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长期专注于走私罪辩护,经办过各类走私案件,有涉案金额上亿的团伙走私案,也有情节复杂的单位走私案,但今天要分享的这起挂靠经营引发的走私争议案,格外具有典型意义——它不仅让我的当事人(挂靠单位及个人)全身而退,更清晰界定了挂靠经营与走私犯罪的边界,也给很多从事跨境贸易、挂靠经营的从业者,敲响了警钟,更提供了一份切实可行的法律参考。

案件介绍

先说说案件的基本情况,这是我两年前接手的案子,当事人姜某(化名)是做跨境建材贸易的个体户,因为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便与一家有资质的外贸公司(下称“挂靠单位”)签订了挂靠协议,约定姜某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开展进出口业务,自行负责采购、销售、报关等全部流程,挂靠单位仅提供资质备案,每月收取少量挂靠费,不参与任何实际经营,也不分享任何经营利润,所有的资金往来、货物管控,都由姜某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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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源于一次海关查验,姜某以挂靠单位名义进口一批建材时,海关认为其申报的货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涉嫌低报价格走私普通货物,遂立案侦查。随后,海关缉私部门将姜某和挂靠单位一并列为犯罪嫌疑人,认为挂靠单位明知姜某低报价格走私,仍提供资质协助,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共犯,姜某作为实际经营者,系主犯,依法应当追究二者的刑事责任。

接到委托时,姜某和挂靠单位的负责人都陷入了巨大的恐慌——姜某觉得自己只是想节省成本,不知道低报价格会构成犯罪,更没想到会牵连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则觉得自己只是出借资质,没赚多少钱,却要承担刑事责任,实在冤枉。说实话,这类挂靠引发的走私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很多办案机关容易简单认定“挂靠即共犯”,但我始终坚持,定罪量刑必须立足案件实质,不能仅凭表面的挂靠关系就一概而论,这也是我接手本案后,确立的核心辩护思路。

案件代理过程

接手案件后,我没有急于提交辩护意见,而是花了整整一周时间,逐页梳理案卷材料,从挂靠协议、货物采购合同、报关单据、资金流水,到海关的价格核定报告、讯问笔录,每一个细节都没有放过。我发现,本案的关键症结,在于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挂靠单位是否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二是姜某的低报价格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走私犯罪。

先说说挂靠单位的主观故意问题。很多人认为,只要出借资质给他人用于进出口,一旦他人涉嫌走私,出借方就必然构成共犯。但结合本案事实来看,这种观点显然站不住脚。我在阅卷中发现,挂靠单位与姜某签订的挂靠协议中,明确约定“姜某必须依法开展进出口业务,严格遵守海关法律法规,若因姜某自身操作不当引发的法律责任,全部由姜某自行承担,与挂靠单位无关”。而且,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挂靠单位自始至终没有参与姜某的任何经营活动,既没有参与货物采购、价格协商,也没有参与报关流程,甚至不清楚姜某申报的货物价格具体是多少,每月仅按约定收取固定的挂靠费,没有从所谓的“走私行为”中获取任何额外利益。

更重要的是,我调取了挂靠单位的日常经营记录、财务凭证,以及相关人员的讯问笔录,证实挂靠单位在出借资质后,多次提醒姜某要依法报关、如实申报,并且建立了资质使用登记制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结合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走私犯罪的构成,必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仍积极实施该行为。而本案中,挂靠单位既没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任何协助走私的行为,仅仅是出借资质,显然不符合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这也是我为挂靠单位辩护的核心要点。

再说说姜某的行为定性问题。海关认定姜某低报价格,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核心依据是其申报价格低于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存在偷逃应缴税额的情形。但我在仔细核查后发现,姜某的低报价格行为,并非出于偷逃税款的故意,而是源于对行业惯例的误解和对报关流程的不熟悉。姜某长期从事建材贸易,其采购的涉案建材属于小众品类,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且其采购价格确实低于常规市场价格(有真实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佐证),并非故意低报价格逃避监管。

除此之外,我还发现,海关出具的价格核定报告存在瑕疵——核定价格仅参考了市场平均价格,未充分考虑涉案建材的品质、采购数量、交易方式等特殊因素,导致核定的完税价格偏高,进而认定的偷逃税额也存在偏差。为此,我向法院提交了重新核定价格的申请,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论证姜某的行为不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其主观上没有偷逃税款的故意,低报价格系因对行业价格认知不足和报关经验欠缺;另一方面,其客观上的低报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说明情况,如实提供相关凭证,主观恶性极小。

庭审交锋

庭审过程中,我围绕上述辩护要点,逐一反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重点阐述了“挂靠经营不等于共同犯罪”“主观故意是走私犯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价格核定的合理性直接影响案件定性”这三个关键观点,同时提交了挂靠协议、采购凭证、资金流水、挂靠单位的资质使用记录等大量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辩护逻辑链。我始终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我们,不能轻易将民事挂靠关系中的违规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必须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这也是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营商环境的重要前提。

判决结果(无罪)

庭审结束后,我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一步阐述辩护观点,重点说明挂靠单位与姜某的责任边界,以及姜某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最终,法院经过审慎审理,全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定挂靠单位没有走私的主观故意,未实施协助走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姜某的低报价格行为系因认知偏差和经验不足,主观上无偷逃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构成要件,亦不构成犯罪,依法判决二者均无罪。

案件总结

结合本案,我想给从事跨境贸易、挂靠经营的从业者提几点警示,也希望能帮助到更多遇到类似困扰的当事人及家属。

首先,挂靠经营本身并不违法,但一定要规范挂靠行为,签订明确的挂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要约定清楚“依法经营”的相关条款,挂靠单位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挂靠人的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避免因挂靠人违规操作而牵连自身。

其次,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者,一定要熟悉海关法律法规,如实申报货物价格、数量、品类等信息,切勿因贪图便宜、节省成本,而采取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等违规行为,否则一旦触发刑事红线,后果不堪设想。

最后,一旦涉及走私相关的调查或指控,一定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走私罪辩护律师介入,及时梳理案件事实,固定有利证据,明确辩护思路,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始终坚信,刑事辩护的意义,不仅在于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罪轻的判决,更在于通过一个个案例,厘清法律边界,传递法律精神,让更多人敬畏法律、遵守法律。这起案件的成功辩护,也让我更加坚定了自己的职业信念——无论案件多么复杂,无论压力多大,我都会坚守法律底线,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每一位当事人保驾护航,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最后提醒一句,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朋友遇到挂靠经营相关的走私争议,或是涉嫌走私犯罪被立案侦查,不要恐慌,也不要拖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理清案件脉络,找准辩护突破口,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我也会持续分享更多走私罪辩护的实战案例和法律知识,希望能为更多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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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经济犯罪辩护领域,深耕走私类犯罪精细化辩护,是业内兼具理论深度与实战实力的走私罪辩护专家。其执业重心聚焦走私罪客观行为解构与核心辩点挖掘,尤其擅长处理挂靠经营、跨境贸易相关走私争议,精准界定“资质出借与共同犯罪”的法律边界,善于从通关流程、价格核定、主观故意、单位意志等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严谨周密的辩护体系。

依托对海关监管规则、跨境贸易商业逻辑的深刻研判,林智敏律师代理的多起重大走私案件,均在行为定性、责任划分上实现关键突破,其辩护思路对类案司法实践具有标杆性参考价值。其以实战案例为根基,融法理思辨与实务技巧于一体,著述及辩护经验广受业界认可,始终以专业初心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