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璐)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八件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一案例显示,滑雪爱好者胥某在雪道与孙某相撞受伤,认为雪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滑雪属高危文体活动,事故系双方滑行过错所致,雪场已张贴警示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最终判决由孙某监护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案情显示,松花湖某分公司经吉林市体育局许可从事雪场经营项目。2022年12月11日晚,未成年人孙某滑双板从雪道高处以S形的行进路线向下滑行,滑行过程中与其右前方从雪道行进方向右侧单板滑出的胥某相撞,胥某受伤。杜某为孙某的法定监护人。因赔偿问题,胥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孙某、杜某、松花湖某分公司、松花湖某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2万余元。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认为,胥某和孙某均滑雪多年,孙某作为上方滑雪者向下滑行时,未能控制自己的滑行速度和路线,与胥某相撞致其受伤,存在重大过失,杜某作为孙某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胥某启动前瞭望不足,对孙某的滑行速度预判不足,以致在起速阶段与孙某相撞,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松花湖某分公司具备经营条件和资质,其在多处醒目位置张贴有滑雪规则及警示标语,对滑雪者安全滑行进行提示,不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杜某赔偿胥某医疗费等合计5万余元。
后杜某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国际雪联十大安全准则》规定,法院认定孙某未能根据雪道坡度、光线变化和人流密集程度调整滑行速度、滑行方式和滑行路线等具有重大过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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