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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委办案,谁可以监督?检察院可监督吗?

不少人觉得,检察院既然是法律监督机关,那谁办案它都能监督。这个想法其实把两个概念搅在一起了。咱们国家的宪法、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加上京检在线的权威解读,都明确了一个结论:检察院和监委之间,是法定的互相制约关系,不是监督关系。

监督和制约,听着像一回事,实际上差得远。监督是单向的,好比检察院盯着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侦查活动,你办案我看着,角色固定,不能反过来。而制约是双向的,大家按照法律分工各管一段,你往前走一步,我这边卡一卡、问一问,互相牵制着往前走。检察院和监委的关系,就属于后者。

那检察院对监委的制约,在实务中是怎么体现的呢?案子从监委移送到检察院后,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环节,有实实在在的权力——证据链条不完整?退回让监委补充调查;事实已经查清但依法可以不诉的?那就作出不起诉决定,当然这种不起诉得报上一级检察院批,确保用得规范。这些都是“互相制约”的具体落地,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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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这些制约手段,都集中在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后。监委的调查阶段,检察院是伸不进去手的。监委的调查权由宪法和监察法直接赋予,有它的独立性。调查阶段的程序运行,主导权在监委手里。再加上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律师在监察调查阶段的法定法律帮助权,这个阶段的外部制衡确实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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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监督和制约,不是为了把检察院的职能说小,恰恰是为了把“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八个字落到实处。既要保证反腐工作高效推进,也得让程序制约真正起作用,守住每一起案件公平正义的底线。

(本文参考来源:京检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