后第一时间转入徐某文公司账户,帮其填补业绩缺口。她未实际使用该笔款项分毫,也未从中获利。该笔借款到期后,徐某文无力偿还,便教唆李春燕向王某连借款20万元。借款当日,王某连扣留了李春燕的房产证。
李春燕轻信了徐某文的承诺,以为只是帮他走个流程,后续还款均由徐某文承担,便以自己作为借款人向王某连借款20万元,拿到款项后立即转给杨某秀还债。这笔钱的实际用款人及受益人始终是徐某文,李春燕全程只是中间过渡人。
此后,徐某文及其老板雷某华,通过李春燕的账户向王某连支付多笔款项,累计金额达14万余元。每一笔到账后,李春燕都第一时间转给王某连,从未截留,有完整银行转账记录佐证。
被哄签借条,13500元现金还款遭遇“两头推”
2018年,徐某文投资的理财产品爆雷,无法继续向王某连支付剩余还款。此时,王某连扣着李春燕的房产证(是王某连在投资其他产品时要求扣押房产证),联合徐某文哄骗她:让她先以借款人身份签署借条,由徐某文作为担保人,待房产证归还后,由徐某文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徐某文还附带签署了一份《还款计划》,承诺与李春燕无关。
借条上的借款日期虽标注为2018年1月15日,但实际签署时间却是2018年12月16日——时隔11个月后补签。李春燕多次强调,自己是在被哄骗、急于拿回房产证的情况下才签的字,并非真实的借贷合意。,载明借款20万元,李春燕为借款人,徐某文为保证人,还款期限为2019年2月4日。同日,徐某文出具《还款计划》,明确承诺该笔债务由其承担,与李春燕无关,签字确认,真实有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2018年陆续还款的过程中,李春燕曾以现金方式偿还了13500元,王某连为此出具了收据,写明“今收到李春燕还款13500元”。
这笔13500元现金还款,遭遇了两个案件“互相推诿”的荒唐局面:
- 在5万元借款案(556号案)判决中,法院明确写道:“被告在554号案件庭审中称收据记载的13500元系用于支付原告的理财收益,且在554号案件中原告也将此款计入该案借款本息中,故本案不再作为还款扣除。”
- 然而,在20万元借款案(554号案)判决中,法院认定的还款清单中,根本找不到这13500元的踪影。法院仅认定了4.6万元还款(2018年度4万元+2019年度6000元),这张有王某连亲笔签名的13500元收据,完全没有被计入还款总额。
同一个法院,同一天作出的两份判决,对同一张收据的处理方式截然相反——5万元案说“已经计入20万元案了”,20万元案却“根本没算进去”。这笔钱就这样被两案互相推诿,凭空消失了。法院这种“左右手互搏”式的认定逻辑,实在令人难以信服。
20万元案
8.3万转账+1.35万收据未被认定,法院只认4.6万
李春燕在20万元借款案中,向王某连支付了14万余元。其中,法院仅认定了4.6万元(2018年度4万元 + 2019年度6000元)。
未被认定的款项包括:
- 8.3万元转账记录:判决书称“双方款项往来众多,存在其他性质款项(如工资、投资收益),无法区分,故不予认定”。但李春燕与王某连之间除本案借款外并无其他大额经济往来,部分转账还带有“欠你188500”“欠你181500”等还款备注。法院对这一事实选择性失明,以一句“性质不明”就否定了近十万元的还款证据,这种草率的认定方式,很难称得上严谨。
- 13500元现金收据:如前所述,王某连亲笔书写“还款”字样的收据,在5万元案中被解释为“已计入20万元案”,在20万元案中却未被计入还款总额。
法院最终判决李春燕返还本金15.4万元及利息。而真正的实际用款人徐某文,仅因“王某连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被免除保证责任,逍遥法外。
诉讼蒙冤:两案败诉,判决显失公平
2025年,王某连将李春燕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分两案主张偿还5万元和20万元借款。李春燕提交了完整证据,但两级法院均未采信。
——5万元案:李春燕上诉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万元案:李春燕上诉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次诉讼,两级法院,均未正视核心事实,未采信完整证据链,让李春燕陷入“还款仍背债”的冤屈境地。法院本应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在这两起案件中,对关键证据的漠视、对矛盾认定的放任,已经让人对司法产生了严重质疑。
截至目前,5万元案中李春燕通过理财收益权转让及两笔收益转付(合计12904.10元)主张债务已清;20万元案中李春燕实际还款14万余元,其中法院仅认定4.6万元,剩余8.3万元转账及13500元现金收据均未被认可。
李春燕从未占用任何借款,也未拖欠任何款项,却因错误判决背负近20万元不实债务,经营及个人名誉均受严重影响。
在此,恳请相关部门介入审查,核查案件全部事实,纠正法院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上的错误,撤销相关一审、二审判决,认定5万元债务已结清、自己并非20万元借款实际债务人,免除不应承担的债务及责任,早日画上公正句号,还自己平静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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