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到底是大爷太冤,还是按摩店太冤?
患有心脏病的64岁大爷到按摩店直接要求安排2名女技师来按摩服务,也不知道怎么的服务过程中浑身一会冷一热,过得如同冰火两重天,事后头上冒汗,下面拉稀,这后劲足到莫名其妙,本以为没啥大事,结果大爷问题越来越严重,除了呼吸越来越吃力,身体也开始不听使唤,到最后竟然突然抽搐,连抢救都来不及,最终老大爷就这么走了。
最终确认老大爷是因自身患有心脏病,还做过搭桥手术,属于猝死,但是家属可不管这个,哪里会无缘无故猝死的,肯定是有外因诱发才会猝死。
家属质疑按摩店没有相应的从业资质,并在按摩过程中没有尽到提醒心脏病不适合按摩等安全保障义务,又延误抢救时机,才导致老大爷死亡,所以他们直接把按摩店告了,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0万。
(案件来源:红星新闻,头条热点)
2024年8月1日,北京,64岁的杨大爷再次精神抖擞地走进了一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一家按摩店,这是他常来光顾的中药理疗按摩中心。
他是这里的vip客户,有熟悉的技师,只要一踏进按摩店的门,不用开口就会有熟悉的领班给他安排好一切,他很享受这种感觉,所以他不轻易换一家店来消费。
但是这天他想尝试一下店里最近新推出的中医按摩服务,并需要2名女技师完成。
当天老大爷点的项目:
背部推油+药敷护理
腿部按摩+药敷护理
腹部推拿+腹股沟推拿,一共3个关键按摩项目。
项目定好之后,两名技师轮番上阵给老大爷服务,最后是两个技师同时上阵的,按摩过程中,老大爷就感觉这次体验不太一样,怎么一会儿热,一会儿冷的,一会掉进火里,一会又像掉进冰窟窿。
两名漂亮女技师对大爷说的体验并不当回事,还与大爷说笑,说大爷年纪大了,是不是有点虚,大爷当时还不服,说自己还年轻着呢,掰手腕她两个人一起都掰不赢他。
说笑归说笑,技师还是按大爷的要求,一会把空调开了,一会又把空调关了,来来回回折腾几次,最后把服务都做完了。
服务做完后老大爷上了回厕所,回来跟技师说自己不太舒服,胸闷,出冷汗,还拉服子了,随后技师安排他到大厅休息会,透透气。
但是老大爷还是觉得不行,随后让技师安排一个房间休息会,在房间里,技师看到老大爷有点不对劲,觉得老人多少会有点身体上的毛病,会不会血压高了,于是给老大爷量了血压,并给老大爷倒了开水,再端来点吃的填肚子。
同时技师还是按照习惯把情况告诉了店长,店长随后从老大爷这了解到,原来老大爷有心脏病,还做过搭桥手术。
这情况店长起初觉得是不是得去医院看看,但看老大爷坚决称不需要,还说这是老毛病了,店长一听也就作罢,觉得一个人自己的身体,自己最清楚,所以也偷了一回懒。
但是没想到,也就是这种随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没多久老大爷的情况突然恶化,整个人开始抽搐,呼吸困难,眼看情况危急,众人才发现情况不妙,纷纷过来给老大爷做紧急的救护,同时打了120电话。
但是心脏病猝发这种情况,来势是很凶猛的,救助不及时人就很快过去了,果然老大爷在送往医院的路上就行了,最终没有抢救过来。
事发后,家属认为老大爷本来好端端的,怎么按个摩就能猝死,这得太多大的刺激?家属质疑按摩店的专业性,上岗人员有没有相应的从业资质,同时质疑按摩店明知道老大爷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之下,还让老大爷逗留在店里继续消费服务,其管理存在漏洞,疏于管理,老大爷出现身体不适还不及时进行救助,及时送医,最终导致老大爷送医不及时,错过了最佳救治时机,最终死亡。
按摩店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家属要求按摩店作出赔偿。
按摩店直接拒绝了家属的诉求,因为他们认为,老大爷有心脏病,事先店里是一无所知的,二是老大爷出现不适,店里也做出了救助措施,最后老大爷还是死了,那是他自身疾病问题,与按摩没啥关系。
既然如此,家属便将涉案健康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索要150万余元赔偿。
法院如何判定
那么,在法律层面,应当如何判定,按摩店是否需要为老大爷的死承担法律责任?这就要看按摩店在整件事件发生的过程中,其行为是否有涉嫌侵权行为,即其行为是否存在不当,造成了老大爷的损害或其不当行为加剧了老大爷的损害程度,进而侵害了老大爷的健康权,生命权,如有侵权行为并与老大爷的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按以上规定,按摩店作为开门做生间的经营场所,在提供服务时,对客人的财产,人身安全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末尽到相应的义务,造成他们财产损失,人身安全受损,将涉赚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回归到本案,经核实,在硬件方面,按摩店存在无证从业的现象,向老大爷提供服务的两名技师 ,其中一名在当天就没有拿到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其资格证书在事发后第三天方拿到。
其二,当老大爷明显感觉不适,同时也告之店里,他患有心脏病,并做了心脏搭桥手术之后,工作人员并没有对此足够的重视,没有及时对老大爷作出相应的,恰当的救助行为,具体上没有及时通知其家人,也没有第一时间把老大爷送医,直到老大爷病情突然恶化,方对其进行紧急救治。
因此,因按摩店“疏忽大意”,错过了老大爷最佳的抢救时间,因此按摩店并未能完全尽到安合保障义务,其过错行为是与老大爷的死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们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按摩店要为此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老大爷在明知自己有心脏病,还做过心脏搭桥手术,这种疾病状态之下,不能做对心脏有高强度刺激的活动,并出现身体不适时,应当高度重视,但是老大爷明知自己身体状况,却过于自信,不但接受2个技师的服务,直到情况越来越不妙时,才告之身体病况,在工作人员提出送医时,还拒绝了工作人员的建议。
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老大爷应当为自己的健康负责,其行为存在重大的过错,其应为最终的后果承提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以下判决,按摩店对应的管理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共赔付老大爷家属23万元。
最终其家属没有上诉,其中原由不得而知。
但是按摩店涉案公司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觉得实在太冤枉了,但最终被法院驳回。
对此,你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
这到底是老大爷冤还是按摩店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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