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杨某与朋友黄某甲、黄某乙等人聚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杨某在瘫痪7个多月后不治身亡。
事发后,家属将9名同饮者起诉至法院索赔84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3月27日,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判令摩托车使用人黄某乙承担10%责任,聚餐组织者黄某甲承担5%责任,两人共计赔偿17万余元。
男子与朋友聚餐饮酒
酒驾摩托车出事故瘫痪后死亡
黄某甲、黄某乙、曾某、李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几人有一个共同群聊,群组名为“快乐男人”。2024年6月30日晚,黄某甲在群组中发聚餐消息,群内其他人员响应。当天21时53分,黄某甲与杨某先行抵达某餐馆,随后曾某、黄某乙、李某和覃某陆续赶到……
当晚,共有10人一同在该餐馆吃宵夜,在场人员除黄某戊未饮酒外,其余人均共同饮酒,共饮用500毫升装的燕京啤酒约24瓶。2024年7月1日凌晨,众人陆续离场,随后杨某到前台结账,后黄某甲、黄某乙、曾某、杨某四人留在餐馆继续喝茶。
7月1日凌晨1点多,农某与朋友前往一宵夜摊吃烧烤,邀约黄某乙一同前往。7月1日凌晨1点25分左右,黄某乙带着黄某甲、曾某、杨某一同赶赴现场,与农某、周某、肖某等7人吃烧烤。众人点了米酒,杨某在烧烤摊是否有喝酒无法确认。当晚7人中,仅黄某乙与农某相识,黄某甲、曾某、杨某与农某及其朋友周某、肖某均互不认识。
约一个多小时后,杨某驾驶登记在黄某乙父亲名下、实际由黄某乙使用的摩托车,搭载黄某乙离开,行至某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黄某乙致电黄某甲,黄某甲与曾某一同将杨某送往昭平县某医院急救。7月1日凌晨3点40分,杨某在该院重症医学科住院治疗1天,于当日转至其他医院救治,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呼吸衰竭、休克等。此后,杨某辗转多家医院治疗,出院回家后处于瘫痪状态,于2025年2月3日死亡。
9名同饮者被索赔84万
其中2人被判共赔偿17万余元
另查明,杨某死亡后,黄某乙、黄某甲各向杨某家属支付10000元,曾某向杨某家属支付5000元。事发后,杨某家属将黄某乙、黄某甲等9名同饮者起诉至法院,索赔84万余元。
昭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后驾车存在高度风险仍放任自身行为,对损害后果存在主要过错,应自行承担90%责任。黄某乙作为同饮者及涉案摩托车实际使用人,未履行劝诫、安全护送义务,存在过错,承担10%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1万元,还需赔偿120732.5元,其余同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杨某家属、黄某乙均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聚餐饮酒组织者因在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负有更高注意义务。黄某甲作为聚餐组织者,又与杨某一同前往烧烤摊,未对杨某酒后驾车行为履行劝诫及安全护送义务,对损害后果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及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法院确定杨某自行承担85%责任,黄某乙承担10%责任,黄某甲承担5%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实体处理部分不当,且二审出现新事实,依法予以改判。综上,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黄某乙赔偿杨某家属118162.65元,黄某甲赔偿杨某家属54081.32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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