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信网 责编:李源菁 2026-04-01 08:55:51
近日,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开了“运营商数据寻回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三大运营商悉数在列。所谓“数据寻回”,即当借款人联系不上时,运营商帮忙“转接”新号码,中原消费金融便可通过获取借款人新的联系方式用于催收(详见《中原消费金融招标“买”失联负债人新号码 三大运营商均中标 或涉买卖个人信息惹争议》)。运营商手中掌握海量用户信息,如今却赫然进入催收行业,为金融机构催收架桥铺路。这一行为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买卖,引发社会各界广泛讨论与深切担忧。
从招投标程序看,相关操作似乎并无不当。但当运营商的通信服务与商业催收深度绑定,甚至客观上为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时,用户便沦为商业模式下的牺牲品。这一服务模式本身是否合法合规,值得深究。
“数据寻回”这一看似中性的技术外衣,难以消解其在法律与常规认知的合理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单独同意。这意味着,用户在与中原消费金融签订协议时,即便协议中笼统地表述“可能与第三方共享信息”,也并不代表用户同意自己的信息可以用于数据寻回等商业目的。用户在签署借款协议时,往往于短时间内匆忙勾选冗长条款,所谓的“同意”难以建立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之上。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运营商,试图用概括式授权为后续可能发生的商业行为背书,显然不符合法律对“同意”的本质要求。
有观点认为,金融机构并非真正拿到用户号码,而是通过运营商建立的通信链路联系用户。此种看法值得商榷。表面上看,运营商没有提供号码,但实际上,运营商打通了两者间的通道,用户被强制联系的事实已经发生。所谓“只通路、不交号”,实则在“买卖隐私”与“合法催收”之间建立了一条灰色地带。将个人信息作为交易标的,用以辅助备受争议的催收行业,运营商实质上已间接介入催收活动。因此,需要法律穿透技术表象,直指套壳业务行为的实质后果。
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运营商在提供此类通道服务时,是否负有对债务合法性的审核义务?倘若催收对象涉及高利贷、非法债务、暴力催收,那么运营商提供的通信链路便可能成为违法活动的“帮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仅以“只提供通道、不提供号码”为由回避责任,实在难以服众,更无异于为非法催收敞开大门。即便在合法债务催收场景下,运营商也不能完全免除其合理注意义务。
技术只是外衣,侵权才是本质。从用户视角观察,这一服务模式对其知情权与维权路经也构成了一种剥夺。当一个人频繁接到骚扰电话,由于号码是虚拟的,他无法找到呼出电话的主体,更无法证明该号码是运营商数据寻回服务的一部分。投诉金融机构,对方并未直接拨打电话;投诉运营商,运营商可以说“我们没泄露号码,只是提供了通信服务”。用户不知道是谁在骚扰自己,不知道运营商是否将隐私提供给第三方,也无从知晓个人信息被用于“数据寻回”等服务。连侵权主体都无法确定,维权则无从谈起。
这也正是“数据寻回”服务最为棘手之处——它不仅侵扰了逾期借款人,更意味着每一位普通用户的通信自由都可能被商业利益所侵犯。在黑猫投诉等平台上,大量用户反映新办手机号码“天天接到前机主的催债短信和电话,来自全国各地,无法屏蔽,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这些真实的声音,折射出公众对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普遍焦虑。
事实上,在数据寻回服务引发关注前,就有运营商将用户浏览记录、通讯习惯等数据,用于广告营销的案例。例如,曾有运营商通过用户消费等级、浏览偏好等标签,在不暴露原始个人数据的情况下,针对高信用、高消费的在网用户,推送信用购、分期服务广告,精准获取客源。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大数据精准营销”,但其本质同样是未经用户明确同意而商业化利用个人隐私。数据商业化利用的边界不明,波及的将远不止特定群体。
争议存在,正是规则需要完善的信号。争议本身,也恰恰说明现行法律对其定性尚存模糊地带。法律不能再对类似套壳业务沉默了,有关部门应尽快明确数据服务的合法边界,厘清运营商在类似业务中的审核义务与法律责任,建立用户知情与拒绝的畅通渠道。唯有如此,方能及时定分止争,避免掌握话语权的一方在模糊地带持续侵权,切实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与个人信息权益。
信网评论员 王熠冉
[来源:信网 编辑:李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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