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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在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官方网站上了解到,鱼台县安顺气体有限公司因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末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处罚依据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8号第A档,被鱼台县应急管理局处罚10000元。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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