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界面新闻
2026年4月起,又有一批新的全国性新规开始影响公众的生活,涉及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修复、新能源汽车和网络购物等多个领域。
医保监管明确欺诈骗保认定标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6年4月1日正式施行。该文件将解决医保监管中存在的难题,明确举证责任、执法依据、认定标准、损失评估等细节。《细则》列明定点医药机构五类将被依法处罚的行为:组织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后非法收购、销售;将非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将非定点或暂停医保服务机构的费用纳入结算(急救、抢救除外);将已结算费用再次结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文件还明确个人骗取医保基金的六类行为:冒用他人单据就医购药、隐瞒费用已由工伤保险或第三方承担且拒不返还、超量超范围购药转卖牟利、长期收购销售医保药品、出借本人医保凭证获利及其他骗保行为。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统一了制度框架和术语,明确“信用修复”是一个包括终止公示、停止共享信息、解除惩戒措施的系统过程。其中规定,失信信息将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再公示轻微失信信息。针对信用修复渠道不统一、办理程序复杂等问题,《办法》明确,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修复申请,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办理修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期限,提高信用修复效率。针对修复信息共享不及时、不同步等问题,《办法》明确,由“信用中国”网站与相关部门、地方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修复信息及时同步更新。
跨境电商跨关区退货今起全国推广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宣布自2026年4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海关监管代码:9610)跨关区退货,是指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的商品在海外发生退货时,不再要求必须退回原出口海关,而是可以灵活选择全国范围内任一海关口岸办理退运进境手续的监管模式。此前,海关总署于202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明确,在北京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经过一年多的试点,现已具备全国推广条件。
报废新能源汽车必须“车电一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文件坚持遵循“全渠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基本思路。一是全渠道抓好电池生产、车辆报废、换电运营、维修更换等各类废旧动力电池产生源头的规范管理,重点设计“车电一体报废”制度。《办法》提出,建立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明确动力电池编码、信息报送等要求,运用数字化技术加强动力电池流向监测。同时,《办法》对未按要求交售废旧动力电池、不履行回收责任、违反编码和信息报送要求等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增强了制度的刚性约束。
平台经营者不得进行不合理限制
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制定的《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自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行为规则》健全互联网平台常态化价格监管机制,规范相关价格行为。要求平台经营者不得采取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扣除保证金、削减补贴或者优惠、限制流量、搜索降序、算法降权、屏蔽店铺、下架商品或者服务等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行为规则》明确,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多人恶意串通投诉等可不予受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将于2026年4月15日正式施行。根据新《办法》,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判断因素包括,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等。《办法》鼓励和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消费争议解决等制度。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新规明确由其平台公示地址所在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若地址未公示或无法联系,则由平台经营者住所地部门处理。
规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依法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并规定提供健康检查、寻亲服务、生活照料、基本医疗、教育服务、安全保护、心理健康服务等。《办法》指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依法为机构外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危机干预、监护评估等服务,规定有条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在监护支持、心理关爱、临时性照料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并每年组织或者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等。
儿童福利机构应坚持非营利性原则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以“儿童优先发展和最有利于儿童”为原则,进一步规范了儿童从接收、评估、养育、安置到离院全链条服务流程。《办法》提出,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收留、抚养职责基础上,拓展社会服务功能,实施“开门办院”,为社会上有康复训练需求的病残儿童、孤独症儿童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同时为相关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照护技能培训、心理疏导等服务。儿童福利机构为病残儿童、孤独症儿童提供服务,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服务收费应当依法依规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平台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需认定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一是该网络平台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注册用户在1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在100万以上;二是该网络平台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对象不局限于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注册用户数量在1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未成年人用户在100万以上。《办法》要求,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发挥各方力量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认定工作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也可在发生网络平台用户数量激增、对未成年人影响显著提升等情形时适时启动。
取消光伏等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提出,自2026年4月1日起,取消光伏等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自2026年4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将电池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9%下调至6%;2027年1月1日起,取消电池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公告》还明确,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今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等方式向粮食和储备部门检举违反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的行为。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办法》适用于粮食和储备部门对粮食收购、储存及上述环节的粮食运输,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以及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依法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
养老机构应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
《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基本规范》国家标准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要求,养老机构应制定生活照料服务管理、安全与应急管理等制度,安排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服务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或持证上岗,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养老机构应根据老年人能力等级和生活照料需求对居住区域进行合理分区,建设无障碍适老环境,为认知障碍老年人设置认知障碍友好环境。该标准还对饮食照料、起居照料、清洁卫生照料、排泄照料和体位转移照料五大类生活照料服务提出了相关服务质量要求。
慈善信托信息公开新规今起施行
民政部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时,由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要求在信托文件中予以明确。同时,明确信息公开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受托人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的信息一致。《办法》要求受托人将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重大情形和关联交易情况向社会公开,明确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公开的监管信息,使各主体公开的信息形成“程序上相互衔接、内容上相互补充”的完整体系,以便社会公众全面及时了解慈善信托运行情况。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