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下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就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四大领域的入选案例进行公布,介绍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今天,我们来看第九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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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以虚假材料冒名登记公司

依法撤销案

案情简介

2008年,宋某某在贺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身份证登记注册了某贸易公司,将贺某某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

后宋某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4年,贺某某突然收到税务部门的短信,提示其名下有公司被列入非正常户管理,可能影响其名下其他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纳税信用评定

贺某某遂以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向某行政审批局申请撤销该公司登记。然而,行政审批局经调查后决定不予撤销

贺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贺某某既未实际出资,亦未实际参与某贸易公司的经营,且无证据证明贺某某知道宋某某借用其身份证系用于注册公司。

公司登记机关对该公司的登记申请虽已尽到了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但因该公司系宋某某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进行登记的,登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依法应予撤销

考虑到该商贸公司目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有未完结的税务事项,全部撤销该公司的设立登记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法院判决:撤销将贺某某登记为某贸易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行政登记行为

典型意义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对于申请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这一制度极大便利了市场主体办理登记事项,但也存在部分行为人借此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甚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极大扰乱市场秩序,也严重影响了被冒用身份信息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裁判具有双重意义:

第一,明确纠错原则。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即使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但由于公司注册申请材料不具有真实性,登记部门根据虚假的申请材料将被冒名人登记为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兼顾利益平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在查明确实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注册公司的情形下,依法撤销冒名登记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