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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9年,87岁的李奶奶请女儿执笔,写下一份遗嘱:

“我名下的一号房屋,由三个孩子——大儿子、二儿子、小女儿——平均继承。”

她亲笔签名,三个子女也在附件上签字确认。

全家人都以为这事“板上钉钉”。

5年后,李奶奶去世,孙子却起诉要求按遗嘱分房。

两位叔叔阿姨却说:“房子不拆迁就不分!”

法院调阅遗嘱后却作出意外判决:

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并且长期同住的儿子多分!

这场看似“全家同意”的继承案,为何因一纸遗嘱形式瑕疵彻底反转?

�� 故事还原:一份“全家认可”的遗嘱,为何作废?

李秀兰与丈夫张某早年在北京市西城区购得一套一号房屋(61.5平方米),登记在张某名下。

张某于2004年去世,未留遗嘱。

两人育有三子女:

长子:张伟(2019年去世,留有一子张浩,其妻金女士)

次子:张强

小女儿:张敏

李秀兰晚年一直与次子张强共同居住,由其照料生活起居。

2019年6月,李秀兰口述意愿,由女儿张敏执笔写下遗嘱:

“我去世后,一号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由三个子女均分。”

李秀兰在第一页签名,三子女在第二页“继承人签字”处签名。

2024年李秀兰去世。

孙子张浩和母亲金女士起诉,请求按遗嘱确认份额:

张浩(代位父亲)占46/144

张强、张敏各占49/144

张强、张敏虽认可遗嘱内容,却提出:“等拆迁再分,现在不分!”

�� 法院评析:遗嘱真实,但形式违法!

法院经审理指出关键问题:

❌ 一、这不是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4条明确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正文由女儿张敏书写,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

❌ 二、这也不是有效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满足:

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

由其中一人代书;

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均需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但本案存在多重瑕疵:

代书人张敏是法定继承人,依法不得担任见证人(《民法典》第1140条明确禁止继承人作为见证人);

无任何外部见证人在场,所谓“同学证人”无法证明其全程参与立遗嘱过程;

遗嘱上无人以“代书人”或“见证人”身份签名,也未注明各自角色。

→ 尽管双方均认可遗嘱系李秀兰真实意愿,但因严重违反法定形式要件,法院依法认定该遗嘱无效。

✅ 三、按法定继承,并考虑赡养贡献

法院依法进行遗产析产与分配:

一号房屋为李秀兰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 张某去世时,房屋1/2归李秀兰,另1/2作为张某遗产由四人(李秀兰+三子女)均分;

李秀兰最终享有 5/8 份额,三子女各享 1/8;

长子张伟先于李秀兰去世,其应继承李秀兰遗产的份额由其子张浩代位继承;

张伟生前继承的1/8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其妻金女士依法享有部分权益;

金女士自愿将其份额赠与儿子张浩,法院予以准许。

在法定平均分配基础上,法院考虑到:

张强长期与李秀兰共同居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符合《民法典》第1130条“可以多分”的情形。

最终酌情调整份额:

张强:63/144(约43.8%)

张敏:42/144(29.2%)

张浩:39/144(27.1%)

同时,法院明确驳回“等拆迁再分割”的主张: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不能以未来是否拆迁作为分割前提。

�� 律师专业提醒(普适性建议)

本案反映出家庭继承中的常见误区,值得所有家庭警惕:

“内容真实”不等于“法律有效”

遗嘱必须严格符合法定形式。即使全家认可,若形式违法,法院仍会认定无效。

继承人绝不能当代书人或见证人

《民法典》第1140条明确禁止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利害关系人担任见证人。亲属代书极易导致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必须“双见证+全签名+注日期”

缺少任一要素(如无外部见证人、未注明身份、漏签日期),都可能被认定无效。

尽赡养义务可多分遗产,但需留证据

同住、陪护、支付医疗费等行为,建议保留缴费记录、社区证明、聊天记录等,以便主张多分。

继承不能附条件

“等拆迁再分”“等卖房再分”等约定,因违反继承即时发生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 裁判结果与启示

遗嘱被认定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长期同住并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获得最大份额;

原告虽实现“立即分割”诉求,但实际所得低于预期;

被告“等拆迁再分”主张被驳回。

此案再次印证:遗嘱不是“写了就行”,而是“合规才有效”。形式瑕疵足以让老人的真实意愿落空。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情况——

家人由亲属代写遗嘱;

多子女对赡养贡献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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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