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31日讯(山东台综合广播 )今天,《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自2000年制定、2012年首次修订后,时隔14年再次迎来更新。
新修订的《办法》共7章 56条,对村民委员会性质、定位、组成和职责、选举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刘嫣姝介绍,《办法》细化规定了村委会在宣传党和国家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建设美丽乡村、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关爱困难群众等11个方面的工作职责,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义务,为村委会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职能作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供了有力法治引领和保障。针对群众反映的村会计任用不够规范问题,《办法》规范了村民委员会任用、解聘村财会人员工作程序。明确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财会人员,但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
对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务进行民主协商,重要事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这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标志,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办法》总结吸收基层经验,明确了协商内容,完善了决策程序。刘嫣姝介绍,《办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村庄规划、村集体经济所得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以及本村重点帮扶人员等事项,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以及村民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并对民主协商的事项、形式、参加人员以及协商成果的组织实施、监督落实和公开等内容作出规定。
在工作保障方面,《办法》明确村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要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对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当提供经费和条件保障。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山东省委社会工作部副部长马常春介绍,下一步要依托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构建全链条保障体系,为推动《办法》落地见效提供支撑。要常态化开展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问题整治,持续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编制村(社区)工作事项指导目录,健全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加强基层服务管理力量,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鼓励通过设立社区基金等方式,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向村(社区)治理领域。优化以党群服务中心为阵地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布局,探索社区公共空间可持续运营模式;深化党建引领“专业社工+志愿服务”融合试点。研究制定引导各方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服务的工作指引,规范参与渠道、方式。打造“友邻善治”社区治理品牌,创建邻里守望、互帮互助的现代化“熟人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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