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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6年第3期要目
1.中国共产党保障俘虏人权的法治实践
郝铁川
2.马克思人权观的理论阐释与当代表达
翁壮壮
3.法律上“知道”与“相信”的理解与认定
——以代理制度为例的分析
陈明芳
4.机构改革背景下行政主体的扩容
屠凯
5.自动化行政执法能力“外溢效应”的纾解
周林
6.股东损害金融机构利益刑事责任的审视与构建
毛玲玲
7.刑事政策的解释论模式比较与适用规则
崔志伟
8.论作为违约利润损失计算方法的失量损失规则
张金海
9.返还清算关系中担保存续的体系架构
黄彦霈
10.我国对物强制措施基本类型的反思与重塑
赵常成
11.税收优惠构成要件的理论构造与体系展开
叶金育
12.国际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扩张及限度
卜璐
1.中国共产党保障俘虏人权的法治实践
作者:郝铁川(河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共产党在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继承和发展了善待俘虏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将保障俘虏人格权置于保障俘虏人权的首位,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些具体理念转化为法律制度,借鉴了中国古代不得贪取俘虏私人财物的规定。中国共产党保障俘虏人权的法治实践早于保障俘虏待遇的国际公约,作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在法律实施中取得了良好效果。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运用到俘虏人权保障领域,具有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纪律性,具有通过思想教育将俘虏转化为社会进步分子的理念,对发展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保障俘虏人权;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2.马克思人权观的理论阐释与当代表达
作者:翁壮壮(深圳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马克思人权观在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观的过程中展现出深刻的理论穿透力和现实建构性。马克思人权观对启蒙人权思想的“抽象个体”预设予以反思,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展开人权批判,并从社会关系视角解构私人财产权。马克思人权观的人权主体不是停留于“抽象个体”,而是嬗变为具体社会关系之中的“现实的人”;人权内容重构为以“生存发展”为核心的人权体系,突破“消极自由”的狭隘范围;人权目标从“形式平等”跃迁至“人的解放”。作为马克思人权观的当代表达,当代中国人权观从尊严维度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从民生维度坚持“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人权”,从参与维度依托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人权。马克思人权观不仅为批判西方人权观提供了理论资源,而且为建构当代中国人权观奠定了坚实基础。
关键词:马克思人权观;现实的人;生存发展;人的解放;当代中国人权观
3.法律上“知道”与“相信”的理解与认定
——以代理制度为例的分析
作者:陈明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在认知逻辑中,“知道”是已被证实了的信念,是主、客观方面都充分的“信真为真”;“相信”是被证伪了的信念,是主观方面充分、客观方面不充分的“信假为真”。以此为区分,“知道”和“相信”可以分别作为有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对事实的认知方式。支持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是决定性理由,而由于授权方式的多样性与代理权限的可变性,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对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相信”须得到合理理由的支持。在认定标准上,支持相对人“相信”的合理理由具有动态性,以具有代理权外观为基本要素,以相对人善意无过失、被代理人具有可归责性为动态要素。在方法上,认定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方法是事实还原法,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方法是合理性比较法。
关键词:代理制度;认知逻辑;知道;相信
4.机构改革背景下行政主体的扩容
作者:屠凯(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党的工作机关与行政机关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现象对原有的行政法制度和行政法学范畴带来一定的影响。为适应新的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法律,使用“主管机关”的表述,授权“党的工作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行使原行政机关的职权。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党的工作机关顺利承接了原行政机关的管理职权,继续使用行政机关的名义应诉。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原有的法治实践并未发生重大改变。未来如果需要将党的一部分工作机关纳入“行政主体”范畴,合理的选择标准是党的工作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授权,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介入不影响授权“合法化链”的完整性。
关键词:党的工作机关;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主管机关
5.自动化行政执法能力“外溢效应”的纾解
作者:周林[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华中师范大学)]
内容提要:自动化行政执法导致“天量罚单”“以罚代管”,甚至“全民违法”等问题,其深层原因在于自动化执法设备打破了执法能力与人类注意能力的平衡,产生执法能力上的“外溢效应”。执法能力“外溢效应”不仅使行政执法面临合理性难题,也使其遭遇了合法性困境。对此,应当确立自动化行政处罚中注意能力的法理定位,明确注意能力作为责任能力的独立评判要素,并采用一般标准与个体标准相结合的模式,科学设定注意能力的评价标准。从举证责任的配置看,将注意能力的证明义务配置给行政执法机关不违背我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过错推定原则,且更利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从具体制度看,技术审核制度是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的可靠制度载体。纾解执法能力“外溢效应”的法律路径,主要包括:一是注意能力评价的精细化,二是严格执法设备设置程序,三是控制执法设备执法强度,四是嵌入执法程序控制机制。
关键词:自动化行政执法;外溢效应;执法能力;注意能力;责任能力
6.股东损害金融机构利益刑事责任的审视与构建
作者:毛玲玲(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东损害金融机构利益行为容易引发金融机构风险,危及国家金融安全。我国现行刑法罪名体系中“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与法益评价逻辑难以直接适用于金融机构股东,也无法适配金融机构承载公共信用、维系金融稳定的特殊属性。从立法来看,刑法现有罪名体系难以适用于直接追责股东,尤其是对于未在金融机构任职的股东。从司法实践来看,对股东损害金融机构利益的刑事责任追究,主要依赖三种路径:一是否定金融机构单位主体资格,穿透追责自然人股东;二是对股东和金融机构内部人依赖共犯认定规则追究;三是若无任职股东通过贿赂金融机构内部人实施行为,则以行贿—受贿对合犯进行打击。对比修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与增设新罪名两种方案,本文提出增设“股东损害金融机构利益罪”罪名的刑事责任构建方案。对股东损害金融机构利益行为,刑法应与公司法的股东责任强化形成联动,与金融监管要求压实股东责任、强化金融治理的逻辑协同互动,与金融法律法规的股东违法责任相衔接,以此构建适配金融安全法益保护需要的刑事责任体系。
关键词:股东损害金融机构利益;股东责任;金融安全;刑事责任体系
7.刑事政策的解释论模式比较与适用规则
作者:崔志伟(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司法的建构性诠释需要个别化的价值判断。作为凝聚社会共识的刑事政策是“价值”的重要载体,由此奠定了刑事政策作用于解释论的正当根据。基于刑事政策经由价值判断介入解释论的作用机理差异,可以将不同语境中的刑事政策区分为李斯特式的法规范外的刑事政策、目的理性刑法体系中作为方法论的刑事政策与我国司法语境下作为准规范的刑事政策。这三类刑事政策的整合从不同维度为我们观测政策与解释论的关系绘制了较为清晰、完整的图景。在司法适用中,需要借助恰当的解释方法和刑法教义学知识体系为刑事政策谋划一个转化站或缓冲区。具体而言,将刑事政策中的价值判断导入刑法解释需要经过三重限制:政策适用的合规范性,秉持“政策引导、规范用尽”的原则,用尽用足实在法规范;论证过程的可说理性,法教义学为判决说理提供了一套稳定的程式,只有政策上的理由而欠缺教义学根据,不免导致说理上的空疏与缺漏;判断结论的可接受性,这有助于避免司法者在关注专业性阐释时陷入“当局者迷”的认知障碍。
关键词:刑事政策的解释论模式;价值判断;刑法解释;法教义学
8.论作为违约利润损失计算方法的失量损失规则
作者:张金海(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债权人在因对方违约而解除合同后实际或可能进行的相似交易如果并非对被违反的合同的替代,则其丧失了交易量,此时不应根据替代交易规则或市场价格规则计算损失,而应赔偿的是债权人可从被违反的合同中所获利润的损失。“预先缔约旨在避免不利价格说”等反对意见在此均有不足,相反,失量损失规则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在相似交易不是替代交易的情况下,赔偿失量损失才能使债权人处于如同债务人未曾违约的境地,可预见性规则等违约损害赔偿限制规则也不排斥失量损失之赔偿。相似交易非替代交易的判断标准由三个因素构成,即债权人的履行能力、另为交易的愿望以及如无违约是否存在另外的需求。失量损失计算的核心是“价格减去可变成本”,债务人赔偿的是毛利润而非净利润。因丧失交易量而遭受的利润损失属于我国《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具体表现为“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之损失,虽然我国现行法对失量损失并无具体规定,但予以赔偿没有障碍。
关键词:丧失交易量;利润损失;履行能力;交易愿望;毛利润
9.返还清算关系中担保存续的体系架构
作者:黄彦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仅依返还事由的不同而在返还清算关系中区别处理担保的效力,无法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若采纳统一担保存续规则,又不免在体系层面上引发冲突。为兼顾功能效用和体系协调,应基于返还义务的性质和返还事由的差异构建担保存续体系,将其类型化为担保对常态返还义务的维持以及担保对异常返还义务的延展两类。常态返还义务内生于返还型合同的固有机理中,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故根据担保从属性原则,其所附担保应始终对返还义务维持效力。异常返还义务作为非返还型合同消灭的后果,因与原给付义务不相等同,其所附担保本应失效,但《民法典》第566条第3款通过拟制债的同一性,延展了担保在主合同解除后的效力。在其具体适用过程中,债权债务关系同一、有效担保存续和担保类型适格都是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为避免担保人因担保存续遭受不利益,债权人在返还清算阶段所享有的担保权益既会受担保合同约定的限制,也会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被剥夺。
关键词:返还清算;常态返还;异常返还;担保存续体系
10.我国对物强制措施基本类型的反思与重塑
作者:赵常成(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查封、扣押、冻结”(即“三分说”)作为对物强制措施的基本类型,这主要由于立法采取了并列式逻辑与场景式逻辑,既未一贯坚持扣押概念在刑事诉讼中的独特性,又偏重于赋予权力与规范执行,而非法律控制。“三分说”混同了执行方式与强制措施,无法发挥强制措施类型应有的目的限定功能、要件限定功能和替代措施衔接功能。“查封、扣押、冻结”只宜作为执行方式。从保全目的出发,对物强制措施应当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证据扣押、没收扣押、等值扣押(即“新三分说”)。决定机关应基于具体的保全目的,明确拟发动的强制措施,同时也应依法遵循构成要件、替代措施、法律效力等方面的要求。“新三分说”有望促进规范框架严格化、合法性审查实质化、规则设置精细化,为《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时完善对物强制措施体系提供更为合理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对物强制措施;证据扣押;没收扣押;等值扣押
11.税收优惠构成要件的理论构造与体系展开
作者:叶金育(西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税收优惠规范作为一种税收特例规则,不止出现在税法场域,而且频频见于非税法律领域。纵观税收优惠规范体系,立法整体质量不高与政策之治盛行仅是税收优惠脱离法律之治的表层原因,但根本症结在于税收优惠构成要件的长期缺位。建构税收优惠构成要件理论,需反思其作为借用概念的局限,厘清其基本法律概念的语义,并明确其思维要求。税收优惠的构成要件可从实质与形式两个维度加以剖析。实质维度涵括目的、行为和结果三个要件,旨在确保优惠目的的正当性、优惠行为的完整性与专属性、优惠结果的合目的性。形式维度则聚焦法定要件,以维护优惠体系的法定性。规范税收优惠治理,需在立法中明确税收优惠的构成要件,妥善实现税收优惠目的的法定化,并有序推进税收优惠类别的整体限缩。
关键词:税收优惠;构成要件;税收优惠实质维度;税收优惠形式维度
12.国际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扩张及限度
作者:卜璐(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际民事诉讼中专属管辖的范围呈显著扩张趋势,已成为全球视野下司法主权竞争的重要体现。此种扩张是全球化背景下主权国家强化司法控制力、回应新兴法律挑战的必然产物,也是当代国际私法重心从传统的法律适用向管辖权转移的显著表征,更是法院地国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意图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然而,这一带有单边主义倾向的管辖扩张必然引发国际管辖权冲突的外部对抗性反应,承受专属管辖反射效力带来的自我约束限制,以及面临国际协调、私人利益平衡及法律实践理性的制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9条的新增事项使我国当前处于专属管辖扩张与限度相互制衡的关键节点。对此,我国司法实践应采取审慎解释立场,并在个案中对专属管辖的反射效力予以有限支持,以期在制度层面达成理论自洽的同时,最终实现对专属管辖范围扩张的有效自我限制。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反射效力;《卢戈沃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9条
《法学》是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中文法学类期刊,也是全国为数不多的法学理论类月刊,创刊于1956年。本刊已逐步形成“紧贴现实发展、冲击法学前沿、反对无病呻吟、彰显学理深度、论证严谨规范、文字清新易懂”的用稿特色。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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