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旗所指,心之所向!这里是《咔哒时间》特别专栏——“康巴党旗红”,在这里,我们触摸高原脉搏里跳动的红色基因,聆听雪域儿女对党的深情告白;在这里,我们见证党支部筑起的红色堡垒,定格各族同胞携手奋进的动人瞬间。新时代,新征程,我们与党旗同行,让党的声音传遍雪域牧场!

党章党规绝非高悬的千年冰峰,而是扎根大地的帐篷钢钉!《知规守纪》让镌刻进灵魂的党章党规化为新时代共产党人的精神律动和行动节拍,砥砺新征程的信仰航标。

知规守纪⑦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违纪行为所获的利益如何处理

听众朋友们,大家好!今天的知规守纪给大家带来的是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纪行为所获的利益如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利益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追究党纪责任时,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收缴”和“责令退赔”;在追究监察责任时,处置涉案财物的主要方式为“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其中,追究党纪责任时对违纪所得予以“收缴”,相当于追究监察责任时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和“追缴”。

“收缴”通常针对的是实施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责令退赔”通常针对的是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有资产,如公款吃喝、公款旅游以及违反规定乱罚款、乱收费获得的财物等,责令被审查调查人将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归还,财物已经被消耗、毁损的,应当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责令退赔的财物直接退赔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无法退赔的上缴国库。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这里的“有关组织、部门、单位”,主要是指对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有权予以纠正的组织、部门、单位。

同时,结合《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党员,或者死亡之后发现曾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期《咔哒时间·康巴党旗红》知规守纪到这里就结束了,感谢您的收听,再会!

来源:州委组织部党员教育中心

责编:陈思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