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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秦仲海 陆火

出品|塔子山评说

近期,包头中院即将对一起扑朔迷离的醉驾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一审庭审中,鉴定人当庭报出的关键数据,与司法鉴定报告中的结论相差近四倍:按庭审计算结果,被告人的血液酒精含量仅约50余mg/100ml;而书面报告则给出221.86mg/100ml,远超入罪标准。

不仅如此,这起看似普通的醉驾案,还被指在血样提取、封存、送检及鉴定等多个环节存在程序性瑕疵。案件最终走向仍未可知,但被告人——教师贾军祥的命运,已在这一连串程序与数据之中被悄然改写。

充满争议的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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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满争议的鉴定报告

01 可疑的鉴定数据

贾军祥,1966年3月出生,系土默特右旗二十四顷地中心学校教师。辩护人称,其人平素工作勤勉,与人为善,无前科及其他违法记录,日常表现良好。

土默特右旗检察院指控称,2023年7月13日21时50分许,贾军祥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黑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沿工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绿苑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现场呼气筛查结果为212mg/100ml。随后,贾军祥被带至医院抽血。次日10时55分许,公安机关将血样送至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最终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86mg/100ml,远高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刑事立案标准。

从表面上看,这是一宗证据结构完整的典型危险驾驶案件:查获经过、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理化检验报告以及两张视听资料光盘,共同构成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框架。

例如,执法记录仪记录了贾军祥被拦查、进行呼气检测及赴医院抽血的全过程;其本人在侦查阶段两次供述中,均承认“醉酒后无证驾驶黑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的事实,供述前后一致;同桌就餐的证人樊恒元亦证实,当晚曾见其饮用白酒。

然而,真正引发争议的,并非“是否饮酒”,而是决定罪与非罪的那一组鉴定数据。

庭审中,经辩护人询问,鉴定人当庭陈述:本案两个样品的峰面积比结合线性方程参数计算后,所得乙醇含量分别约为55.91mg/100mL和52.51mg/100mL。而书面鉴定报告却载明为221.86mg/100mL。

两者相差近四倍,这一矛盾直指案件核心事实存疑。

一审法院曾当庭表示将于庭后核实,但最终既未调取原始试验记录、气相色谱图等底层数据,也未在判决书中对此关键争点作出回应。

02 程序之争

除数据本身的巨大分歧外,辩护人还指出,本案在程序层面存在一系列疑点。

首先,根据同步录音录像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并未在登记表上签字,办案民警亦未签字,表格中的签名存在伪造或事后补签的可能。

更关键的是,血样提取与封装过程并未被完整记录。现有视频仅显示抽取第一管血液的画面,随后被告人即离开抽血室;封装、编号、标记等关键环节均未呈现。录像中甚至出现另一名犯罪嫌疑人与其同时在场采血的情形。

辩方据此提出核心质疑:司法鉴定中心最终检测的那管血液,是否能够被可靠证明为贾军祥本人当晚提取、且未受污染的样本?

与此相连的,是血样保存与送检条件是否合规的问题。血样于2023年7月13日22时30分许采集,至次日10时55分受理,间隔约12小时;至检验开始,已相隔约17小时。

直至2025年8月6日,土右旗公安局交管大队才出具情况说明称,血样被存放于“专门用于存放血液的医用冷藏冷冻箱”中。

辩方认为,仅凭事后出具的一纸说明,且未附视频、照片或原始记录,难以证明血样在保存和送检过程中始终处于规定的低温条件。且出具说明者并非当日实际操作人员,其证明力本身亦存疑。

贾军祥因此患上严重抑郁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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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军祥因此患上严重抑郁症

在司法实践中,单一程序瑕疵往往难以动摇裁判结论,除非其能够与具体不利后果形成直接关联。在本案中,血样提取、封装、保存、送检等环节均存在疑点,而鉴定人又在庭审中给出了与书面结论严重不一致的数据。

在此情形下,辩护人认为原本被视为“核心证据”的鉴定报告,不再是一个可以直接采信的稳定事实,而成为一份需要重新审查、解释,甚至可能被排除的可疑证据。

此外,鉴定程序本身亦存在多重疑问:是否具备完整的委托与聘请手续;鉴定机构为何拒绝提供检验过程的视频、照片及气相色谱图;鉴定所依据的是否为“历史校准曲线”,而非本次检测现场制备的校准曲线;相关仪器是否处于有效检定期内。

尤为关键的是“历史校准曲线”问题。《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明确要求,校准曲线应与本次检测条件相匹配,并满足线性相关系数要求。若鉴定人在庭审中确曾承认使用“历史校准曲线”,则意味着本案的定量分析方法本身,可能存在根本性缺陷。

03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面对上述质疑,一审法院几乎逐项予以否定。

法院援引2013年12月18日施行的相关规定,认为对于鉴定过程、查获经过、呼气检测及抽血过程,并无强制性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求。只要相关过程有记录,即可保障程序的客观真实性。

换言之,一审法院的裁判逻辑相当明确:即便存在局部瑕疵,只要整体证据链条具备真实性与关联性,便不足以动摇有罪认定。

据此,土默特右旗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5年12月22日,一审判决作出:被告人贾军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2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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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形式上看,这起案件并不复杂:一名无证驾驶人酒后骑行摩托车被当场查获,呼气检测与血液鉴定结果高度接近,供述、证人、视频及书证相互印证,定罪量刑逻辑自洽。

然而,一审判决并未正面回应辩方提出的核心疑点。

在醉驾案件这一高度依赖标准化程序与科学鉴定的领域,法庭应以何种强度审查一份看似权威、实则由多个细微环节支撑的鉴定报告?

当该报告被视为“核心证据”时,面对数据矛盾、取样瑕疵与程序缺口,法院是否只需确认“整体真实”,还是必须深入追问每一个可能影响结论的细节?

对贾军祥而言,这不仅是程序争议,更关乎其是否应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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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贾军祥向包头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

也许,二审法院仍会将其视为一宗普通的醉驾案件。但在证据意义上,它已成为一个值得审视的样本——当一个数字足以决定罪与非罪时,这个数字的来源,便不再只是技术问题,而是一道关乎命运的“生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