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四川频道

人民网成都4月1日电 (记者朱虹、实习生韩青化祎)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近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发布4起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典型案例。

一、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至3月期间,林某某为实施稻田养鱼项目,违反规定,擅自在威远县某镇某村土地上进行挖掘,造成11.35亩永久基本农田和12.09亩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25年3月,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同年5月将该案移送威远县公安局。2025年7月,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5年8月对林某某提起公诉。2025年9月,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决林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命根子”。本案中,林某某违反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实施挖塘行为,危害耕地安全。案件办理过程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聘请司法鉴定机构对破坏程度进行鉴定,并将涉刑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固定证据,查明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实现案件快侦、快破、快诉。检察机关坚持“惩治并举”,通过“刑事追诉+公益督促”模式,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更督促其履行整改义务。行政执法、公安、检察等部门落实行刑衔接工作,加强沟通配合与监督制约,协同推进案件办理,通过严厉打击破坏农用地犯罪行为,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二、阳某某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阳某某在未取得合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在资阳市雁江区某镇某村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方量为1831立方米,价值50.35万元。

2023年8月,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阳某某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其违法采矿行为立案调查;9月将案件移送至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立案侦查。2024年10月,雁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1月,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同月,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阳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追缴违法所得15.71万元,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破坏正常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查明违法事实、认定涉案矿产品价值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及固定证据,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释法说理,确保了刑事追诉的精准性与效率,形成执法司法合力,彰显了相关部门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破坏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的决心。

三、某公司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安排矿长王某某指挥工人,以建设安全平台、排危排险为名,超范围开采大理石矿,并对外销售牟利。期间,又以修建炸药库及道路、堆放矿渣等方式非法占用林地,造成36.16亩林地林业种植条件毁坏。

2023年4月,石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该公司涉嫌越界开采大理石矿并立案调查,同年6月移送至石棉县公安局侦办。2023年11月,石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四川省第二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委托对矿山界外占用林地面积进行鉴定,并与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会商,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于2024年5月提起公诉。经一审、二审,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该公司犯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罚金80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552.34万元;判决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判决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典型意义】《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夯实国家安全基础保障,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重大基础设施安全”。本案正是贯彻落实这一战略部署的生动实践。涉案公司实施越界采矿,主观恶意大、社会危害大,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紧密协作配合,推进刑事责任追究,对行业主体及从业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该案充分体现了采矿权合法边界不可逾越,生态保护责任义务不容规避的制度刚性,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复制可借鉴的协同范例。

四、某建材公司越界开采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某建材公司在修建安全平台时,因爆破造成平台上方塌方,后未向主管部门申请,自行开展治理。2022年7月至12月期间,该公司在治理过程中,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砂石并加工出售。2022年底,会理市自然资源局发现该违法行为后启动立案调查,并将该案移送会理市公安局。2023年7月,会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5年3月,会理市公安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撤销案件并退回会理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会理市自然资源局重新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越界开采砂石10.01万立方米,实际出售越界开采砂石0.05万立方米,违法所得2.62万元。2025年5月,会理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越界开采砂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3.41万元。截至目前,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越界开采区域的生态修复已通过相关验收。

【典型意义】以工程治理为名实施越界开采,既造成国家资源损失,也破坏生态环境,冲击现行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本案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立案调查,发现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反映出行刑衔接制度在实践中的执行效率。公安机关因情节轻微撤销刑事案件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重启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落实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反向衔接,充分彰显“免刑不等于免罚”的制度价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构建起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的无缝闭环,对遏制以工程名义非法采矿违法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