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资管黑板报

摘要:涉及70亿规模的“伪城投”平台核心人物庭审内容曝光,庭审时间从2026年3月23日上午至27日下午历时4天。

庭审情况:

由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指定刑事审判一庭负责组成合议庭在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法院进行不公开审理

庭审时间从2026年3月23日上午至27日下午历时4天。

庭审现场允许律师旁听,受害人被安排在另外楼层单独法庭看视频旁听。

一、被告人员及核心数据

本案涉案资金总额为72亿,借新还旧数额26亿,出借给山东各地城投公司13亿,尚未兑付金额33亿;被害人涉及地域为除澳门以外全国33个行政区域,总数1.2万人。

1、张杰 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7亿、购房产、名车名表7亿、还个人前期债务3亿、转移境外1.5亿。

2、赵光裕 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亿、非法所得4500万元。

3、陈梦楠 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亿。

4、夏家杰 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6亿

5、刘帅 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4亿。

二、案件核心要点

法庭调查核心(涉青岛融商公司)

- 控制权情况:张杰通过股权代持等方式实际控制青岛融商(章证照、银行账户全由其掌控),包装发行《青岛中部基建债权一号》定融产品。

- 关键行为:张杰行贿李珂获取项目资料,陈梦楠协助设立关联公司(获100万好处费);定融产品未兑付2.6亿,涉1100名投资人。

- 争议焦点:公诉人指控项目资料伪造、张杰欺骗获取资料;辩护人辩称底层资料真实、外部无法核实融商真实情况;融海、融实相关人员证言存在矛盾(知晓融资但不清楚金额/认可融资并提供资料)。

三、财产追索及赔偿意愿

- 已扣押/查封:资金4300万元、51个银行账户,部分豪车名表(价值待确定)。

- 境外及其他财产:日本房产约5000万、泰国普吉岛民宿约5000万、银灿公司股权约8000万。

- 赔偿态度:各被告愿意以个人财产赔偿投资人损失。

四、核心争议及维权建议

- 罪名定性争议:个人认为张杰案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罪(主观为“占有”资金),而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为“使用”资金)。

- 维权建议:投资人需收集诉讼证据,锁定青岛融海、融实的共同侵权行为(协助张杰控制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追究非法集资协助人的赔偿责任。

五、案件点评

本次案件是一起涉案金额巨大、波及范围极广、牵涉国有主体的非法集资类案件,整体呈现三大特点,同时暴露出多重问题。

从案件本身来看,其一,犯罪链条完整且隐蔽:张杰通过股权代持、行贿、伪造资料等手段,借助国有公司名义包装定融产品,利用投资人对国资背景的信任实施犯罪,兼具隐蔽性和迷惑性;其二,涉案主体关联复杂,不仅有个人被告,还牵涉青岛融海、融实等国有主体,其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成为维权关键;其三,投资人权益保护难度大,未兑付金额高达33亿,涉及1.2万名投资人,虽有部分可追索财产,但财产估值、处置及分配仍需漫长过程。

从争议焦点来看,罪名定性的分歧核心在于张杰的主观目的,若能证实其从一开始就具有“占有”资金(转移境外、挥霍、偿还私债)的意图,那么定性为集资诈骗罪更符合案件事实,这也将直接影响后续量刑和财产处置力度。此外,国有主体的责任界定是本案的另一关键,若能证实融海、融实明知张杰的犯罪意图仍提供协助,其作为“非法集资协助人”,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对国有单位的合规管理敲响了警钟。

从庭审及处置来看,司法机关对本案的重视程度极高,严格的安保部署体现了案件的敏感性和复杂性,但投资人只能视频旁听、安检过度严格的安排,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案件处置过程中,投资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保障仍有提升空间。各被告愿意赔偿的态度虽积极,但实际可执行财产能否覆盖未兑付金额、财产处置效率如何,仍是投资人最关心的问题。

六、经验教训吸取

- 警惕“国资背景”陷阱:本案中,张杰借助国有公司名义包装产品,利用投资人对国资的信任实施犯罪,提醒投资人切勿盲目迷信“国资背书”,需主动核实项目真实性,不被表面光环迷惑。

- 加强公章及账户管理:本案中,张杰掌控青岛融商的章证照和银行账户,成为其实施犯罪的关键,企业(尤其是国有单位)需建立严格的公章、账户管理制度,明确使用权限和审批流程,杜绝个人擅自掌控、滥用的情况。

此前资管黑板报报道,一位投资人反馈,相关部门组建了专班开始调查自己投资的城投债项目,调查人员表示,自己是这个“潍河”案件专班的工作人员,想了解投资人的诉求,以及投资人购买的过程等情况。以下是双方的对话部分内容要点:

2025年,淄博博山警方通告,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及其团伙成员自2022年6月以来,先后利用其实控的山东硕运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高顺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河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台运城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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