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没有第一时间去医院,而是过了10天才去检查治疗,保险公司以此为理由拒绝赔付。海南儋州市民陈某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在2025年9月的一场车祸中,她小腿受伤,但当时没去医院。10天后,疼痛难忍的她才去就医,被诊断为“小腿水平腓侧肌群肌腱损伤”。当她向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拒绝。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10天后诊断的伤情是事故造成的,判决保险公司向陈某赔付各项损失2465元。
案情经过
一女子骑车被撞伤,10天后才去就医
2025年9月4日12时许,张某驾驶一辆轻型封闭式货车在儋州市那大镇某路段倒车时,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陈某连人带车摔倒,小腿受伤。经儋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张某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感觉小腿疼痛,但当时以为只是皮外伤,没有去医院检查。直到10天后,疼痛不但没有减轻,反而越来越严重。2025年9月14日,她来到儋州市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小腿水平腓侧肌群肌腱损伤”。医生建议休息2周。
陈某据此向肇事司机张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600余元。
然而,保险公司却提出了一个让陈某始料未及的抗辩:“事故是9月4日发生的,你9月14日才去检查,中间隔了10天,谁知道这伤是不是事故造成的,说不定是其他原因导致的!”保险公司还指出,陈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报险,直到2026年1月才向保险公司报案,已经严重超过了合理期限,导致无法查明事故与伤情的因果关系,因此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陈某一纸诉状将张某、保险公司、车辆所有人某公司起诉至儋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伤情与事故有关
保险公司必须赔偿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陈某的事故发生时间与检查治疗时间间隔10天,无法排除其他介入因素,不能证明伤情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陈某则当庭陈述:“事故当天我就感觉小腿很疼,但因为当时没有出血,我以为只是皮外伤,过几天就好了。没想到越来越疼,10天后实在受不了才去医院的。”她还强调,事故当天张某也在现场,双方都确认是小腿受伤。张某也当庭确认了陈某的说法:“事故确实造成她小腿受伤,我当时也看到了。”
儋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某是在事故发生后10天才去医院检查治疗,但庭审中陈某和张某均确认事故造成陈某小腿受伤,而陈某经医院诊断为“小腿水平腓侧肌群肌腱损伤”,与事故当时造成的损伤部位完全一致,足以认定是事故造成的。同时,陈某因治疗伤情发生医疗费815.12元(含医院诊疗费653.12元、药店购药162元),与事故相关,应予支持。关于误工费,医生建议休息14天,但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法院酌情按每天100元计算,误工费为14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50元,车辆维修费200元有票据为证,予以支持。以上各项损失共计2465元。因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且损失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车辆所有人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月9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陈某赔付各项损失2465元。
律师说法
事故后及时就医很重要
但“迟到的检查”不等于“无关的伤情”
“很多人看到这个判决可能会疑惑:事故后10天才去医院,保险公司拒赔不是很合理吗?”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表示,法院之所以支持陈某,是因为有两个关键证据:第一,庭审中陈某和张某均确认事故造成其小腿受伤,这是当事人自认的,具有证明力。第二,10天后诊断的“小腿水平腓侧肌群肌腱损伤”,与事故造成的损伤部位完全一致。虽然没有第一时间就医,但损伤部位的一致性,足以让法院认定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陈某当时伤的是腿,10天后去看的是头疼,那法院肯定不会支持。”符雯妃说,“该案中,伤情部位高度吻合,且肇事司机张某也承认事故造成陈某小腿受伤,所以法院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符雯妃表示,该案中,陈某确实没有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但法院之所以仍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是因为陈某虽然报案晚了,但事故与伤情的因果关系仍然能够确定——双方均确认事故造成小腿受伤,诊断与损伤部位一致,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伤情是其他原因造成的。
“如果因果关系无法确定,保险公司确实可以不赔。”符雯妃解释说:“但在该案中,因果关系是确定的,所以保险公司不能以‘未及时报案’为由完全免责。”
符雯妃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中,肇事车辆登记在某公司名下,但事故发生时,该车已通过正规渠道租赁给张某使用。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
来源:法治时报
编辑:袁菀艺
审核:郑伟、孙殿洋
监制:孙帅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