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公布浙江省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
立法项目安排
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规项目(12件)
1.浙江省深化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
2.浙江省统计条例。
3.浙江省老年教育条例。
4.浙江省矿产资源条例(修订)。
5.浙江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
6.浙江省行政检查规定。
7.浙江省城乡公共交通条例。
8.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9.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修订)。
10.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条例。
11.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12.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根据上位法制定情况,适时推动修订《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年内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
(3件)
1.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治安管理办法。
2.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修订)。
3.浙江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
为及时响应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预留2—3件“小快灵”规章项目指标,用于解决改革实践迫切需要、群众呼声强烈、涉及政府部门责任落实的立法事项。严格落实政府规章常态化清理要求,适时推动《浙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定》等规章修改或废止,并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规章专项清理。
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
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规章项目
(13件)
1.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修订)。
2.浙江省“四好农村路”管理办法。
3.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修订)。
4.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
5.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修订)。
6.浙江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7.浙江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8.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9.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10.浙江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11.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办法。
12.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修订)。
13.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修订)。
《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落实,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程》要求,高质效完成年度立法工作任务。涉及新增省政府提请初次审议的法规项目、使用预留规章项目指标的,均须按规定报省政府同意。
起草单位要严格遵守立法程序,认真做好调研论证、意见征集与协商协调等工作,对涉及增加基层财政支出、企业负担的内容应当科学测算和论证,并与省司法厅加强沟通对接,确保立法项目草案内容科学合理、起草工作按时有序推进。
省司法厅要强化统筹指导,严把审查关口,妥善处理意见分歧,并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协社法委的沟通联系,深入推进“一起来立法”改革,持续提升政府立法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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