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看一部剧和一本书,分别是《正义女神》和《犯罪人格》,都是讲青少年犯罪的故事。《正义女神》是从法官角度讲如何惩治少年之恶。《犯罪人格》是从司法精神鉴定的角度,分析少年为何作恶。 剧集中讲到这样一个案件。

17岁少年张三被控持刀砍伤亲姐妹,导致妹妹重伤瘫痪、姐姐重伤昏迷。案发后张三浑身血迹、手持刀具主动在公园自首,当场语无伦次、神情恍惚、表述混乱,看起来就像精神失常急性发作。在审判中,他称自己压力大,被父亲忽视,精神抑郁。

辩方律师就以张三患有精神病为其做免责辩护。那么,一个没有精神疾病病史的青少年,会突然爆发精神病吗?或者说,精神疾病是不是他用来脱罪或减刑的借口?

这时候,就会涉及审判中的专家证人——司法精神鉴定专家,或称法医精神病学专家。他们会访谈案件当事人,确定当事人的就审能力、刑事责任能力、行为能力等,最后给法院提交鉴定报告。

《犯罪人格》这本书,就是英国的法医精神病学专家邓肯的工作笔记,收录了他职业生涯中遇到的病态罪犯,尤其青少年罪犯的故事。不妨看几个案件故事,试试判断这些案件当事人是否有精神疾病?

1

十六岁连环杀手托马斯,总焦虑瞥向空无一物的墙壁,声称有 “灰衣人” 指令他作恶,还坚信母亲的钥匙总指向自己照片传递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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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肯从他的幻视、牵连观念及困惑神情,判断其患有新发精神病。

2

十五岁的卡勒姆多次暴力伤人,被逮捕十八次仍毫无悔意,访谈中肆意辱骂、对自身行为漠不关心,提及用水泥桩伤人时还开怀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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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肯发现他虽被贴上多动症标签,却无相应症状,其暴力更源于反社会人格,而非精神疾病。

3

乔纳森在勒死妻子后,收拾好行李,带上护照,准备逃亡葡萄牙,在机场被捕。庭审上他声泪俱下讲述与妻子的婚姻生活,最后为妻子离世而“心碎”, 将自己的暴力行为归咎于妻子“无休止的唠叨”,自己则是长期隐忍终于失控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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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肯从他清晰的犯罪规划与理性逃亡行为,判定其无精神障碍,只是危险的反社会者。

4

九岁男孩杰克在美术课突然失明,眼科检查未发现任何异常。邓肯通过观察发现,杰克的失明恰发生在患白血病的弟弟康复之际。进一步访谈中,邓肯注意到杰克父母常年争吵,唯有孩子生病时才会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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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的失明看似意外,实则是无意识地通过 “病症” 获取关注、维系家庭和平,是其心理需求引发的功能性障碍。

我们经常听说,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实际上,法律中说的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才不负刑事责任。

比如上述的乔纳森作案后还能冷静收拾行李,记得带上护照去逃亡,其案发时的思维逻辑依然很清晰,很难说当时是情绪失控、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

精神病人的分类

精神病人由于患病程度不同,他们并不必然缺乏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精神病的成因很复杂,一般可以归结为大脑某个部位的器质性损坏或发育不足。由于疾病成因和表现的复杂性,许多精神病人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缺陷,但是在另外一些方面完全可能是正常的,甚至还有可能优于一般人。

电影《雨人》和《美丽心灵》的主角都患有“学者症候群”,指的是个人存在心理疾病或严重的智能障碍,却拥有与他的障碍全然相对的、超过一般人的心理运作能力。他们可能拥有具有极强数字记忆能力,或在美术、音乐等方面有特殊才能。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人的大脑比想象中更复杂。因此,不能一律认为精神病人就缺乏理解能力,精神病人是否有责任能力也不是一个单纯的医学问题,还要根据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精神病人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当某种精神疾病导致行为人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时,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类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如果在行为时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类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从法律规定看,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责任能力类型 行为时状态 法律后果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不负刑事责任,强制医疗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只是减弱 应负刑事责任,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控制能力正常 负全部刑事责任,正常处罚

张三先后在两家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有次因经济纠纷,张三对李四怀恨在心。某日张三携带尖刀窜入李四家,向午睡刚起的李四腹部连刺两刀后逃离现场。李四被送往医院抢救,抢救无效而死亡。

经司法精神病鉴定,认定张三实施犯罪行为时为精神分裂症不完全缓解状态,有部分责任能力。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三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改判为死缓,死缓的判决就是考虑到他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宽处理。

精神病人的刑责判断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判断精神障碍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核心看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行为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包括学者症候群、自闭症、智力障碍等);二是法学要件,即实施行为时是否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对错与后果,或者完全不能控制自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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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有一个经典的案件,张三预谋杀害仇人李四。张三在杀人过程中,目睹李四鲜血喷出,居然陷入精神病发作状态。李四血喷得越多,张三砍得越疯狂,越疯狂越砍,越砍越疯狂,最终李四被砍数十刀后死亡。

这个案件很值得讨论。因为张三在杀人的时候精神正常,是有责任能力的,但在杀人过程中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这到底算是有责任能力,还是没有责任能力呢?

这可以按照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理论来分析。行为人在杀人的时候诱发精神病,精神病相当于一种介入因素,在经验法则中具有高度伴随性,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出现对因果关系没有重大偏离,因此直接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即可。

那如果张三是想抢劫李四,在抢劫过程中,不小心刺伤了李四。张三目睹李四鲜血喷出,陷入精神病发作状态,最后没抢到钱,却把李四刺死了,张三要负刑事责任吗?要的话,该判什么罪?

本文摘录自《刑法学讲义(第二版)》“023责任排除事由”,转载略有删改,供公众号朋友阅读,感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