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那个以为“下属干的与我无关”的董事长

某上市公司实控人刘某,将公司日常经营全权委托给信任的总经理团队。他很少过问具体业务,只在重大决策上“把把关”。他以为,这种“放手”模式既能保持战略掌控,又能隔离日常经营的风险。

直到有一天,总经理因财务造假被刑事立案。调查人员找到刘某:“这笔造假资金最终流向了您控制的关联公司,您是否知情?”

刘某答:“我真的不知道,都是总经理一手操办的。”

调查人员又问:“那您是否了解,您的关联公司为什么需要这笔资金?这笔资金后来用在了哪里?”

刘某沉默了。

他不知道的是,在他“放手”的这些年里,总经理为了“报答”他的信任,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悄悄为他控制的关联公司“输血”。而他从未过问、从未质疑、从未建立任何监督机制——在法律眼中,这恰恰构成了“放任”的主观故意。

最终,刘某被认定为财务造假案的主犯,与总经理一同站在了被告人席上。

一、董监高犯罪的“传导效应”:为何下属犯罪会牵连实控人?

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实控人处于金字塔的顶端。您可能不直接签字、不直接操作、不直接参与日常经营。但当您信任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被刑事追责时,您真的能置身事外吗?

答案是:很难。

这种“传导效应”主要通过三条路径实现:

(一)路径一:知情不报、放任不管——构成“共同故意”

当您对下属的违法行为“心知肚明”却未予制止,法律会认定您具有“放任的故意”。

司法实践:在财务造假案件中,如果实控人对明显的财务异常“视而不见”,对下属的“暗示”不予回应,对“需要您签字才能通过”的问题文件草率签署,都可能被认定为“默许”或“放任”,从而构成共同犯罪。

(二)路径二:决策留痕缺失——无法证明“已尽勤勉”

当案发后,您需要向司法机关证明“自己不知情”“已尽到监督义务”。但如果您的决策模式是“口头授权”“非正式沟通”,您将面临举证不能的困境——没有任何书面记录可以支撑您的辩解。

司法实践:在某上市公司案中,实控人辩称“对造假不知情”,但司法机关查明:他在三次财务例会上都对“利润能否达标”表示了“高度关切”,且从未对财务总监提出的“可能需要调整”作出任何书面质询。法院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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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路径三:利益输送、关联交易——构成“事实上的共犯”

如果下属的违法行为最终使您个人或您控制的关联方受益,您就可能被认定为“事实上的受益者”,从而推定具有共同故意。

司法实践:在生物谷案中,财务总监贺元执行实控人林艳和的指令,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至关联方。贺元被追究刑事责任,林艳和同样被追究——因为他是指令的发出者和最终受益者。

二、董监高犯罪的“责任清单”:哪些人可能把您“拉下水”?

(一)总经理:日常经营的“代言人”

总经理是您最信任的人,也是最危险的人。当总经理实施违法行为时,司法机关会审查:

您是否授权或放任其行为?

您是否从行为中获益?

您是否建立了有效的监督机制?

警示:如果您对总经理“充分授权”却“从不监督”,当问题爆发时,您的“充分授权”可能被解读为“放任不管”。

(二)财务总监:造假的“执行者”

财务总监是财务造假案中最直接的责任人。但财务总监的证言,往往成为指控实控人的关键证据。

警示:财务总监会说“这是老板让我做的”。如果您无法提供相反证据(如书面反对意见、合规建议记录),这句话就可能成为您被定罪的依据。

(三)董秘:信息披露的“守门人”

董秘负责信息披露。如果董秘在您的授意下隐瞒重大事项,您和董秘将共同构成违规披露罪。

警示:如果您曾对董秘说“这个先别披露”“那个再等等”,这些话都可能成为指控您“指使”的证据。

(四)业务负责人:虚构交易的“操盘手”

业务负责人负责签订虚假合同、伪造交易流水。他们的证言,可以证明“是谁让我这么做的”。

警示:如果您曾对业务负责人说“想办法把业绩做上去”,这句话就可能成为您“组织、指使”造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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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认定的“四大审查维度”

在董监高犯罪的案件中,司法机关会从四个维度审查实控人的责任:

(一)您是否“明知”?

审查对象:您是否知道下属正在实施违法行为?

证据来源:会议记录、邮件往来、微信记录、下属证言。

风险点:如果您在会议中听到过“可能有问题”的暗示,如果下属向您汇报过“需要处理”的异常,如果您对财务指标的异常波动“高度关注”——这些都可能被认定为“明知”的证据。

(二)您是否“放任”?

审查对象:您明知可能存在问题,是否采取了制止措施?

证据来源:书面质询记录、反对意见、要求合规审查的函件。

风险点:如果您明知可能存在问题,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只是“口头提醒”而非“书面制止”,都可能被认定为“放任”。

(三)您是否“受益”?

审查对象:违法行为是否使您个人或您的关联方获益?

证据来源:资金流向、关联交易记录、股权结构。

风险点:如果违法行为最终使您控制的关联公司获得资金、业务或利益,您就可能被认定为“事实上的受益者”,从而推定具有共同故意。

(四)您是否“尽责”?

审查对象:您是否建立了有效的监督机制,并切实履行了监督义务?

证据来源:内控制度文件、审计报告、监督记录。

风险点:如果您没有建立监督机制,或者建立了机制但从未执行,都可能被认定为“失职”,从而推定具有“放任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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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控人“责任隔离”的三大防线

(一)决策留痕:让“过程”证明“清白”

核心原则:凡是重大决策,必须有书面记录。

具体做法

所有涉及财务指标、重大交易、信息披露的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对任何存疑的数据、异常的交易,必须提出书面质询,并保留管理层的回复;

对任何反对意见,必须书面记录,并确保纳入决策档案。

为什么重要:当案发后,您需要向司法机关证明“我已尽到勤勉义务”。如果没有书面记录,您只能“空口无凭”;如果有完整的决策留痕,您就有了最有力的证据。

(二)监督机制:让“制度”代替“人情”

核心原则:不能依赖“口头授权”“人情信任”,必须建立制度化的监督机制。

具体做法

建立重大事项事前请示、事中反馈、事后备案机制;

定期要求财务、业务部门提交合规自查报告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书面回复。

为什么重要:当问题发生时,您可以向司法机关证明:我有制度、我执行了制度、是下属恶意规避了制度。这可以阻断“放任”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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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体检:让“隐患”暴露在“案发”之前

核心原则:不能等到问题爆发才去“灭火”,必须定期排查隐患。

具体做法

每年进行一次刑事合规体检,重点排查资金占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高风险领域;

对历史遗留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完成;

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向监管部门主动报告,争取从宽处理。

为什么重要:在“行刑衔接”全面强化的今天,主动整改是在刑事风险爆发前最有效的“责任阻断措施”。

【团队视角】如何构建“责任隔离”的合规体系

在办理大量董监高犯罪案件后,我们深刻体会到:对实控人而言,最大的风险不是“自己犯罪”,而是“下属犯罪后把自己拉下水”。

我们团队在为客户提供合规服务时,核心工作之一就是帮助实控人构建“责任隔离”的防火墙:

  • 决策流程审查:模拟监管部门询问“您如何证明当时已尽审慎义务”,反向检视决策记录是否存在漏洞;
  • 监督机制评估:审查公司对高管人员的监督机制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只管授权、不管监督”的漏洞;
  • 风险传导测试:分析如果某位高管涉案,可能通过哪些路径传导至实控人,提前堵塞传导通道;
  • 证据储备指导:指导客户在日常经营中,如何储备能够证明“已尽勤勉”的书面证据。

需要强调的是:责任隔离不是“推卸责任”,而是“证明责任”。当问题发生时,司法机关要的不是您的“辩解”,而是能够证明您“已尽勤勉”的客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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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董监高犯罪的责任传导问题存在疑虑,欢迎与我们联系,获取团队编写的《实控人责任隔离合规指引》。

王科栋律师团队 | 专注上市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刑事风险防控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王科栋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师从著名刑法学者黄京平教授,拥有经济与法律复合专业背景。获康达35周年“刑事辩护精英律师奖”,现任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某市金融发展局首批“上市顾问”。

如您对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进一步探讨需求,欢迎通过康达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